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本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文号:
颁布日期:2014-01-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加强本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市交通港口局第二十三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本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是指按照《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获得出租汽车经营资质的企业的经营权管理,包括企业经营权、营运车辆额度管理。

二、自2014年起,对本市出租汽车经营权实施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同于质量信誉考核,主要包括规范经营、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社会责任、企业管理等方面。

考核程序为:出租汽车企业根据考核标准进行自评,并在每年末向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书面上报自评报告。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考核内容和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结果建议报市交通港口局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审议。

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为A级以上的企业,视为经营权考核合格;为B级的企业,视为经营权考核不合格。企业经营权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由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本市新增的出租汽车营运额度统一实行有期限经营。市交通港口局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出租汽车发展规划通过招投标方式授予营运车辆额度,同时明确有效期限。

已投放的有期限营运车辆额度和新增的营运车辆额度,有效期限的周期统一为6年。营运车辆额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续期。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企业前一年度经营权考核情况,在有效期届满十五日对延续申请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交通港口局或者相关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审议。市交通港口局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四、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出租汽车车辆营运周期统一调整为6年。

五、企业年度经营权考核不合格被责令限期整改,到期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由市交通港口局或者相关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视情冻结、收回部分营运车辆额度直至依法注销企业经营权。

企业所属营运车辆连续停业一年以上不能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由市交通港口局或者相关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视情冻结、收回部分营运车辆额度直至依法注销企业经营权。

特此通知。

二○一四年一月八日

附件名称描述信息

本市出租汽车有期限营运车辆额度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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