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中心城区违法建房整治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中心城区违法建房整治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4-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中心城区违法建房整治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府办发〔2013〕47号
利州区、昭化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广元市中心城区违法建房整治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8日
广元市中心城区违法建房整治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城市规划,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建设“美丽广元、幸福家园”,根据《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公路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广元市中心城区区域内防控和查处违法建房,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元市中心城区,是指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区规划和建设管理的意见确定的区划范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房,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五条违法建房整治工作坚持“属地管理、预防为主、多方联动、依法查处”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利州区、昭化区人民政府和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中心城区各自管辖区违法建房的整治工作。
市城管委办公室负责对防控和查处违法建房工作进行协调、监督、检查,并会同市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考核。
市城管执法局、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园林局、市农业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违法建房的防控和查处工作。
第三章规范与控制
第七条利州区、昭化区人民政府和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对各自管辖区内现有违法建房进行全面普查,建档上图。
第八条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农房建设管理坚持“城乡统筹、产城一体、分片定点、统规联建、配套衔接、依法办事”的原则,按《广元市中心城区农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九条利州区、昭化区人民政府和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照重源头管理、重基层管理、管用管住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查处违法建房管控体系。
利州区、昭化区人民政府和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向社会公布违法建房举报电话。受理举报的部门为举报人保密,并将查处情况反馈举报人。
市城管执法局、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园林局、市水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违法建房巡查工作,并将巡查结果按管辖属地及时通报给利州区、昭化区人民政府或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在其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现违法搭建建(构)筑物的,应当劝阻、制止,并立即报告当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第十一条工商、卫生、交通、公安、环保、文化、食品药品监督、质监、经信、金融、供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通讯等部门对经营场所房屋无合法建房审批手续或合法产权证书的,一律不得办理相关许可手续,一律不得供水、供电、供气和提供通讯等服务;对已经办理手续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按照查处机关意见做好协助执法工作。
第四章查处与拆除
第十二条利州区、昭化区人民政府和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对违法建房行为进行公示、认定。
第十三条2010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违法建房,按下列方式分类处理:
(一)经认定不符合建房条件或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可按不高于房屋重置价一次性支付费用后予以拆除。属城市建设拆迁范围的,一律不予安置和还房。
(二)对买卖的必须拆除的违法建房,买卖关系经查证认定属实的,可按不高于实际购房价一次性支付买方费用后予以拆除,并依法处理卖方违法所得。
第十四条2011年1月1日后发生的违法建房,依法予以拆除,按期自行拆除的,可支付一定的拆除费用。
第十五条凡应当予以拆除的,在规定期限内拒不自行拆除的,应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第五章执法保障
第十六条利州区、昭化区人民政府和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建防控和查处违法建房工作机构,落实工作力量。
第十七条查处违法建房所需工作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负责做好防控和查处违法建房的舆论氛围营造工作。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负责做好查处违法建房执法保障工作。对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等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市监察局负责做好市中心城区违法建房防控和查处工作的行政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利州区、昭化区人民政府和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防控和查处违法建房工作实行区长(主任)负责制。
第二十二条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及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建立防控和查处违法建房工作绩效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负有防控和查处违法建房责任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认真履行巡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建房行为不制止、不报告,情节严重的;
(二)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房应当采取措施而不采取,放任违法建房行为的;
(三)为违法建房违规办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手续的;
(四)未建立防控和查处体系,辖区内出现违法建房的;
(五)部门工作不配合,相互推诿,防控和查处违法建房工作受到影响的;
(六)对举报或者巡查发现的违法建房,不按照规定报告、制止、移送或者立案处理的;
(七)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吃拿卡要等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的纪律或法律责任:
(一)违反规定,直接组织实施或参与违法建房的;
(二)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主动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
(三)纵容、包庇亲友及他人进行违法建房的;
(四)煽动群众、亲友直接干扰、妨碍、抗拒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
(五)为违法建房提供方便,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参与或违法建房的,应当自行纠正和主动拆除,拒不拆除或阻碍执法的,对其所在单位协助违法建房的纠正和拆除工作进行严格考核和问责。
第二十六条为违法建房提供施工、设计,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违法建房行为未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执法部门的,由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或利州区、昭化区规划建设和住房局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工商、卫生、交通、公安、环保、文化、食品药品监督、质监、经信、金融、供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通讯等部门不履行控制违法建房职责或者协助查控违法建房不力,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利州区、昭化区人民政府和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城管委办公室和市监察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审查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广元市中心城区区划范围
附件
广元市中心城区区划范围
市中心城区范围东至广达铁路两侧用地,西至兰海高速公路两侧用地,南至南山山脊,北至广巴高速公路(北线)和京昆高速公路(规划)两侧,大致由广巴、京昆、兰海三条高速公路和南山山脊围合而成,总面积约320平方公里。包括利州区、昭化区和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十一个街道办事处和7个镇的部分地区:
东坝街道办事处、嘉陵街道办事处、南河街道办事处、上西街道办事处、下西街道办事处、河西街道办事处、雪峰街道办事处、袁家坝街道办事处、回龙河街道办事处、杨家岩街道办事处、石龙街道办事处;
宝轮镇(云峰社区、新街社区、花园社区、水电五局社区、宝轮煤矿社区、紫兰社区、爱国村、宝轮村、安全村、石桥村、红星村、老林沟村、梨树村);
盘龙镇(陵江社区、走马岭社区、深沟村、五爱村、勤劳村、太阳村、红光村、新龙村、竞赛村、上石村、荣利村、东升村、士农村、先峰村、共和村、南山村、新民村、西南村);
大石镇(大石板社区、五四村、五一村、前进村、快乐村、缠龙村、小稻村、大石村、青岩村、苏家村、安乐村、光荣村);
荣山镇(雷坝社区、张坝社区、荣山村、权坝村);
工农镇(千佛社区、千佛村)
昭化镇(平雾村、鸭浮村、凤凰村、天雄村、战胜村、城关村、摆宴村、石盘村);
元坝镇(青梅路居委会、京北路居委会、元坝村、砖灰村、长坝村、光华村、胜利村、拣银岩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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