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五年建设与运行规划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五年建设与运行规划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1-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五年建设与运行规划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准确核定污染物减排量,持续推进我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办〔2009〕148号)、省环保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1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的通知》(川环办发〔2011〕75号)精神,我市制定了《广安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五年建设与运行规划(2011—2015年)》,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
广安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五年建设与运行规划(2011—2015年)
为加强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确保我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顺利完成,按照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办〔2009〕148号)、省环保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1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的通知》(川环办发〔2011〕7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目标任务
“十二五”期间,我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要实现“8个100%”,即:各区市县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内《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五年建设与运行计划》,计划制定率达到100%;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国控污染源”)和发挥减排作用项目的监督性监测完成率达到100%;市、县两级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率达到100%;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安装及验收率达到100%;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完成率达到100%;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完成率达到100%;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使用率达到100%;国家补助经费、地方配套资金按时、全额拨付到位率达到100%。
二、重点工作
(一)围绕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进行责任分解和业务培训。按照环保部办公厅拟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修订)》要求,结合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并将建设计划任务分解到各区市县和有关重点企业,强化责任,狠抓落实。加强与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有关人员的专项业务培训,确保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有序推进,建设任务按时完成。
(二)着力强化国控污染源和总量减排重点项目的监督性监测工作。组织完成纳入环保部国控污染源名单的我市辖区内废水类、废气类、污水处理厂的监督性监测工作;制定国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保证与控制措施;对10%的国控污染源开展两次以上监测质量控制检查和现场抽测;编制全市国控污染源监测季报、年报、质量保证与控制报告并及时上报省环境保护厅。各区市县也要制定国控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控制工作计划,认真做好重点减排项目的监督性监测工作,并配合市环境监测站做好每年不少于4次的监督性监测;建立国控污染源企业监督性监测数据库。
(三)稳步推进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提升环境监测综合实力。加大监测站资金投入、人员编制、仪器配置、实验用房建设等支持力度,加快推进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工作。市级环境监测站在2014年之前全面达到国家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要求,各县级环境监测站在2015年之前全面达到国家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要求。
(四)切实加强规范管理,保障监控中心全面建设和有效运行。严格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全面完成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任务,并及时传送在线监测数据。按照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测有关管理规定,加强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对通过有效性审核的在线监测设备发放合格标志。提高数据使用效率,将自动监测数据应用于排污收费、总量核算,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年有效性审核情况。各级财政部门应在收到国家用于开展国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专项补助经费1个月内,完成资金拨付工作,并按照相关要求解决国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运行经费的地方财政配套资金。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工作,把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总量减排工作一同部署,一同检查,一同考核。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定期检查督促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落实情况。
(二)加大建设力度。各级监测站要认真按照标准化建设要求,从人员培训、设备购置、规范管理等多方面入手,加快工作进度,提高监测质量和水平。各区市县要在污染源监测工作经费补助、环境监测仪器设备及执法装备购置、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三)完善工作机制。各相关部门要针对完成国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能力建设及经费保障等任务,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确保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及运行工作经常化、网络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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