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保护厅污染防治工作内部综合协调办法(试行)》和《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省级污染防治项目工作内部统筹办法(试行)》的函

颁布单位:四川省环境保护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2-11-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保护厅污染防治工作内部综合协调办法(试行)》和《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省级污染防治项目工作内部统筹办法(试行)》的函

川环函〔2012〕1045号

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污染防治工作内部综合协调办法(试行)》和《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省级污染防治项目工作内部统筹办法(试行)》已经我厅第46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四川省环境保护厅污染防治工作内部综合协调办法(试行)

2.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省级污染防治项目工作内部统筹办法(试行)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2012年11月16日

附件1

污染防治工作内部综合协调办法(试行)

按照《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部分处室职能职责及人员调整的通知》(川环发〔2012〕47号)污染防治处“负责全省污染防治综合协调工作”的规定,根据第43次厅务会议纪要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发挥省环保厅污染防治各有关方面的联动作用,进一步完善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进一步整体推动全省污染防治工作,制订本办法。

一、综合协调范围

本办法涉及污染防治处、核电安全与工业污染监管处、农村环境保护处,以及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需要协调的有关污染防治工作。

二、综合协调原则

(一)坚持分工负责原则。在厅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在分管领导的统筹下,各有关处、中心应各司其职,各履其责,积极完成职责范围内各项污染防治工作任务。

(二)坚持“一盘棋”原则。各有关处、中心在积极完成职责范围内各项工作任务的同时,应从推进全省污染防治工作大局出发,强化污染防治工作整体意识。

(三)坚持沟通协作原则。各有关处、中心应围绕全省污染防治工作总体部署和工作重点,加强沟通、加强联动、加强合作,共同为实现污染防治目标积极工作。

三、综合协调内容

(一)综合性办文。主要包括国家和省污染防治综合性规划、计划和全面污染防治工作任务的下达、安排、检查有关办文,各专项污染防治规划、计划由各相关处、中心负责实施,综合性污染防治工作总结、汇报、上报有关办文,污染防治综合性文件办理。

(二)综合性办会。主要包括贯彻国家污染防治综合性工作会议,以及全省污染防治综合性工作会议、培训会议、技术交流等方面会议。

(三)综合性文稿。主要包括污染防治综合性工作会议领导讲话、会议材料,以及污染防治综合性计划、总结、汇报材料。

(四)综合性事务。主要包括参加环保部、省有关污染防治综合性会议及传达、贯彻,迎接环保部、省有关污染防治综合性检查及有关接待,以及组织全省环境形势综合分析。

(五)综合性信息。主要包括组织污染防治综合性重大工作动态信息的收集,污染防治综合性基础数据的收集,污染防治综合性重要监管数据、信息、资料的收集。

(六)综合性宣传。主要包括组织污染防治综合性工作举措、工作经验、工作成效的调研、总结、提炼等宣传基础素材收集、准备工作。

四、综合协调机制

(一)领导与职责分工。在厅党组统一领导下,分管领导统筹各有关处、中心的污染防治总体工作协调。污染防治处对厅领导安排和有关处、中心提出需要综合协调的工作建议,经厅领导签批后具体会同有关处、中心实施污染防治综合性工作协调,主动听取和吸纳有关处、中心的意见建议。污染防治处、核电安全与工业污染监管处、农村环境保护处、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积极落实厅领导安排的有关需要协调的污染防治综合性工作,对提升污染防治综合性管理提出积极意见和建议,共同促进污染防治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整体推动。

(二)建立协调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由分管领导主持,各有关处、中心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参加,原则上每季度一次,介绍、交流、总结污染防治综合性工作进展、问题和下一步安排、措施。有涉及污染防治综合性重大工作的可及时召开会议。

(三)建立会办会签制度。各有关处、中心应根据厅领导的工作意图、思路和法规政策要求,对经领导批准需要协调的污染防治综合性工作实行会办会签,加强相互之间的日常工作沟通和联系。

(四)建立交流通报制度。各有关处、中心要每月定期、不定期以简报、信息等形式相互提供重要工作动态,参加环保部、省有关污染防治重要会议要及时相互通报会议精神。

五、综合协调要求

(一)综合性办文的协调。污染防治处具体会同有关处、中心组织起草文件初稿,应主动与各有关处、中心联系协商,各有关处、中心应积极配合,及时提出明确的书面意见。文件初稿污染防治处要及时分送各有关处、中心征求意见,必要时召开会议征求意见。污染防治处应将正式印发的会办文件抄送会办单位。会办文件如经反复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污染防治处应列出各方的理由及依据,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分管厅领导协调,涉及重大问题又有明显意见分歧的,由厅党组会或厅务会议研究决定。

(二)综合性办会的协调。污染防治处具体会同有关处、中心组织筹备全省污染防治综合性会议,并应主动与各有关处、中心的协商,各有关处、中心应积极参与会议筹备,从会务人员、会议材料等方面共同抓好落实。

(三)综合性文稿的协调。污染防治处具体会同有关处、中心草拟综合性文稿,并主动与各有关处、中心联系协商和征求意见,各有关处、中心应及时提供有关工作材料、数据,积极参与讨论、调研,共同完成综合性文稿。

(四)综合性事务的协调。污染防治处对口环保部污防司综合性工作会议、接待,各有关处、中心按照厅领导要求积极参与。涉及污防司工业、农村、固废、机动车污染防治具体专业方面的工作会议、接待分别以核电安全与工业污染监管处、农村环境保护处、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为主,污染防治处按照厅领导要求积极参与。污染防治处、核电安全与工业污染监管处、农村环境保护处、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在向厅领导汇报会议精神时,应及时抄送各有关处、中心以便互通情况。

(五)综合性信息的协调。污染防治处每月25日前收集一次各有关处、中心上一月污染防治综合性重大工作动态、重要监管数据、宣传线索等信息材料,各有关处、中心应及时提供。同时,污染防治处对了解、掌握的污染防治综合性信息应及时反馈各有关处、中心。

附件2

省级污染防治项目工作内部统筹办法(试行)

按照《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部分处室职能职责及人员调整的通知》(川环发〔2012〕47号)有关规定和第43次厅务会议纪要有关要求,根据川财建〔2011〕164号、川环发〔2010〕50号、川环发〔2012〕2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发挥省级污染防治项目管理各有关方面的联动作用,进一步强化污染防治项目组织管理,进一步推动全省污染防治工作,制订本办法。

一、统筹范围

本办法所称统筹污染防治项目,主要指“统筹省级污染防治非定向资金项目(农村污染防治项目除外)”。按照川财建〔2011〕164号文件,包括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重点污染源治理(含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清洁生产项目,重金属污染防治项目由“重金属办”统筹)、重点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和污染集中控制、总量控制、污染防治新技术和新工艺及新设备的推广应用、环境污染治理示范工程、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污染治理、流域污染整治等七个方面的项目。

二、统筹原则

(一)坚持分工负责原则。在厅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处(室)应各司其职,各履其责,积极完成职责范围内相关省级污染防治项目管理工作。

(二)坚持统筹推进原则。各有关处(室)在积极完成职责范围内相关省级污染防治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的同时,应树立省级污染防治项目工作“一盘棋”思想,统筹推进。

(三)坚持协调合作原则。各有关处(室)、中心应加强沟通、加强联动、加强合作,围绕全省污染防治工作总体部署,突出重点,共同为实现污染防治目标积极工作。

三、统筹内容

(一)项目布置。对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的七大范围项目,在发挥各相关处(室)分类指导作用的基础上,实行统一申报指南、统一申报要求、统一申报时间。

(二)项目收集汇总。在项目所在地县(市)、市(州)“初步核查”、“形式审查”基础上,对各地申报的省级污染防治专项项目实行统一收集登记、统一汇总编号、统一分类分送。

(三)项目技术审查。按照项目不同类别,对各地申报的省级污染防治专项项目评审分别实行相对统一的标准,分别在统一的综合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各有关处(室)分别组织技术审查。

(四)项目会审公示。对各地申报的省级污染防治项目实施单位守法情况、项目所在地项目监管、项目执行等情况由各处进行会审。会审结果各处按规定统一在四川环保网公示一周时间。会审结果由各处提交厅务会议或党组会议审查。

(五)项目审核批复。对通过会审、网上公示、经厅务会或党组会审查通过的项目,由各处提交省环保厅、财政厅正式审核批复,建立相应的项目库。批复结果送污防处汇总,形成省污染防治项目库。

(六)项目监督检查。对各地省级污染防治项目实施情况,由各处组织检查。检查情况报厅领导的同时送污防处汇总。

(七)项目验收总结。由各处对各地省级污染防治项目督促开展验收(100万元及其以上的项目由省环保厅各相关处组织验收或明确委托地方验收),通过督促验收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持续改进。强化立卷归档基础工作。各处总结报厅领导的同时送污防处统一汇总。

(八)项目培训指导。对各地省级污染防治项目申报、项目审查、项目管理加强培训,加大指导力度,提高项目申报的针对性、有效性,提升项目管理水平。

四、职责分工

在厅党组统一领导下,分管领导统筹涉及各有关处(室)的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工作。各相关处(室)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规划财务处。负责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争取安排、使用监管和绩效评价等资金管理工作。

(二)污染防治处。负责省级污染防治项目工作综合协调。具体负责会同各有关处(室)组织建立动态污染防治咨询专家库和项目库、推动建立完善技术审查标准、组织发布统一的项目指南,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培训;会同各有关处(室)收集汇总和分类分发各地申报的项目;组织重点区域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和污染集中控制(工业企业、总量控制项目除外)、环境污染治理示范工程(工业企业、总量控制项目除外)、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污染治理项目技术审查;参与各有关处(室)技术审查、“部门会审”会议;组织相关项目的监督检查和验收检查;会同各有关处(室)组织开展污染防治项目调研、培训。

(三)总量控制处。负责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参与组织建立污染防治咨询专家库和项目库、建立完善评审标准、发布统一的项目指南;组织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技术审查;组织省级污染防治总量控制项目会审会议;组织形成提交厅务会议或党组会议审查和提交省环保厅、财政厅审核批复报告的总量控制项目清单;组织相关项目监督检查和验收检查;参与开展污染防治项目调研、培训。

(四)核电与工业处。负责工业污染防治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具体负责重点污染源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清洁生产项目技术审查;参与组织建立污染防治咨询专家库和项目库、建立完善评审标准、发布统一的项目指南;组织省级工业污染防治项目会审会议;组织形成提交厅务会议或党组会议审查和提交省环保厅、财政厅审核批复报告的工业污染治理项目清单;组织相关项目监督检查和验收检查;参与开展污染防治项目调研、培训。

(五)科标产业处。负责污染防治新技术和新工艺及新设备推广应用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组织污染防治新技术和新工艺及新设备推广应用项目技术审查;参与组织建立污染防治咨询专家库和项目库、建立完善评审标准、发布统一的项目指南;组织省级新技术和新工艺及新设备推广应用污染防治项目会审会议;组织形成提交厅务会议或党组会议审查和提交省环保厅、财政厅审核批复报告的新技术和新工艺及新设备推广应用项目清单;组织相关项目监督检查和验收检查;参与开展污染防治项目调研、培训。

(六)纪检监察室。负责省级环境保护污染防治项目的统一监管和廉政建设工作。具体负责牵头组织省级环境保护污染防治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参与业务处组织的验收;参与组织建立污染防治咨询专家库和项目库、建立完善评审标准、发布统一的项目指南;参与省级环境保护污染防治项目的安排使用、过程监督、验收考核和绩效评价等;参与环保项目评审过程的监督检查;负责省级环境保护污染防治项目有关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

(七)环境监察总队。负责省级环境保护污染防治项目实施单位近三年环保守法情况、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投运情况的审查。参与组织建立污染防治咨询专家库和项目库、建立完善评审标准、发布统一的项目指南;参与省级污染防治目会审会议;参与开展污染防治项目调研、培训。

五、工作程序

(一)项目指南

申报项目的前一年10月10日开始,污染防治处会同各有关处(室)启动征集当年污染防治项目申报指南需求;

各有关处(室)在10月20日前形成各自领域项目申报的支持重点和要求等书面材料送污染防治处汇总;

污染防治处在汇总各有关处(室)项目申报指南需求并会签各处确认的基础上,10月25日前应形成与省财政厅会签稿;

10月底省环保厅、财政厅联合下发下一年的项目申报指南。

(二)项目受理

当年申报指南要求申报的污染防治项目由污染防治处统一常年受理申报;

污染防治处在市(州)、扩权县(市)“初步核查”“形式审查”基础上再进行形式核对,对符合形式核对要求的项目做好登记、编号、分类、汇总等工作;

受理的申报项目省环保厅每季度(或半年)组织一次技术审查。

(三)分送交接

污染防治处根据各处的项目管理职责,在每季度的2月、5月、8月、11月底前,在与各有关处(室)会商基础上,将受理的申报项目材料分送到各有关处(室),并办理材料交接手续。

(四)技术审查

技术审查每季度安排一次,具体时间、地点由各处自定,但各处最晚应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完成技术审查;

对应各季度分成第一、二、三、四批污染防治项目技术审查批次,每批次分设工业项目审查组、总量控制项目审查组、区域流域项目审查组、新技术和新工艺及新设备项目审查组;

在纪检监察室监督下,各组从专家库中按规定抽取专家进行技术审查。专家组成要执行“交叉审查”、“回避审查”等规定的制度;

若有的组有的季度项目数量过少,可合并季度进行审查。有的项目若时间紧急可经过协商合并到其它组审查,但专家组的组成上要适当考虑项目合并后专家选取情况;

各组技术审查分别由各有关处主持(并注意衔接省财政厅方面)。按照规定的项目技术审查标准开展审查,分别形成专家签字认可的技术审查意见和是否支持、明确的专家咨询建议;

技术审查中,专家组认为需要到现场核实的,在技术审查结束后,各技术审查组应及时统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实;

各组专家提出需要补充、完善的意见和整改的问题,由各处汇总及时反馈给各地限期补充、完善、整改,视情况可再次组织专家审查;

通过技术审查的项目,由各有关处经办人、处长签署明确意见后衔接省财政厅有关处确认专家审查结果;

省环保厅有关处、纪检监察室应对技术审查结果签署明确意见,省环保厅有关处并应衔接财政厅有关处经办人和处长签字认可;

纪检监察室全程参与各组技术审查;

专家审查费由各处按照国家标准发放。

(五)部门会审

有关处衔接省财政厅有关处和省环保厅纪检监察室、省环境监察执法总队,会审每一批的项目实施单位近三年环保守法情况;

会审每一批的项目所在地环保和财政部门环保执法、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环保项目实施及其投运监管、绩效考核评价和廉政建设等情况;

各相关会审单位经办人和主要负责人应对每一批会审形成的会审材料签署明确意见。

(六)网上公示

各有关处对经过“部门会审”通过的每一批项目,在四川省环境保护网上公示7天。如无问题,进入下一个程序;

如有举报或反映的问题,由纪检监察室牵头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明确的结论和意见;

在确无异议并经各有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和厅分管领导签署同意后,进入下一个程序。

(七)审核批复

通过网上公示、全面合格的省级污染防治项目,由各有关处将项目的基本情况和审查审批的意见建议汇总形成书面报告,送厅分管领导审签;

经分管领导同意,该书面报告提交厅务会审查;

厅务会审查通过后,由各有关处拟稿,经与省财政厅有关处会签,省环保厅和财政厅行文批复。有关处将正式批复文件送污防处一份汇总;

经省环保厅和财政厅批复的省级污染防治项目,纳入省级和各市(州)、扩权县(市)环保项目库(有效期两年),作为各地使用省级污染防治资金筛选项目的基础和必须依据,由各地根据当年经费情况和工作轻重缓急择优安排支持;

经省上审核批复的项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按原申报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八)总结通报

污染防治处会同各有关处(室),在每年6月底前要求各市(州)、扩权县(市)将上年度省级污染防治资金安排、使用和补助项目建设进展等情况,报省环保厅和财政厅,抄送相关处(室);

各处(室)对收集上报的材料8月底前进行汇总分析,形成专项报告报厅领导,同时9月份送污防处形成全面总结报告,经各有关处会签后,呈报厅领导和有关方面。有关情况应通报各市(州)、扩权县(市)。

六、基础工作

(一)建立完善环保专家库

在各有关处(室)分别建立相应的专家库基础上,由污防处汇总建立综合的省级污染防治专家库,在项目审查过程中共享;环保专家库应适时更新。

对污染防治专家在技术审查中不负责任的,一经发现即清理出专家库。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二)动态管理项目储备库

每季度由省环保厅、财政厅联合批复的省级污染防治项目,由各有关处在批复文件下达10日内建立(或录入)相应的项目库,污防处汇总形成省污染防治项目库。

污染防治处要会同各有关处(室)督促各地每年8月底前完成一次项目储备库清理,并报省环保厅各有关处备案。要将已获省级环保转移支付资金或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省上批复时间超过两年、已通过竣工验收满一年、已无实施必要等方面的项目清理出库;

各有关处(室)根据各地当年项目安排和清理情况,每年10月底前对各处的省级污染防治项目库进行动态调整,调整情况于11月10日前送污防处,由污防处汇总并对省污染防治项目库进行调整。

污染防治处要会同各有关处(室)加快开展污染防治项目数据库建设,逐步建立污染防治项目网上申报、动态调整管理系统,实现污染防治项目管理信息化。

(三)建立完善项目评价体系

各有关处(室)要在提出各自领域项目技术审查标准和多方面征求意见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污染防治项目技术审查评价体系;

项目技术审查评价体系要综合反映项目的合法合规性、技术可行性、绩效预期性等方面情况,进一步推动省级污染防治项目技术审查的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

项目技术审查评价体系要定期开展评估,根据需要进行适当的调整。

(四)加强项目申报培训指导

污染防治处会同各有关处(室)要加强省级污染防治项目申报培训,组织开展分片区、分领域、分对象、分层次的全面培训和专题培训,以及污染防治专家实施技术审查有关问题培训;

培训工作应就项目申报分类、材料准备、可研编制、技术方案、市(州)和扩权县(市)“初步核查”“形式审查”、现场核查等重点内容加大力度,加快提升项目申报质量,减少问题和反复次数,提高项目审查的工作效率。

(五)加强项目验收运行检查

按照川财建〔2011〕164号文件“各地具体负责辖区内环境保护综合治理方案及其项目实施”,“做好项目的检查、验收工作”规定,纪检监察室每年要会同各有关方面对项目实施、验收情况、运行效果至少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各有关处(室)要进一步督促各地加强项目验收、运行的检查,提高项目绩效,发挥项目污染治理作用。

(六)加强可研编制单位评估

对经常参与省级污染防治项目编制、具有资质的可研单位要组织开展环保政策、法规、技术等方面的交流培训,推动提高可研编制单位的工作水平。对省级污染防治项目编制可研单位实行通报制度,对可研编制不负责任、粗制滥造、造成严重影响的可研单位视情况要提出警告或进行通报、处罚。

(七)加强项目资料归档工作

各有关处对承担的省级污染防治项目审查资料,要加强档案基础工作。对项目交接、审查、专家意见、会议讨论等各个环节形成的档案资料要收集齐全,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和要求及时立卷归档。每年各处应将有关项目档案按规定交厅档案室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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