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03-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广府发〔201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加快建设川陕甘结合部经济文化生态强市、争创中国西部低碳发展示范城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全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现就加强我市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提高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水平

(一)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全力抓好“十二五”规划战略环评,按照重点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的主体功能定位、发展方向和目标、开发或管制原则,进行分类指导和管理。凡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流域、区域开发和行业发展规划,以及工业、农业、交通、水利、能源、城市建设等专项规划,在组织制定、调整、修编时,必须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建立健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机制,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前置条件,按照“以新代老、增产减污、总量减少”的原则审批、验收建设项目。凡是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审批、核准和备案,不得批准用地,不得给予贷款。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污染扰民或生态破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新建项目必须按要求建设治污设施。实行建设项目“三同时”承诺制,加强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监管,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即擅自开工建设、建设过程中擅自作出重大变更、未经环境保护验收即擅自投产等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管理部门、相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二)大力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认真实施《广元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严格执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大力实施结构减排、工程减排和管理减排,建立完善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三大”体系建设,强化总量减排目标责任制,将总量减排工作纳入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年度目标考核,实行“一岗双责”,对完不成年度减排目标任务的县区政府和市级部门,实行“一票否决”。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管网建设和运行监管,2015年前全市县城和建制镇基本建成投运污水处理设施,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5%以上。加强垃圾处理场及渗漏液处置设施建设,2014年前全市县区垃圾处理场及渗漏液处置设施必须建成投运并形成减排量。强化燃煤电厂脱硫,2014年前全市现役燃煤机组必须安装脱硫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进行更新改造或淘汰。强化水泥行业降氮脱硝,2014年前,全市现役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熟料生产规模在2000吨/日以上的生产线必须实施脱硝改造。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强化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2015年前全市60%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和废水贮存处理设施,实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大农业及农村污染减排,实施9个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及养殖小区污染治理工程,确保2014年前全部完成治理并投运。

(三)全面强化环境执法监管。深入持久地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严厉查处超标排污、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等违法行为。依法处置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对重点案件实行挂牌督办。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进污染企业环境绩效评估,健全环境违法企业公示制度。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地方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以及未完成总量减排任务的企业,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对重大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管和服务,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突出、生态破坏严重的建设项目开展环境监理。

(四)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完善以预防为主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实行环境应急分级、动态和全过程管理。进一步加强环境安全隐患、风险源排查和集中整治。强化县区政府的环境安全监管责任,严格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建立跨部门、跨区域应急管理联动机制,完善预案和物资装备,加强应急专业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原则,及时处理群众环境污染举报投诉,解决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危害群众健康的各类环境问题,维护公众环境权益。

(五)努力完善环境基础设施。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以项目为载体,努力完善城乡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工业废水处理等环保基础设施,切实加强运行监管。2012年底剑阁县、旺苍县、青川县、朝天区、元坝区污水处理厂必须达到60%的运行负荷率,今年底前剑阁县垃圾处理场及普安镇垃圾处理场必须完成渗滤液处理设施在线监控系统建设;从2012年开始启动苍溪县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利州区三堆镇等18个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形成每日10万吨污水处理能力。开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预审,对运营资质持证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加强环境保护项目储备,制定环境保护项目储备管理办法,实行动态管理。

(六)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坚持“企业主体、政府引导,职责明确、制度联动,科技支撑、创新引领,强化监管、规范市场”的原则,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着力培育环境服务业为重点,以强化环保要求为手段,发展环境服务总包、专业化运营服务、咨询服务、工程技术服务等环境服务业,推进产业结构深度调整,大力发展绿色低碳环保产业。

二、着力解决影响群众健康和环境安全的突出问题

(七)深化大气污染治理。以降低PM2.5细颗粒物浓度为重点,开展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进一步优化能源结构,减少燃煤总量。加快推进主城区燃煤锅炉、居民取暖小煤炉和远郊县区工业园区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推进工业污染治理,开展建材等行业粉尘污染控制,实施水泥窑烟气脱硝工程。2013年前完成广旺集团嘉川发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工程,综合脱硫率达到70%;2013—2014年实施海螺水泥、剑阁县川煤广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广元高力水泥实业有限公司水泥行业氮氧化物治理工程,综合脱硫率达到60%;从2012年开始,实施剑阁县七一页岩机砖厂等20个气结构项目治理工程。全面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加强对餐饮服务油烟净化等设施的监督管理。以建设工地和道路为重点,加大扬尘污染控制力度。深入开展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工作,到2014年,市城区建成省级环保模范城市,苍溪县、青川县建成省级环保模范县。

(八)大力改善水环境质量。按照《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加快南河水污染防治工程建设,彻底根治“五沟一片”污水直排问题。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监管,强化水源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开展水质例行监测和全分析。加快市城区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和第二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出水水质基本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要求,增加生态用水量。加强嘉陵江、南河、升钟水库、白龙湖等重点流域水系治理,完成三峡库区流域“十二五”水污染防治规划任务。从2012年开始,实施10家屠宰行业废水治理工程,确保2014年前全部建成投入运行,形成实物减排量;继续实施31个水结构治理项目,确保90%以上工程在今年建成投入运行,形成实物减排量。

(九)加强固体废物监管、噪声污染防治。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行监管。污水处理厂污泥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加强医疗废物监管,2012年底建成广元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并投入运行。完善社会源危险废物回收体系,严格实施电子废物拆解处置利用资格许可及名录制度。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噪声治理,严格施工噪声管理,严格控制工业噪声和新增工业噪声源,加强餐饮、娱乐、商业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十)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和化学品环境管理。以铅、汞、镉、铬、砷为防控重点,强化冶炼、电子、化工、多金属矿采选等涉重金属相关产业环境监管,严格风险隐患排查,加大处罚力度,限期整治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关停取缔。开展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防治,完善有毒化学品、新化学物质动态监管制度,建立化学品环境污染责任追究制和行政问责制。

(十一)全力保障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健全辐射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启动建设四川省辐射环境监测站广元分站。加强辐射环境管理,重点区域、重要设施的辐射环境监测,提升环境预警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加强放射源退役、转移放射性物品的运输监管,确保退役放射源及放射性物品安全收贮。加大辐射安全宣传培训力度,提升从业单位主体责任意识。加强对铀矿、伴生放射性矿的辐射环境管理,以在用放射源为监管重点,强化射线装置、高压输变电、移动通信和发射电台工程等辐射环境管理。

(十二)切实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落实“以奖促治”政策,加强农村环保项目库建设,大力开展农村连片综合整治工作。加大对农村面源污染治理环保投入力度,重点支持农村饮用水源保护、污染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的项目,逐步解决农村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加强农业水污染和土壤污染防治,强化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开展农药、化肥等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推进有机农产品基地建设。严格农作物秸秆禁烧管理,加强乡村旅游、农家乐环境监管。推进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开展农村环境监测、环境监察试点。

(十三)大力推进生态保护和建设。巩固生态建设成果,深入开展生态县区、生态乡镇、生态村、生态小区、生态学校、生态工业园区、生态家园等创建活动,确保2015年底前将苍溪县、利州区、青川县建成省级生态县。加强植树造林,拓展绿色空间,加快实施低效林改造工程,提升森林生态效益。推进生态修复,加快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开展生态系统状况评价,加大对生态涵养发展区的环保投入力度。强化自然保护区管理,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

(十四)切实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进一步建立健全跨县区流域污染定期联席会商制度、跨区域环境污染及突发环境事件防控制度和环境应急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和能力建设,提高科学应急处置能力。应急、环保、安监、公安、消防、海事、交通、卫生、水务、畜牧、城管、防疫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分级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共享应急资源和信息。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地方政府环境安全监管责任。对环境风险防范不力、发生污染事故不按规定报告以及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的,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改革创新环境保护体制机制

(十五)健全环境管理体制机制。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的人员编制,重点加强环境监察、监测、宣教、信息化和辐射管理专业人员配备。完善基层环境管理体制,探索在重点乡镇设立环境保护派出机构,设立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环保分局,作为市环保局派出机构。切实执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领导干部双重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强环保部门综合管理职能,发挥其在宏观经济政策制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结构优化布局等方面的作用,统一环境规划,统一执法监督,统一发布信息,统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建设。经济综合部门在政策制定和综合协调中要落实环境优先原则,各相关部门要依法做好本领域环境保护工作。

(十六)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措施。加大对节能环保企业和项目的信贷支持,提高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贷款准入门槛;深化环保信息共享和交流机制,将企业环境行为信息纳入金融部门征信系统,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及证券融资等联动。大力开展碳交易和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放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进一步完善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和医疗垃圾集中处置等收费政策。完善电厂脱硫脱硝电价、重污染行业差别电价、阶梯水价等环境经济政策。加大排污申报登记力度,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形成“政府主导、市场推进、多元投入”的投融资格局。

(十七)切实加强环境保护能力建设。把环境保护经费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加大环境保护财政性资金投入,保证其增长幅度高于同期经济增长速度。建立市级环保专项资金,每年按照10%的比例递增。系统提升环保监管能力,市环境监察能力建设2012年要达到二级以上标准,扩权县达到二级标准,其他县区达到三级以上标准;市环境监测站能力建设2012年要达到二级标准,2013年,苍溪县、旺苍县环境监测站要达到三级标准,2014年剑阁县环境监测站要达到三级标准,2015年青川县环境监测站、朝天区环境监测站要达到三级标准。按照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新要求,把PM2.5和臭氧纳入空气质量常规监测指标,开展PM2.5形成机率和占比关系研究。所有扩权县和享受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的县2013年底前全部建成空气自动监测站。进一步加强环保系统干部人才队伍建设。

(十八)严格落实各级政府责任。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进度,抓好组织实施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实施环境保护问责制,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渎职、失职行为。

(十九)不断强化环保工作考核。从2012年起,实行环保目标单项考核,把污染物总量控制、环境质量改善等主要环保指标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严格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对未完成目标任务考核的地区实施区域限批,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暂停审批该地区除民生工程、节能减排、生态环境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以外的项目。对未完成环保任务或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地区和部门,由市监察和环保部门约谈其负责人,并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问责。市政府督办室、市监察局和市环保局要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督导,并及时将本实施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延伸阅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白银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治理和规范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