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12-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和《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等规定,为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秩序,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投资风险约束机制,现就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城市(含城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项目,均适用本通知。

二、开发项目资本金采取专户存取、定期解控方式进行监管。资本金按项目进行审定,分期开发的分期审定。开发过程中转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受让方应具有相应开发项目资本金。

三、开发项目资本金按多层100元/平方米,高层150元/平方米的标准缴存。各区市县具体执行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并适时调整。

四、开发项目资本金根据建设进度分阶段解控。具体解控进度和标准为:(一)工程基础完工验收合格后,解控20%;(二)工程主体结构完成总层数的一半后,解控30%;(三)工程主体结构完工验收合格后,解控20%;(四)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解控10%。(五)房屋及土地确权证书全部发放给业主后,解控20%。

五、解控的资本金只能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挪用资本金一经发现,各级住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纠正。在纠正前,停止其后续资本金的解控。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到当地住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本金缴存、审查手续。审查完成后,凭《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签署的审查意见办理《施工许可证》。

七、开发企业办理资本金缴存、审查手续应提供下列资料:(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八、开发企业使用监控资本金,应提供下列资料:(一)建设工程进度情况证明;(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提供虚假资本金证明材料,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记入开发企业和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未按规定纠正的,对项目予以停建、缓建。

十、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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