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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本市系统单位可售公房确认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 颁布单位: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9-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本市系统单位可售公房确认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房改办),市政府各委、办、局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公有住房出售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沪府发〔1999〕38号)有关规定,以及市政府关于转变职能、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要求,现就本市系统单位可售公有住房确认手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1999年12月31日以前竣工的系统公有住房,取消可售公房确认的行政审批手续。产权单位可按照本市公有住房出售政策规定,直接向符合条件的承租家庭出售公有住房。竣工日期以《房地产权证》记载为准。
二、1999年12月31日以后竣工的系统公有住房,未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许可,不予出售。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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