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反对拐卖人口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8-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反对拐卖人口工作的实施意见

阿府办发〔2013〕40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3〕19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反对拐卖人口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3〕42号),进一步有效预防、依法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积极救助、妥善安置被拐卖受害人,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经州政府领导同意,现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综合治理、预防为主、打防结合”工作方针,不断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完善政策,落实责任,整合资源,标本兼治,有效预防、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完善反对拐卖人口工作长效机制,依法坚决打击、有效遏制拐卖人口犯罪,确保被拐卖受害人及时得到救助康复和妥善安置,加大防拐宣传力度,预防和减少拐卖人口犯罪案件的发生。

三、行动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以乡村、社区为基础,以多部门、多机构通力合作为重点的群防群治工作体系。各县要在乡村、社区、学校及易拐场所,构建并完善预防拐卖人口犯罪网络。特别是曾经发生过拐卖人口犯罪活动的马尔康、小金、红原、汶川、理县、茂县、松潘等县,要加强对乡村、外来人口聚居社区、劳务市场、娱乐场所、学校、街面、车站等容易发生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场所的管理和控制,加大对拐卖人口重点活动地区的综合整治力度,堵截拐卖通道。

(二)进一步完善以公安机关为主,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密切配合、群众广泛参与的打击拐卖人口犯罪工作机制。依法严厉惩处拐卖人口犯罪,及时解救被拐受害人。一要建立和形成拐卖案件的及时上报和对重大案件的督导机制。对发生的盗抢、拐卖儿童案件,各县要在受案后12小时内及时上报到州打拐办。州打拐办要加强对拐卖案件的督促、指导。对盗抢、拐卖儿童的案件,群众上访的拐卖儿童积案以及重大的拐卖团伙案、系列案要及时派出工作组进行督导,组织精干力量开展案件侦破工作;二要组织力量摸排拐骗拐卖、组织操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线索,组织力量开展经营、取证、抓捕和解救,重点打击拐骗、操纵未成年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者、操纵者。公安机关要与民政部门紧密配合,做好被解救未成年人的信息采集和送返工作;三要严厉打击拐骗、操纵残疾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四要严厉打击拐骗、操纵未成年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三)进一步完善政府多部门合作、社会各界广泛响应的解救机制。加强州县、部门和机构间救助被拐卖受害人的协作配合。加强被解救受害人的救助、安置、康复、家庭与社区融入等工作,保护被解救受害人隐私,积极帮助其回归家庭和社会,避免遭受二次伤害。

(四)进一步加强反拐宣传、教育工作。联系协作成员单位要加强协作配合,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打击、预防拐卖犯罪行动。要利用儿童节、妇女节等有利时机,以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和教育活动,增强群众对相关法律及拐卖人口犯罪的了解,提高其反拐意识、识别犯罪和自我保护能力。要充分利用网络、媒体的作用,营造全民反拐的良好氛围。

四、部门职责

公安机关是反拐工作的牵头单位,要完善打拐工作机制,依法打击拐卖人口犯罪;认真做好来历不明儿童摸排和失踪父母血样采集工作;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完善打拐DNA信息数据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依法解救被拐卖受害人,规范被拐受害人的救助、安置、康复和回归社会工作程序。配合相关部门加强拐卖犯罪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点人群的预防犯罪工作;开展必要的救助服务、中转康复;为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要坚持公正高效的原则,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要突出对首要分子、累犯等社会影响极坏及拐卖多人的犯罪分子的从严打击,又要注意对受欺骗或被胁迫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被拐卖受害人,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

妇联要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加强对流动、留守妇女儿童的关爱和帮助,开展反拐宣传、教育,提高妇女儿童的反拐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预防犯罪工作,帮助解决维权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加强失足妇女教育帮扶工作。

民政部门要规范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收养渠道。完善政府多部门合作、社会各界支持的被拐受害人救助、安置和康复工作机制,为被拐卖受害人提供救助、中转、安置和康复服务。健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制,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弃婴及查找不到监护人的被解救儿童的救助及安置工作。保障被拐卖受害人顺利回归家庭和社区,依法帮助解决生活和维权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加强从事被拐卖受害人救助工作人员教育培训,提高救助能力和水平。

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计划生育指导工作,强化出生婴儿统计。严密掌握育龄妇女和已怀孕妇女的基本信息、人员流动及生育信息,减少拐卖婴儿案件的发生。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和反拐宣传、教育及培训活动。

民族工作部门要用藏汉两种文字印制反拐宣传品,配合相关部门广泛开展反拐宣传教育,提高妇女、儿童和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法律意识和反拐意识。

交通运输、民航部门要在流动人口聚集的车站、航空港、交通工具上加强反拐宣传。动员、鼓励行业人员及时报告疑似拐卖情况。做好进出州内主要交通通道的监督检查,防止拐卖人口犯罪发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规范执业、人才中介活动,鼓励用工单位开展反拐教育培训。建立并完善劳动用工制度,加大对非法职业中介及使用童工、智力残疾人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为有就业能力、就业意愿的16周岁以上被拐受害人提供适宜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切实帮助被拐卖受害人解决就业、生活和维权等问题。

教育部门要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切实控制学生辍学。确保被解救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并适应新的生活。将反拐教育纳入中小学和中职学校教育内容,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明确教师发现疑似拐卖情况及时报告的义务。

综治部门要加强部门联动,建立发现、举报拐卖人口犯罪工作机制。加强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行业、地区和人群预防犯罪工作和综合整治力度。将反拐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督促乡(镇)政府、村(居)委会把易被拐卖人群和预防犯罪纳入工作重点。

卫生部门要加强医疗保健机构管理,严禁为被拐卖儿童出具虚假出生证明,明确医护人员发现疑似拐卖情况及时报告的义务。严格执行国家人体器官捐献制度。为被拐卖受害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生理心理康复服务。

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发现、举报拐卖人口犯罪工作机制。加强拐卖人口罪犯教育改造工作,进一步降低重新犯罪率,加强培训教育,增强被拐卖受害人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要为符合条件的被拐卖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发展改革、扶贫移民、农业部门要加大对农村人口的扶持力度,开发符合农村特点的创业就业渠道,提高贫困人口尤其是贫困妇女脱贫致富的能力。

法制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配合国家做好反拐立法研究工作。

残联要开发符合残疾人特点的宣传品,提高残疾人的反拐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被拐卖残疾人的安置、救助工作。

工商、文化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用工单位和使用童工的行为,依法取缔非法中介机构,防止务工妇女从劳务市场被拐卖,防止用工单位强迫被拐卖妇女从事色情服务。

宣传部门、共青团、工会要积极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反拐宣传、教育及培训活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州反拐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和困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打拐办)负责制定阿坝州《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开展阶段性评估和终期评估。各县政府要建立协调机制,组织协调、督导检查反拐工作,制订本县反拐实施细则和分年度工作方案,并开展自我检查和评估。

(二)完善经费保障。州、县政府将《行动计划》实施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鼓励社会组织、公益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助,争取国际援助,多渠道筹集反拐资金。

(三)严格考核监督。将反拐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范畴,主动接受州、县人大监督,并向同级人大、政府报告工作。考核结果送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相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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