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4-01-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的通知

沪房管修〔2014〕25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4年1月22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

一、编制目的与原则

为有效应对本市空气重污染,减缓住宅修缮、建(构)筑物拆除工程对空气的污染程度,按照《上海市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案》(沪府办〔2014〕3号)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负责协调本市住宅修缮、拆房工地的污染减排工作。督促、指导各区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制定、修订辖区内住宅修缮、拆房工地的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对各区县住宅修缮、拆房工地落实污染减排情况进行抽查;及时传达市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组(以下简称“市工作组”)办公室的指令,掌握、收集本市住宅修缮、拆房工地污染减排情况,并及时报告市工作组办公室。

(二)各区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各区县房管局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住宅修缮、拆房工地的污染减排工作,制定本辖区的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督促、指导各住宅修缮、拆房工地做好污染减排措施;对工地落实污染减排情况进行检查,及时传递、上报污染减排措施落实情况。

(三)住宅修缮和拆除工程施工单位

各施工单位应落实空气重污染减排措施,制定本单位的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组织、布置、落实下属各施工工地的污染减排措施;及时总结并向区县房管局上报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和信息。

三、预警分级

按照《上海市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空气重污染分为4个预警级别,由轻到重顺序依次为Ⅳ级预警、Ⅲ级预警、Ⅱ级预警、Ⅰ级预警,分别用蓝、黄、橙、红颜色标示,红色为最高级别。

(一)蓝色预警:经监测预测,未来一天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300之间;

(二)黄色预警:经监测预测,未来两天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300之间;

(三)橙色预警:经监测预测,未来一天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在301~450之间;

(四)红色预警:经监测预测,未来一天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450。

四、应急响应

(一)响应分级

根据空气重污染蓝色、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等级,启动相应的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二)响应措施

1.Ⅳ级响应措施:

(1)住宅修缮工程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2)建(构)筑物拆除工程在拆工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3)室外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2.Ⅲ级响应措施:

(1)住宅修缮工程除应急抢险外,停止外立面涂料涂装、道路开挖、路面整修、绿化种植;

(2)建(构)筑物拆除工程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拆除作业;

(3)室外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各区县房管局及相关单位加强监督检查。

3.Ⅱ级响应措施:

(1)住宅修缮工程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所有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的施工工地室外作业。各施工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做好工地各项停工措施。

(2)建(构)筑物拆除工程除应急抢险外,全部停工。各施工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做好工地各项停工措施;

(3)室外作业人员减少室外作业时间,并加强防护;

(4)各区县房管局及相关单位加强监督检查;

(5)市房管局加强抽查。

4.Ⅰ级响应措施:

(1)住宅修缮工程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施工工地室外作业。各施工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做好工地各项停工措施。

(2)建(构)筑物拆除工程除应急抢险外,全部停工。各施工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做好工地各项停工措施。

(3)各区县房管局及相关单位加强监督检查;

(4)市房管局加强抽查。

(三)应急响应执行

当市工作组办公室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启动应急措施后,市、区县房管局应及时将信息传达至各住宅修缮工程的实施、施工、监理单位和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

各区县房管局及相关单位应密切关注市工作组办公室发布的空气重污染预警,及时采取相应应急措施。

(四)应急终止

当市工作组办公室发布应急终止指令后,各区县房管局及相关单位采取相应措施。

五、总结评估

应急终止后,各区县房管局总结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报市房管局。市房管局汇总房管系统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报市工作组办公室。

六、应急保障

各区县房管局及相关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建立应急联络网络,确保应急指令畅通。

七、工作问责

市、区县房管局要加强对环境空气质量重污染减排落实情况的检查和抽查。对检查中发现不认真落实应急措施的,应要求立即整改;对造成较大影响的空气污染事件,应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当事单位和个人责任。

八、实施

本工作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重污染应急处置实施细则》(沪房管修〔2013〕394号)同时废止。

附件: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应对环境空气质量重污染减排应急工作责任部门和人员

附件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应对环境空气质量重污染减排应急工作责任部门和人员

一、房屋修缮和改造管理处传真:23116053

负责人:陈伟东联系电话:23116176、13818682896

联络人:张泳江联系电话:23116166、13816887031

汤琮璀联系电话:23116062、15921592307

二、市住宅修缮工程质量事务中心传真:63192653

负责人:何国平联系电话:63193188*19032、13585929807

联络人:何春晖联系电话:63193188*19083、18621273300

刘圣凯联系电话:63193188*19081、13386256792

三、市房屋安全监察所传真:63192822

负责人:李宜宏联系电话:63192811*2032、13916748777

联络人:吴珍珍联系电话:63192811*2172、13621850921

邵晓昺联系电话:63192811*2176、1381706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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