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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印发《上海市2012年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9-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上海市2012年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标准》的通知
沪房管规范保[2012]32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
根据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工作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2012年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2年9月14日
上海市2012年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标准
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的有关规定,制订上海市2012年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即经济适用住房,下同)供应标准如下:
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按照下列标准供应:
一、单身申请人士,购买一套一居室。
二、2人申请家庭或者3人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二居室。
三、4人及以上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三居室。
四、申请家庭人员较多、申请家庭人员代际结构较复杂或者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同意、申请家庭将原有住房交政府指定机构收购的,区(县)政府可以酌情放宽住房供应标准,相关标准应当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
申请家庭或者单身申请人士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房源供应数量,选择申请购买较小的房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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