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做好新江湾尚景园、华泾馨宁公寓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试点工作通知

颁布单位: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1-12-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做好新江湾尚景园、华泾馨宁公寓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试点工作通知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各相关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根据《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2号)及相关规定,结合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实际,现就做好新江湾尚景园、华泾馨宁公寓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供应对象

新江湾尚景园项目面向杨浦、虹口、闸北、黄浦区各类单位及其职工(职工家庭)出租,在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优先予以安排。华泾馨宁公寓项目面向徐汇、闵行、长宁、普陀、黄浦区各类单位及其职工(职工家庭)出租。

二、供应标准

新江湾尚景园、华泾馨宁公寓公共租赁住房以套为单位出租,单身职工可安排一套一居室,职工家庭可安排一套一居室或二居室;单位集体承租的,可拆套安排入住,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三、供应方式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新江湾尚景园、华泾馨宁公寓项目房源分配到各相关区的具体方案,各相关区住房保障机构对获配房源组织开展供应工作。

区住房保障机构可以将获配的房源直接面向取得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职工(职工家庭)供应,也可以将额度分配到单位,由单位安排取得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职工(职工家庭)入住。申请承租的单位和职工(职工家庭)较多、超过本区获配房源规模的,可以轮候供应。

房源完成分配、按套确定承租人(单位或职工)后,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向职工(职工家庭)发放登录证明(载明配租室号和承租人),由承租人凭登录证明与新江湾尚景园、华泾馨宁公寓项目运营机构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申请和审核依照《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试行)》执行。供应分配和轮候的具体办法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制订,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后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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