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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资料查阅暂行规定的通知》等五个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 颁布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9-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资料查阅暂行规定的通知》等五个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资料查阅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府发〔1998〕2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99〕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市规划局制订的上海市旧住房综合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5〕3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闲置非居住房屋临时改建宿舍规定(试行)的通知》(沪府发〔2007〕40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9〕29号)五个规范性文件,经评估需继续实施,其有效期均延长至2014年9月30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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