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园林城市申报办法》及《四川省园林城市标准》(修订)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07-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园林城市申报办法》及《四川省园林城市标准》(修订)的通知

川建景园发[2013]395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为加快城市生态建设,提升城镇化质量,深入开展园林城市创建工作,我厅组织专家对原《四川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和原《四川省园林城市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四川省园林城市申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四川省园林城市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四川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和原《四川省园林城市标准》同时废止。

一、明确工作目标,积极推进创建工作。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意见》(川府发〔2001〕54号)精神,积极推动园林城市创建工作。按照住建部关于2020年各设市城市要达到《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中Ⅱ级标准的相关要求,对照《办法》和《标准》,找出自身差距,加快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宜业宜商城市打下良好基础。

二、加快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为强化绿地系统规划在城市生态建设和园林城市创建工作中的引领作用,住建部要求设市城市、县城要在2015年底前完成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或修订工作,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依法报批。各地要抓紧编制完善绿地系统规划,改进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方法和思路,切实保护自然生态资源,合理设置各类绿地及园林绿化设施,采取点、线、面、环多种形式,构建布局科学、完整有机的城市园林绿地系统。

三、提升创建工作思路和方法。园林城市创建工作中,要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把保护自然山体、水系、林地和湿地资源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在充分研究城市绿地系统的基础上,优化城市新区空间布局,确保城市新区的生态建设质量。创新旧城改造模式,着力改善旧城区人居环境质量,降低人口密度,增加旧城区公园绿地面积。保护利用好旧城区的名木古树和历史建筑,鼓励旧城区居民采取立体绿化的方式,改善居住环境。

附件:1.四川省园林城市申报办法

http://web.scjst.gov.cn/upload/20130802/17/130802173232_17611四川省园林城市申报办法.doc

2.四川省园林城市标准

http://web.scjst.gov.cn/upload/20130802/17/130802173238_27701四川省园林城市标准.doc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7月25日

附件1:

四川省园林城市申报办法

为更好地推进四川省园林城市创建工作,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

(一)申报范围

四川省园林城市实行申报制,全省设市城市均可申报。

(二)申报条件

1、城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四川省园林城市创建工作目标及规划,并实施2年以上。

2、对照《四川省园林城市标准》自评达标,基本具备四川省园林城市条件要求。

3、近2年内未发生破坏园林绿化成果、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恶性事件,未发生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重大违法违规事件,未曾被通报批评或媒体曝光。

(三)申报材料

申报城市须在每年的5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1、城市人民政府的申报申请。

2、城市概况(包括城市基础设施情况、城市环境状况等)及最新批准实施的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建成区范围图、城市绿地现状图、行政区划图。

3、城市绿线管制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说明、城市绿线图及媒体公示说明。

4、对照《四川省园林城市标准》逐项说明材料及相关附件资料。

5、四川省园林城市创建工作技术报告(文字材料及DVD音像片,其中DVD音像片时长不超过12分钟)。

二、评审

(一)组织管理

1、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建立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包括风景园林、规划、建筑、历史文化、市政、住房保障等方面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率专家组对申报城市进行创建技术指导、审查申报材料及实地考评。

(二)评审程序

1、材料审查

专家组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

2、实地考评

(1)实地考评采取听取情况介绍、看DVD音像片、审查各类材料、现场实地查看、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全面了解申报城市的园林城市建设成果和公众参与度、满意度。

(2)实地考评点和线路由申报城市自定与专家组随机抽查相结合,随机抽查线路及内容由专家组临时确定。

(3)申报城市至少应在专家组抵达前两天,在当地不少于两种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专家组工作时间、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便于专家组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4)实地考评结束后,专家组将经所有成员签字确认的书面考评意见提交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3、综合评审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专家组的考评意见,对申报城市的相关工作和各项数据进行全面核实后,提出综合评审意见。

(三)公示及上报

1、评审意见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

2、公示结束后,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申报城市综合评审情况上报省政府,批准同意后,由省政府命名为四川省园林城市。

三、动态管理

对已命名的四川省园林城市实行动态监管,采取“城市自查、省级复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复查。城市自查每2年开展一次,自查情况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级复查每3年开展一次。复查合格的,保留“四川省园林城市”称号;复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上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撤销其“四川省园林城市”称号。

附件2:

四川省园林城市标准

一、四川省园林城市标准指标体系

类型序号指标备注四川省园林城市标准

内容计分方式

1

综合

管理1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①按照政府职能分工的要求,设立独立的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机构;②依照法律法规有效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一项不足-1分

2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维护专项资金*

①三年城市园林绿建设资金逐年增加;②政府财政预算中专门列项“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资金”,投入应占当地上一年度园林绿化建设总投入的7-10%。一项不足-1分

3城市园林绿化科技创新*具有以城市园林绿化研究、成果推广和科普宣传为主要工作内容的研究机构;近两年(含申报年)有园林科研项目在实际应用中得到推广。满足条件酌情加分

4《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具有相关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经政府批准实施,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否决项

5城市绿线管理*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制制度,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要求划定绿线,并在至少两种以上的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否决项

6城市蓝线管理*划定城市蓝线,蓝线的管理和实施符合《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5号)的规定。不满足-1分

7城市园林绿化制度建设*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养护管理、公示制度及控制大树移

栽、防止外来物种入侵、义务植树等各项管理制度健全。不满足-1分

8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信息技术应用*①对在建工程和公园管理实施动态监管;②保障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③已建立城市园林绿化数字化信息库、信息发布与社会服务信息共享平台。项和②项不满足,分别-1分;③项满足条件酌情加分

9公众对城市园林绿化的满意率(%)*≥70%不达标-1分,达标酌情加分

2

绿地

建设1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不达标-1分

2建成区绿地率(%)*≥31%否决项

3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人均建设用地小于80㎡的城市*≥7.50㎡/人否决项

人均建设用地80~100㎡的城市≥8.00㎡/人否决项

人均建设用地大于100㎡的城市≥9.00㎡/人否决项

4建成区绿化覆盖面积中乔、灌木所占比率(%)*≥60%不达标-1分

5城市各城区绿地率最低值*≥22%不达标-1分

6城市各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最低值*≥5.00㎡/人不达标-1分

7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60%不达标-1分,达标酌情加分

8万人拥有综合公园指数*≥0.06不达标-1分,达标酌情加分

9四川省重点公园建设≥1达标酌情加分

10城市道路绿化普及率(%)*≥95%不达标-1分,

11城市道路绿地达标率(%)*≥80%达标酌情加分

12林荫路推广率(%)≥60%不达标-1分

13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建设制定专项规划,并经批准实施,建成较为完善的步行、自行车专用道和公用自行车租用系统。满足条件酌情加分

14林荫停车场推广率(%)*≥60%达标酌情加分

15城市新建、改建居住区绿地达标率(%)*≥95%达标酌情加分

16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居住小区≥60%(其中省级≥20%)达标酌情加分

17城市公共设施绿地达标率(%)*≥85%不达标-1分,达标酌情加分

18城市防护绿地实施率(%)*≥70%不达标-1分,达标酌情加分

19苗木生产①编制并按照《区域植物及引种育种规划》,合理规划、生产苗木,保证出圃苗木种类、规格、质量等满足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需要。②生产绿地占建成区面积比率≥2%不满足-1分,满足条件酌情加分

3

建设

管控1城市园林绿化综合评价①城市绿地格局科学、功能定位准确;②城市公园绿地服务设施完备、方便市民使用;③城市公园绿地景观具有地方特色,施工质量优良、养护管理水平较高。满足条件酌情加分

2古树名木保护*规划区内古树名木保护良好,保护率≥95%。不满足-1分

3立体绿化推广*已制定立体绿化推广的鼓励政策、技术措施和实施方案,且实施效果明显。不满足-1分

4城市“其他绿地”控制*①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求,建立城乡一体的绿地系统;②城市郊野公园、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等“其他绿地”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满足条件酌情加分

5公园绿地应急避险场所实施率(%)*≥70%不达标-1分

6城市历史风貌保护*①已划定城市紫线,制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或城市历史风貌保护规划,经过审批,实施效果良好;②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及其园林环境得到有效保护。不满足-1分,满足条件酌情加分

7风景名胜区、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与管理*风景名胜区或列入名录的文化与自然遗产严格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管理。不满足-1分

8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创新改造模式,增加旧城区绿量。不满足-1分

9住房保障率(%)≥70%不达标-1分

10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完成率(%)≥100%不达标-1分

11无障碍设施建设主要道路、公园、公共建筑等公共场所设有无障碍设施,其管理、使用情况良好。不满足-1分,满足条件酌情加分

12节能建筑比例(%)≥10%达标酌情加分

4自然

生态保护1年空气污染指数小于或等于100的天数*≥240天达标酌情加分

2地表水Ⅳ类及以上水体比率(%)*≥50%不达标-1分,达标酌情加分

3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56dB(A)不达标-1分,达标酌情加分

4城市污水处理率(%)*≥80%不达标-1分,每少10%-1分

5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0%不达标-1分,每少10%-1分

6城市热岛效应强度*≤3.0℃不达标-1分,达标酌情加分

7本地木本植物指数*≥0.70不达标-1分,达标酌情加分

8生物防治推广率(%)*≥40%达标酌情加分

9节约型绿地建设①绿地生态化建设良好(采用的立体绿化方式及常用立体绿化植物材料,道路、广场铺装采用透气透水材料情况,枯枝败叶等废弃物通过堆肥、有机营养基质、深加工等方式循环利用情况,乡土植物应用情况);②节水节能等先进技术在城市绿地中的应用良好(节水耐旱植物的研究和应用,节水技术应用情况,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技术应用情况)。满足条件酌情加分

10受损弃置地生态与景观恢复率(%)*≥80%不达标-1分,达标酌情加分

11山体、水系保护与利用①城市规划区内山体得到有效保护,充分利用城市山体提高城市生态系统质量;②江、河、湖等水体沿岸绿化效果较好,注重自然生态保护,按照生态学原则进行驳岸和水底处理,生态效益和景观效果明显,形成城市特有的风光带。不满足-1分,满足条件酌情加分

12水体岸线自然化率(%)*≥80%达标酌情加分

13河道绿化普及率(%)*≥80%达标酌情加分

14生物多样性保护*①已完成不小于城市市域范围的生物物种资源普查;②已制定《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和实施措施。不满足-1分

15城市湿地资源保护*①已完成城市规划区内的湿地资源普查;②已制定城市湿地资源保护规划和实施措施。③城市规划区湿地资源保护已见成效。不满足-1分,满足条件酌情加分

注:1、表格“备注”栏中标注有“*”的,表示该指标来自《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2010),其指标解释、计算方法和数据来源均与《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一致。

2、数据来源必须真实,必须符合行业计算标准。

3、加、扣分后合计分值≤90分,不予评定四川省园林城市。加分规则:每一加分项最多可加2分,加分合计不超过10分。

二、四川省园林城市否决项

(一)尚未编制(或修编)完成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未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要求划定绿线,并在至少两种以上的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二)建成区绿地率不达标。

(三)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达标。

三、部分指标解释

1、林荫路推广率(%)

指标解释:指城市达到林荫路标准的人行道、自行车道长度占人行道、自行车道总长度的百分比。林荫路指绿化覆盖率达到90%以上的人行道、自行车道。

计算方法:林荫路推广率=达到林荫路标准的人行道、自行车道长度(千米)÷人行道、自行车道总长度(千米)×100%

数据来源:城市园林绿化部门

2、节能建筑比例(%)

指标解释:指建成区内符合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面积占建成区内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计算方法:节能建筑比例=建成区内符合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面积(平方米)÷建成区内建筑总面积(平方米)×100%

数据来源:城市建设部门

3、住房保障率(%)

指标解释:指累计实施住房保障户数占累计已申请登记应保障户数的比重。住房保障包括货币保障和住房实物保障。住房实物保障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计算方法:住房保障率=已保障户数(户)÷已申请登记应保障户数(户)×100%

数据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

4、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完成率(%)

指标解释:指实际新开工保障性住房的套数占计划新开工保障性住房套数的比重。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房。

计算方法: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完成率=当年实际新开工保障性住房套数(套)÷当年计划新开工各类保障性住房套数(套)×100%

数据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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