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9-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巴府办发〔2012〕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建筑业和房地产业是当前我市税收的重要来源之一,为进一步加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征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征管工作的认识
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征管工作面临涉税信息面宽、涉税环节和涉及税种多等情况,随着我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快速发展,已暴露出发票使用不规范、会计核算不健全、企业建筑成本虚高、纳税人主动纳税意识薄弱以及偷(逃)税等现象。同时,一些部门(单位)协税护税意识不强,部门间协调配合不够;税收征管存在信息化水平不高、征管手段落后、涉税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各级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建筑业与房地产业税收征管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有力措施,强化征收管理,确保依法征收、应收尽收。
二、进一步强化部门工作职责,紧密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一)强化征收管理职责。地税、国税部门要以建筑业、房地产业和建材生产经营为切入点,加大征管力度,规范征缴流程,强化征管手段,促进各应税环节高质量、高效率征缴税款。
(二)强化部门协税护税职责。发展改革、规划、住建、国土资源等项目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协税护税工作,每月5日前主动将上月建筑房地产涉税信息的有关表册资料同时传送地税、国税和财政部门。其中:发展改革部门传送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和建设项目中标及比选结果等资料;规划部门传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情况等资料;住建部门传送施工许可证、招投标书、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清册表、房屋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面积明细表及房屋产权办理情况等资料;国土资源部门传送政府征收土地批复文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副本)及土地价款的缴纳情况、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转让证明书等资料。
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施工合同、施工进度、工程项目预(决)算报告、财务核算及其他涉税资料和信息,协助税务机关搞好征管工作。
三、进一步完善征管措施,强化管控力度
(一)加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营业税征管
税务部门要建立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营业税定期分析制度,依托信息化手段,及时对房地产、建筑工程项目基本情况、税收信息数据进行采集和分析,查找组织收入中存在的问题和税收征管薄弱环节。以建筑业和房地产工程项目为对象,以房地产销售、建筑业发票为管控手段,建立科学、规范的纳税征管流程,动态掌握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营业税收征管情况。
税务部门应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建筑工程结算、房产销售、房屋租金准确计算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营业税应纳税额,确保营业税及时征缴入库。
住建部门按月将房屋交易数据提交税务机关作为清核依据,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工程款必须要求承建方提供建筑业发票。
(二)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
地税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政府征收土地批复文件、耕地占用面积等资料按税收法定义务发生时间清理征收耕地占用税。未按规定提供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违规发放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清算、管理,严格执行预征率政策标准,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达到清算条件的,必须按规定进行清算,督促相关纳税人缴纳土地增值税。要认真清核房产转让收入、房产开发成本及费用等扣除项目,准确计算土地增值额和扣除项目金额,依法据实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加强契税征收管理
通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土地的契税(含房地产大宗地产产权确认)和购买商品房、购买二手房产权权属变动涉及房产的契税,税务机关要按月全面进行确认、清核,确保上述环节契税依法据实征收。国土资源和住建部门必须坚持“先税后证”的原则办理相关事项。
(五)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税务部门对账务不健全的建筑和房地产企业依据工程进度、资金拨付、工程决算或工程结算审计决定等情况依法计算企业取得的收入,并按适用的预征率和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企业纳税情况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账务健全的建筑和房地产企业实行按季预征税款,并根据会计账簿依法确认企业收入、成本费用和计算应纳所得税,确保企业所得税及时清缴。
(六)严格“以票控税”管理
1.各建设项目付款单位在支付工程款(含预付工程款和结算工程款)前,必须要求施工单位(承建方)提供地税部门开具的《建筑业统一发票》和国税部门出具的《工程材料税收核对情况通知单》。对资料不齐全的,不得支付(预支)工程款。
2.纳税人在工程项目竣工后申请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时,应向地税机关提供纳税人身份证明、所属公司的相关税务管理证明文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决算报告、应税劳务所在地地税机关开具的《资源税管理证明》,同时应将国税机关出具的《工程材料税收核对情况通知单》一并送地税机关审查。地税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力度。
3.相关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时,必须要求施工单位(或承建方)提供国税机关出具的《工程材料税收核对情况通知单》和地税机关出具的《资源税管理证明》。施工单位(或承建方)不能提供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同时,国土资源、住建部门应严格坚持“先税后证”原则办理土地、房屋产权。
4.地税、国税机关要切实加大税收管理力度,督促施工方(或承建方)按照施工进度或工程决算所需建材产品数量向卖方索取货物销售统一发票。施工方(承建方)要主动到税务机关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和《工程材料税收核对情况通知单》,对不按规定申报纳税的,要严肃处理。税务部门应协同财政部门按《会计法》规定加大对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应设未设、设立多套账、账外账及未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四、切实加强对外来建筑和房地产企业的纳税服务与管理
(一)积极引导、鼓励支持外地建筑和房地产企业在我市设立独立法人机构企业,工商、发展改革、税务、住建、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要做好服务对接工作,积极为外来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政策,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积极争取外来企业在我市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其他各项税收。
对外来企业在我市设立独立法人企业或分支机构并作出突出税收贡献的,市、县(区)政府要通报表彰并颁发税收贡献奖。
(二)在我市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外来企业应向我市辖区主管部门领购、开具或代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不得开具、使用外地发票。对未给购房人提供发票或购房人持外地《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及其它票据办理产权证明的,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在我市从事建筑施工的市外企业及个人在结算工程款时,应到施工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不得开具、使用外地发票。对未按规定提供税务发票的,建设单位不予拨付和结算工程款。在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的市外企业未按规定领购、开具、取得税务发票的,税务主管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在我市承揽工程的外来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企业,凡不能提供《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或超过外出规定期限的,由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务部门要分别按照“项目管理、信息比对、以票控税”和“分类管理、信息比对、以票控税”的管理办法,加强对外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外来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管理。
五、进一步完善税收监管机制,切实有效加强监督检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级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税收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单位)协调配合、“一级负责一级”的责任体制,形成“职责分明、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日常监督和重点检查,进一步强化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各环节税源监管力度。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严格处罚标准。进一步加大对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稽查监督,严肃稽查纪律,完善相互监督制衡机制。切实推行“阳光办税”,公开办案程序、推行服务承诺。
各级监察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督查税务机关和相关部门(单位)的执行情况,对造成税款流失的责任部门(单位)及责任人要逗硬问责。审计、财政部门在竣工决算及相关项目审计中,发现相关部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涉税事务的,应对其部门(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公安机关要协助税务部门加大涉税刑事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偷(逃)税行为。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促进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征管公开、公平、公正。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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