关于完善我市农民建房管理 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

颁布单位: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文号:沪规土资综〔2010〕786号
颁布日期:2010-08-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完善我市农民建房管理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

沪规土资综〔2010〕786号

各区(县)规土局: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8号,以下简称28号文),结合《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第71号令,以下简称71号令)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农民建房的土地计划和规划管理,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块安排农民建房用地计划,确保农民建房合理需求落地。

严格执行我市今年下达的土地利用计划(沪规土资综〔2010〕372号文),将以农民建房为主体的农村建设用地纳入各区县土地利用计划统一安排,确保各区县用于农村建设用地的计划量不低于市下达计划总量的5%,并确保同步安排、同步落实相应的占补平衡方案。

今年第四季度我局将对此进行专项考核,凡未执行到位的区县且农民建房诉求反应强烈的,将双倍扣除其当年度或下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并要求限期整改。在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将停止该区县各类农转用项目的计划审核工作。

二、严格宅基地用地审核标准,细化完善各项审批手续。

严格执行一户农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的政策,新申请宅基地的,其原有宅基地必须清退收回,或用于安排其他符合条件农户使用,或统一实施土地整理复垦。进一步严格审查农民建房申请人的身份和相应申请资格,切实防止非农户籍人员违规建房现象的发生。

新申请宅基地或新申请农民建房的,必须控制在规定的标准内。对于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和建筑面积标准以及分配标准等事项,各区县应按照71号令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加快研究制定本区县农民建房的具体标准,做到既从严控制、公平配置,又满足农民合理建房需求。

各区县可依据《城乡规划法》,结合71号令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本区县宅基地和农民建房审批的具体流程,进一步细化完善各项审批手续,做到既加强服务,又有效管理。

继续严格执行《关于农民建房占补平衡及耕地开垦费收费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金〔2003〕98号)的规定,农民建房占补平衡由乡镇政府统一组织,不得直接向农民个人收取耕地开垦费。

三、积极推进适建区域农村居民点的规划选点工作,对非适建区域农民建房需求及权益进行合理引导和保障。

农村居民点规划编制和审批的责任主体分别是乡镇和区县政府。各区县规土局要将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集中城市化地区范围以外(适建区域)的农村居民点规划列入年度规划编制计划,并指导各乡镇分期分批抓紧编制。年底之前必须完成农民建房群众反映突出的地区农村居民点规划选点工作,并划定相应农村居民点用地扩建范围。

适建区域农村居民点规划选点和相应用地扩展范围划定工作要严格依据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上位规划进行,相应新增的建设用地规模作为区县建设用地总规模组成部分进行平衡,相应规划内容纳入正在开展的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成果和试点开展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成果中。

适建区域内农民建房,应依据相应农村居民点规划,按照区县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年度安排,满足农民合理建房需求。同时,各区县要坚持“居住向城镇集中”的基本规划导向,大力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农民宅基地置换工作,将农民居住向集中城市化地区引导。

对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集中城市化地区范围以内的农民建房,要加强分类指导和管理。对处于近期开发建设地区(非适建区域)的,为防止出现“城中村”和二次动迁等问题,应控制新建村民住房和新批宅基地,但对农民相应建房合理需求和相应权益应予以认可,并在实施动迁时保障其享受相应补偿权益。对近期暂无开发计划的规划集中城市化地区,农民建房管理可以参照适建区域,但在保障农民权益,满足合理建房需求的同时,要切实从严控制用地规模和建房标准。

各区县还要试点探索满足农民建房需求的新举措。鼓励积极盘活动迁安置房源,面向本区县有建房需求的农户开放,通过“迁居安置”和“预安置”等形式,满足农民新建、翻建住房需求,并大力推进实施空置老宅基地整理复垦工作。

特此通知。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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