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 文号:川环发〔2011〕82号 |
|---|---|
| 颁布日期:2011-11-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增强环境科技创新能力,规范四川省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我厅制定了《四川省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已经第31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
四川省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四川省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我省环境保护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环境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稳定、吸引、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建设重点实验室的目的是促进环境科学技术发展,开展创新性研究,解决环境保护的重大科技问题,为实现省环境保护目标和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与技术支持。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任务与职责
第五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
(一)承担我省环境保护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项目,解决环境保护重大和关键性技术难题。建设与发展环境科学重点学科和新兴学科,针对学科前沿和环境保护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二)培养和造就高水平的环境保护学术带头人,培训环境保护科学技术人员。
(三)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国内合作、学术研讨和专题交流,掌握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动向,向四川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环境保护厅”)提供相关领域科技发展报告,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
(四)参与省环境规划、法规、政策、标准的制订和修订工作。
(五)受环境保护厅委托,为环境管理、监督与决策提供科技支持和服务。
第六条环境保护厅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一)编制和组织实施全省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二)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规范;
(三)负责重点实验室建设的申请受理、立项论证、验收命名;
(四)组织对已建成的重点实验室进行检查、评估和考核。
第七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由依托单位具体负责,依托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提供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所必要的后勤保障以及经费等配套条件;
(二)负责组织实施《四川省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以下称《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各项目标;
(三)负责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管理和监督资产及经费使用;
(四)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环境保护厅做好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工作。
第八条重点实验室建设主要包括以下领域: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固体废物与化学品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建设、基于循环经济的污染防治、环境与健康研究、区域环境问题研究、环境监测与事故应急、核与辐射安全、环境综合决策与管理和其他领域。
第九条优先建设以下重点实验室:
(一)既解决我省环境保护重大和关键性技术难题,又能得到国家部委支持,实行部省共建的重点实验室;
(二)新兴学科的重点实验室;
(三)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与企业联合共建的重点实验室;
(四)通过国际合作引进人才、智力、资本等联合组建的重点实验室。
第三章申报条件与程序
第十条申请建立重点实验室,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四川省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中、远期科研目标,学科方向属于环境科学发展前沿或优先发展领域;
(三)拥有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结构合理的研究队伍;
(四)具备满足科研目标的研究工作基础和设备条件,包括必要的实验设施、仪器装备和技术支撑条件;
(五)具有有效的管理运行机制、人才激励机制和成果转化机制;
(六)能保证建设经费及建成后的运行经费。
第十一条申请建立重点实验室的单位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必要条件:
(一)重点实验室主任必须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本研究领域10年以上(含就读硕士、博士期间从事的研究),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具有改革创新精神,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熟悉和了解本学科领域国内外的发展趋势,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二)重点实验室学科、学术带头人不少于3人。
(三)重点实验室的场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总价值(原值)在300万元以上。
(四)申请单位5年来承担国家级或省级重点科技项目获得国家与省资助的研究开发经费100万元以上。
第十二条联合组建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应签订联合组建协议,明确一个主要依托单位及各组建单位在重点实验室组建与运行中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组建独立法人资格的重点实验室,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其产权关系,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重点实验室由依托单位按以下程序申请立项:
(一)编写《四川省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申请书》。
(二)申请材料报各市(州)环境保护局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
(三)向环境保护厅提交申请材料。环境保护厅直属单位可直接上报。
(四)环境保护厅组织专家现场考察和评审。主要内容包括:申请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是否达到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基本条件、必要条件和有关要求;重点实验室研究发展方向、建设目标和任务是否明确可行;研究成果是否具有明确的应用领域和范围;重点实验室的管理体系是否完善、运行机制是否有利于创新发展。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厅依据全省环境保护事业发展需要和专家论证意见,综合考虑重点实验室整体情况,确定是否通过评审。
第十六条通过评审的依托单位编制《计划任务书》,报环境保护厅批准立项。
第四章建设与验收
第十七条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第十八条环境保护厅对重点实验室建设进行定期检查,适时处理建设中的问题。重点实验室在建设过程中,若需对原计划内容进行实质性调整,须上报环境保护厅,必要时由环境保护厅组织专家重新论证,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调整计划。
第十九条重点实验室按计划完成建设任务后,依托单位应对照《计划任务书》规定目标,编写总结报告等验收文件,向环境保护厅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条重点实验室验收程序:
(一)依托单位编写验收申请报告和建设总结报告;
(二)行业或地方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
(三)依托单位向环境保护厅提交上述材料后,环境保护厅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评估;
(四)专家评估组编写评估报告提交环境保护厅;
(五)环境保护厅审查专家评估报告后,予以批准命名,正式授予“四川省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称号,并颁发统一标志牌。
第二十一条对不能按期进行验收或者未通过验收的,环境保护厅根据实际情况责成依托单位限期申请验收、采取措施限期进行整改或者终止建设。
第五章运行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厅科技标准与产业发展处指导和管理重点实验室工作,环境保护厅有关业务处参与指导重点实验室的相关业务,依托单位具体负责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征得环境保护厅同意后,由依托单位聘任,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主任要全面负责重点实验室的科学研究、学术活动、人员聘任、财务支出等管理工作。依托单位对任职期间需外出超过半年以上的重点实验室主任,应及时调整。重点实验室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名1到2名副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在科研、学术交流、外事、行政管理等方面协助其工作。
第二十四条重点实验室应成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指导机构,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研究发展方向,审议重大学术活动和科研计划,组织学术交流。学术委员会由省内在岗行业学术专家为主,可吸收部分省外知名专家,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其中依托单位的成员不应超过总数的二分之一。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其会议纪要作为重点实验室年度总结报告的附件。
第二十五条依托单位应根据精干、高效的原则核定重点实验室的人员编制,固定人员由重点实验室主任提名,依托单位聘任,应注意稳定一支高水平的科研与技术支持队伍。流动的研究人员由学科带头人根据课题的实际情况,在征得重点实验室主任同意后聘任,报依托单位备案。
第二十六条重点实验室的事业费和运行经费由依托单位解决;重点实验室应当凭借自己的研究水平和工作质量多渠道争取经费,利用各种形式,对研究开发的科研成果和技术加以推广,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厅从研究项目和任务上择优支持建设和运行良好的重点实验室。
第二十八条重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实行统一管理、开放使用。
第二十九条重点实验室应当向国内外开放,吸引优秀科技人才作为客座研究人员开展合作研究。
第三十条重点实验室应当采取网络、研讨会、专题报告等多种形式介绍相关领域学科的发展,宣传科技成果与业绩,促进重点实验室发展和环境科学的普及。
第三十一条依托单位每年应当向环境保护厅报送重点实验室工作总结。
第三十二条环境保护厅对验收合格的重点实验室,每两年组织一次定期评估,主要内容是:研究方向、研究成果及学术水平、人才队伍及人才培养、对外开放及学术交流、研究开发的物质条件、成果转化效益。定期评估结论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类。评估结果予以通报。评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一般为6个月,整改期满后复评,复评仍不合格者即取消重点实验室命名。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附件:1、《四川省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编写提纲
2、《四川省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编写提纲
3、四川省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建设验收提纲
附件1:
《四川省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编写提纲
一、重点实验室名称、依托单位、联系方式
二、建设重点实验室的背景与必要性
1.研究领域在省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2.该领域研究现状、最新进展、发展趋势;
3.目的、意义,对解决重大环境问题所起的作用。
三、依托单位概况和现有研究工作基础条件
1.依托单位概况
2.具备的条件
3.学科带头人与科研队伍情况
四、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与目标
1.主要研究方向与任务
2.近中远期目标及水平
3.发展战略与思路
4.运行机制及开放、联合、流动运行设想
五、建设方案与投资估算
1.重点实验室的机构设置与职能
2.重点实验室负责人提名及情况
3.建设地点、内容、规模与方案
4.依托单位能够提供的配套与支撑条件
5.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方案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七、依托单位意见(配套经费、实验条件和后勤保障的承诺)
八、行业或地方主管部门意见
附件2:
《四川省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编写提纲
一、重点实验室名称、依托单位、建设地点、联系方式
二、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三、国内外及同行单位在相关领域研究开发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四、依托单位在本领域的技术优势和现有基础条件
1.技术骨干与研发队伍情况;
2.储备的重要科技成果;
3.已有的实验仪器设备;
4.示范工程或试验基地情况;
5.承担的重要科研项目、重要专著、论文、专利等科研成果及获奖情况;
6.能提供的经费和配套支撑条件。
五、主要目标和任务
1.主要任务和发展方向;
2.近中期目标及发展战略与思路。
六、建设的主要内容
1.建设规划、总体设计、结构和布局;
2.组织机构、队伍建设及人才培养;
3.规章制度与运行机制;
4.建设规模与装备,拟建研究单元的构成,主要购置、配备的仪器、设备(附清单);
5.建设周期与进度;
6.经费预算、资金筹措和使用。
七、主任提名及其基本情况
八、依托单位意见(保障条件与经费配套等的承诺)
九、行业或地方主管部门意见
十、专家论证意见
十一、环境保护厅批复意见
附件3:
四川省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验收提纲
一、验收对象
列入环境保护厅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已经按《计划任务书》完成建设任务,提出验收申请的重点实验室。
二、验收依据
1.《四川省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2.环境保护厅批准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文件;
3.环境保护厅批复的《计划任务书》;
4.建设过程中,各级主管部门批复的有关文件。
三、验收内容
(一)《计划任务书》执行情况及所形成的能力
1.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
完成了《计划任务书》提出的近期主要研究内容;近中期的研究目标明确;
2.具备的实验条件及形成的研究开发能力
拥有基本用房及安全、环保、消防等配套设施;仪器设备到位;支撑条件落实;
3.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和组织机构;
4.合理的各类人员的规模、层次和结构;
5.人才培养及“开放、流动、联合、竞争”成绩显著;
6.建设经费使用合理合法,财务账目清楚。
(二)建设期的主要业绩
1.完成了《计划任务书》提出的基本建设任务;
2.承担了省重大科学技术研究计划项目;
3.发表了重要论文,科研成果有创新及突破性成就;
4.为省环境管理与决策提供支持与服务;
5.向社会提供了技术培训、咨询和服务;
6.基本实现了经济良性循环,环境、社会效益明显,自我发展能力显著提高。
(三)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四)今后的发展思路与设想
四、验收方式
1.被验收的重点实验室应根据上述验收内容,提供建设总结报告和经费决算报告以及各种附件附图和附表。
2.环境保护厅主持召开验收会议,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及管理人员组成验收委员会,一般为7至11人,其中管理人员一般不超过三分之一。
3.验收委员会要听取重点实验室建设总结报告,进行实地考察,对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发展、人才培养、对外开放、实验条件和管理规范等进行评估,并提出验收意见。
4.在审核全部验收文件,落实解决验收过程中提出的各项问题后,环境保护厅对通过验收的重点实验室予以批准、命名授牌。
五、验收文件
1.《四川省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
2.重点实验室验收申请报告;
3.《重点实验室建设总结报告》等验收材料;
4.验收委员会验收意见及验收委员签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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