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四川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1/190-93)执行原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环境保护厅文号:川环函〔2013〕1699号
颁布日期:2013-12-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四川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190-93)执行原则的通知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四川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190-93)(以下简称本标准)执行原则通知如下:

一、本标准共规定了40项污染物标准限值,其中32项已包含在《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该32项污染物的排放标准,有行业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无行业标准的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二、氯化物、黄磷、甲醇、水合肼、吡啶、钒、钡、云母渣8项污染物排放标准包含在本标准中,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未做规定,针对该8项污染物,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并且宽于本标准的,执行本标准;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并且严于本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无行业标准的仍然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制修订前,四川省水污染物排放按本通知执行,制修订后,即按新标准执行。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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