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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评定李富龙同志为烈士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2-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评定李富龙同志为烈士的批复
川府函〔2014〕237号
阿坝州人民政府:
你州《关于评定李富龙同志为烈士的请示》(阿府〔2014〕6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李富龙,男,汉族,1989年1月出生,山东青岛胶州人,中共预备党员,生前系阿坝州汶川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银杏中队民警,三级警司。2014年7月19日,李富龙同志在都汶高速公路银杏隧道内处理交通事故时,不顾个人安危抢救群众生命,不幸英勇牺牲。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省政府评定李富龙同志为烈士。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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