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文号:川环办发〔2013〕155号
颁布日期:2013-10-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74号)和《关于当前环境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环办〔2013〕86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要点的通知》(川办发〔2013〕64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2013年度省级环保厅(局)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3〕745号)和省政府2013年省级网站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的重要性

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时期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积极规范地做好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满足社会公众对环境保护事务的知情权,保障社会公众的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信息公开工作要全面推进,抓住重点,要全面包括环境保护工作中信息公开的各个领域范围,保证信息公开的质量,切实提高环保部门自身环境信息公开能力。各处(室)、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信息公开工作,保证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和规范性。

二、切实加强信息公开重点工作

(一)环境质量信息公开

1.全面落实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按照要求开展监测并及时准确公开监测信息。做好成都市和新增7个环保重点城市的空气质量监测信息发布工作。纳入国家监测的城市、环保重点城市及模范城市,按规定全面公开空气质量新标准六项指标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臭氧等监测数据信息和AQI值,发布《城市空气质量月报》。其他城市要主动公开监测信息。(责任单位:环境监测与调查处、省环境监测总站)

2.加强重点流域断面水质监测数据、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数据公开,加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等信息的公开力度。发布环保重点城市年度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状态等信息。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数据实现实时公开,按时发布本地区《重点流域自动监测断面水质周报》、《地表水水质月报》。(责任单位:环境监测与调查处、省环境监测总站)

3.发布违法排污企业名单,定期公布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公开重点行业环境整治信息。依法督促企业公开环境信息。(责任单位:监察执法总队)

4.发布年度《四川环境状况公报》及《四川环境质量报告》。(责任单位:环境监测与调查处、省环境监测总站)

(二)环境审批与核查信息公开

1.公开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结果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等相关信息予以全面主动公开。(责任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处)

2.公开行业环保核查信息。包括重点行业环保核查规章制度(核查程序、核查办法、时间要求、申报方式、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示初步通过核查的企业名单;公开重点行业环保核查结果。(责任单位:核电工业处)

3.公开上市环保核查信息。包括上市环保核查规章制度(核查程序、办事流程、时间要求、申报方式、联系方式等);核查工作信息(受理时间、进展情况、核查结论等)。要求申请核查公司主动公开环保核查相关信息,包括公司及其核查范围内企业名称、行业、所在地、生产及环保基本情况等。(责任单位:核电工业处)

4.公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公开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资质委托信息(责任单位:科技标准与产业处、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

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查询(责任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处)

辐射安全许可证查询(责任单位:辐射源安全监管处)

公开固体废物进出口和加工利用企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审批事项的审批程序、标准、条件、时限、结果等信息(责任单位: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5.公开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信息(责任单位:污染防治处)

6.本地区生态建设示范区(含生态工业园区)等创建工作的考核办法、考核指标、考核结果等信息(责任单位:自然生态处、科技标准与产业处)

(三)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

1.及时公开重点污染源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主要排放污染物名称。(责任单位:环境监测与调查处)

2.及时公开污染源监测信息,包括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的具体信息。及时公开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未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原因。监督企业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公开企业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信息。(责任单位:环境监测与调查处)

3.及时公开省级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以及公开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的具体信息。(责任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4.加大政府环境污染治理政策措施的公开力度,公开限期治理企业名单和整治内容,督查排污企业公开治理效果。(责任单位:核电工业处)

5.公开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企业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及相关信息。(责任单位:核电工业处)

6.及时公开大、中城市年度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公报,固体废物行政审批结果,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不达标的企业名单、违法违规行为或不合格的指标,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处理情况的具体信息。(责任单位: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7.及时公开排污费征收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季度排污费征收情况的具体信息,排污费征收减、免缓情况。(责任单位:监察执法总队)

8.及时公开直接办理、承办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信访、举报人信息不得公开);监察执法公开挂牌督办情况的具体信息;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废水、废气自动监控情况的具体信息,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责任单位:信访处、监察执法总队)

9.及时公开直接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决定的具体信息,以及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企业名单。(责任单位:监察执法总队)

(四)污染减排信息公开

1.公开发布半年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数据。公告《“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项目标责任书》及每年需完成的重点减排项目。(责任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2.每年度定期发布本地区《环境统计年报》和《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做好投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燃煤机组脱硫脱硝设施等重点减排工程的减排效益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五)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

1.公开本级环保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简本)。(责任单位:监察执法总队)

2.公开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名单,辖区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划分情况,以及企业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情况。(责任单位:监察执法总队、应急管理中心)

3.发生重大、特大以及跨市(州)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及时建议省政府启动应急预案,配合做好信息发布。(责任单位:监察执法总队、应急管理中心)

4.规范发布核与辐射安全日常监管信息,做好核与辐射安全事件信息的发布工作。(责任单位:辐射源安全监管处)

5.把信息发布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重要考核指标,加强督促指导和通报力度,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的公开透明度。(责任单位:监察执法总队、应急管理中心)

6.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汇总分析,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情况的定期发布工作。(责任单位:监察执法总队、应急管理中心)

(六)网络舆情引导

注重加强网络舆情引导,充分认识、把握并有效引导网络舆情,积极主动进行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及时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将事故危害和影响控制在最小限度,有力保障民生,维持社会和谐稳定。(责任单位:宣教合作处牵头,宣教中心等各业务处室协助)

(七)其他信息公开工作

1.建立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省政府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公布后,在10个工作日内公布我厅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行政审批决定按照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要求依法公开。(责任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处、科技标准与产业发展处、辐射源安全监管处、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2.推进“三公”经费公开。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深入推进预算决算公开,加大升级单项审计结果公开力度。(责任单位:规划财务处)

3.及时全面公开政事业性收费目录。(责任单位:规划财务处)

三、2013年四川省环境保护厅信息公开工作任务

为全面落实我厅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结合2013年环保部省级网站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现将2013年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任务分解,具体落实到省环保厅各处(室)、单位(详见《2013年四川省环境保护厅信息公开工作任务分解表》)。

希望各处(室)、单位切实加强领导,狠抓落实,通力协作,完成好年度信息公开的各项工作任务。

附件:2013年四川省环境保护厅信息公开工作任务分解表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3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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