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严格依法行政的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05-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严格依法行政的规定》的通知

川建发[2013]16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严格依法行政的规定》,我厅制定了《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严格依法行政的规定》,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5月31日

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严格依法行政的规定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依法治国的各项部署要求,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严格依法行政的规定》,结合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实际,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对依法行政作出以下十个方面的规定。

一、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

1、凡是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事项,都必须严格依法行使职权,不失职、不越权;

2、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不得作出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3、行政职权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范围内行使,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职权。

二、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

1、把法定程序作为行政权力行使的必经程序,严格按程序规则办事,确保行政权力在法制的轨道运行;

2、加强行政程序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规章制度,规范行政行为的运行程序;

3、推行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让权力运行在阳光之下。

三、保障行政决策的合法性

1、制发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法制统一原则,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并实行统一立项、统一调研论证、统一审查研究、统一编号、统一发布、统一备案“六统一”;

2、规范性文件凡未经立项、法制审查、集体研究程序的,不予签发;凡未报送备案、未向社会公布的,不能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3、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行政权力。

四、重大行政决策广泛听取意见

1、凡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都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组织听证,并使听证参加人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最后由厅(局)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民主决策;

2、凡是重大、疑难和专业性强的决策事项,都应开展专家咨询论证,科学决策;

3、所有重大行政决策,必须按程序送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依法决策;

4、可能因实施带来利益性冲突的行政决策,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先评估、后决策。

五、依法保护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1、准确、全面履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能,依法、严格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体系,着力解决损害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的问题,保证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营造公平、有序的发展氛围。

六、严格执行行政审批制度规定

1、坚持“两集中、两到位”,行政审批事项按规定在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和条件,不得在法定条件之外增设许可条件或提高标准;

2、规范办事流程,完善行政审批管理信息平台,增强行政审批的公开透明度;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也不得变更行政审批和公共资源交易规定。

七、加强诚信建设提升公信力

1、凡是决定的事项都认真落实,撤销或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要有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

2、严格履行政府合同和协议,切实兑现承诺事项。

八、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1、围绕社会广泛关注、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扩大主动公开信息量,及时公开依法行政、实施民生工程、城乡规划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等方面的政务信息,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2、增强依申请公开工作的主动性,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范围的,及时公开;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信息不存在的,及时告知申请人;

3、制发的规范性文件2个工作日内在门户网站公布。

九、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1、自觉接受人大和政府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进入诉讼程序的司法监督,重视社会媒体监督。

2、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做到件件有回复。

十、落实法律学习制度和干部任前法律考试制度

1、坚持办公会、党组会会前学法制度,提高各级领导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

2、拟提拔使用的干部,任职之前必须进行法律知识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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