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新一轮机动车检测机构环保检验委托的通知

颁布单位: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文号:沪环保防〔2013〕314号
颁布日期:2013-07-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新一轮机动车检测机构环保检验委托的通知

各机动车检测机构:

我局本轮委托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的委托证书有效期即将于今年年底到期。为了保证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的正常延续,请各机动车检测机构按照《关于印发〈上海市机动车检测机构环保定期检验委托办理规程〉的通知》(沪环保防〔2012〕4号)的要求,于2013年9月30日前,办理新一轮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相关申请手续。

网上申请请进入上海环境网(www.sepb.gov.cn)首页中部“进入网上办事大厅”后,注册用户,然后进入其他行政办理事项下的《机动车检测机构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年度检测的委托》窗口办理。

现场申请请至江西中路209号358室。

联系电话:22061507、33313902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6:30

周五上午9:00-11:30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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