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环境保护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11-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川环发〔2013〕15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四川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11月11日

四川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号)精神,加强我省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15年,全面摸清我省土壤环境状况,确定我省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建立严格的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制度,确保全省耕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点位达标率不低于国家下达的目标值;对全省60%的耕地和服务人口50万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开展例行监测;全面提升土壤环境综合监管能力,促进我省土地利用与土壤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环境监管,控制新增土壤污染

1.加大环境执法和污染治理力度。严格环境监管,加大对重点行业及涉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特征污染物排放企业的环境执法和污染治理力度。

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严格环境准入,防止新建项目对土壤造成新的污染。以新增工业用地为重点,建立土壤环境强制调查评估与备案制度。对有色金属、皮革制品、石油煤炭、化工医药、铅蓄电池制造、采矿、印刷、危险废物、加油站等可能对土壤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须在环境影响评价时开展土壤评价,且应监测特征污染物的土壤环境质量本底值。

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

3.制订重点区域土壤环境监测工作方案,定期对排放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的工矿企业以及污水、垃圾、危险废物等处理设施周边土壤进行监测,建立被污染地块清单,造成污染的要予以限期治理。

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4.规范处理污水处理厂污泥,建立处置报告制度,强化垃圾处理厂渗滤液处理及填埋场所防渗措施监管,对垃圾处理场所实施定期无害化评估。禁止在农业生产中使用含重金属、难降解有机污染物的污水以及未经检验和安全处置的污水处理厂污泥、清淤底泥、尾矿等。污水处理厂污泥、清淤底泥、尾矿等拟农用的,须经环保部门会同农业部门认定达到相关标准后方可农用。

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

5.大力推广配方肥、有机肥等高效安全肥料和低毒低残留农药,禁止使用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高毒、高残留农药使用的管理规定,建立农业投入品废弃包装物分类处理和综合利用制度。

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厅、省供销社、环境保护厅

6.鼓励规模化养殖场畜禽粪便、农作物秸杆、食用菌菌渣、废旧残留农膜等废弃物的综合利用。严格规范使用饲料、兽药等投入品。

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省畜牧食品局

(二)确定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

1.以国土部门划定的基本农田区、政府批准的服务人口1000人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以及其他需要保护的区域为主确定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各地以市(州)为单位,确定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的范围和面积,2014年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方案的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厅、农业厅、国土资源厅

2.制定四川省土壤环境质量调查与风险评估技术规范以及污染源排查和整治方案。

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

3.以县为单位开展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土壤环境质量评估和污染源排查,划分土壤环境质量等级。2014年建立优先区域数据库以及土壤环境管理制度。

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厅、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

4.禁止在优先区域内新建有色金属、皮革制品、石油煤炭、化工医药、铅蓄电池制造等项目。

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三)强化被污染土壤的环境风险控制

1.强化不同污染程度农田的监管。开展土壤环境监测和农产品质量检测,对已被污染的基本农田实施分类管理,采取农艺调控、种植业结构调整、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措施,确保安全利用。对难以修复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经农业厅组织论证后,将其划定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厅、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

2.加强改变土地利用性质的环境风险管控。已被污染地块改变用途或变更使用权人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土壤环境风险评估,并对污染土壤进行治理修复。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土地使用者申请将工业用地变更为其他用途的,根据城镇规划、土地储备中心拟将工业用地以‘招拍挂’出让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须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环境保护部门的书面意见。未开展风险评估或土壤环境质量不能满足建设用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核发土地使用证和施工许可证。经有关部门评估认定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市(州)人民政府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治理达标前不得转为城乡住宅、公共设施用地和农用地。

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实施土壤环境保护工程建设

在成都平原、攀西、川南等地区,选择受污染地块及基本农田开展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2013年底前完成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方案、基础调查与风险评估、可研报告等的编制工作并实施。

责任单位:相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厅、农业厅、财政厅

(五)提升土壤环境监管能力

建立土壤环境质量定期监测制度和信息发布制度,设置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省控点位,提高全省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加快制定省级、市(州)级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健全土壤环境应急能力和预警体系。

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厅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土壤污染防治联动机制

建立由环保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部门联动机制,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

1.环境保护部门牵头编制《四川省近期土壤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项目建设方案》,负责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及等级认定工作,组织被污染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作。

2.发展改革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对审批核准类项目前置要件的审核,未取得环评批复的项目,不得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建设。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能耗水耗限额标准,逐步淘汰落后产能,推进产业结构升级。

3.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建设项目管理,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未依法办理环评许可、未开展被污染地块环境调查或场地土壤环境质量不能满足建设用地要求的项目,不得办理建设用地与开工建设的相关手续。

4.财政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对接中央土壤环境保护资金扶持政策,积极争取中央土壤污染治理资金支持,将保障土壤环境保护工作经费纳入相关部门综合预算。

5.农业部门参与新建项目土壤评价中农产品产地土壤评价、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划、优先区域土壤环境质量评价及土壤治理修复等工作,负责优先保护区域内农产品质量检测、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禁止生产区域的划分和监督管理、农业投入品及废弃物的环境监管等工作。

(二)拓宽融资渠道,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投入机制

加大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的投入力度。健全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对接中央土壤环境保护资金扶持政策,建立土壤环境保护项目库。督促企业落实土壤污染治理资金;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

(三)完善法规政策,建立土壤环保成效评估和考核机制

研究制定农用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新增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被污染地块环境监管等管理办法。研究制定土壤污染损害责任保险,鼓励有机肥生产和使用,废旧农膜回收加工利用等政策措施。

建立土壤环境保护目标责任、成效评估和考核制度。将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确定和监管、土壤环境质量等级认定管理、被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等情况及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纳入目标考核内容,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成效评估和考核。省级相关部门对各市(州)政府土壤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和考核工作加强监督检查。

(四)强化科技支撑,提高土壤污染防治技术水平

完善土壤环境保护技术支撑体系;制订土壤环境质量评估和等级划分、被污染地块环境风险评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技术规范;研发推广适合我省省情的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技术和装备。

延伸阅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白银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治理和规范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