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商总局《关于集中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商总局《关于集中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的通知》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8-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集中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的通知》的通知
川建房发[2013]439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集中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的通知》(建房〔2013〕9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治理工作重点,落实工作责任,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和工作落实到位。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县(市)的工作指导和督促,落实好相关工作要求。
二、健全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配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管理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和联动查处工作,及时通报和查处房地产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共同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推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三、加大查处力度,做好实施工作。各地要按照《通知》的工作部署和时间安排,认真做好动员部署、组织实施、总结巩固三个阶段的专项治理工作。要严格执法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坚决查处,加大对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巩固专项治理工作成果。
(一)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或未按有关规定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备案、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取缔;
(二)严禁房地产中介广告中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融资或变相融资、升值或投资回报承诺内容,对价格有表示却未清楚表示为实际销售价格、未明示价格有效期限;
(三)要加强对房屋中介行业格式条款的监督,对含有格式条款的房屋中介合同文本依法进行备案,对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和合同欺诈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
(四)严禁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误导、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五)对诱导购房人违反限购等政策措施,协助购房人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六)禁止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房屋提供租赁经纪服务、擅自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四、加强政策研究,建立长效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交易资金监管、网上签约等制度。要积极推进房地产中介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健全中介机构信用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示。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建设,完善行业规范及从业标准,提升房地产经纪人员整体素质。
五、有关工作要求。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各地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管理部门要在2013年11月10日前,将本地区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报告、2个以上的典型案例及四川省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人员基本情况调查汇总表(见附件),报
住房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处。
住房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联系人:许云勇
电话(传真):028-85568349、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处联系人:邱雪
电话(传真):028-86761013、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集中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的通知》
http://web.scjst.gov.cn/upload/20130815/15/130815152552_63062附件1:住房城乡建设部%20工商总局《关于集中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的通知》.zip
附件2:四川省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人员基本情况调查汇总表
http://web.scjst.gov.cn/upload/20130815/15/130815152600_60041附件2:四川省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人员基本情况调查汇总表.xls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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