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县(区、市)级行政审批通用目录部分事项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县(区、市)级行政审批通用目录部分事项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6-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县(区、市)级行政审批通用目录部分事项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2010年12月1日,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县(区、市)级行政审批通用目录》(广安府办发〔2010〕89号),有效规范了县(区、市)级行政审批项目。但从半年来的实践运行看,个别行政审批项目需进行调整,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法制办再次对《县(区、市)级行政审批通用目录》进行了认真审查核对,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县(区、市)级行政审批通用目录》部分事项调整如下:
一、《县(区、市)级行政审批通用目录》中第65项“权限内机动车驾驶证的核发”调整为“权限内机动车驾驶证的核发和非机动车登记”(不含广安区)。具体包括以下9个子项:(1)“四小车辆”补换证、补换登记证书、转移登记业务;(2)摩托车驾驶证增驾、补换证业务;(3)“四小车辆”和摩托车驾驶证制证业务;(4)摩托车驾驶证满分学习考试业务;(5)辖区内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受理业务;(6)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注册登记业务;(7)“四小车辆”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业务;(8)摩托车驾驶证申请的受理、考试业务;(9)非机动车登记。
二、《县(区、市)级行政审批通用目录》中第142项“危险性较大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调整为“危险性较大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
三、取消《县(区、市)级行政审批通用目录》中第156项“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
四、取消《县(区、市)级行政审批通用目录》中第162项“企业登记”子项“股份有限及分公司登记”。
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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