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资产移交和国有产权登记办法》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资产移交和国有产权登记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2-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资产移交和国有产权登记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广元市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资产移交和国有产权登记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广元市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资产移交和
国有产权登记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省市援助建设形成的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0]2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及资产移交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0]79号)精神,确保我市汶川地震对口援建项目和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资产移交和国有产权登记工作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一、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责任主体
1、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对口援建项目和维修加固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项目资产移交并办理国有产权登记。
2、县、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县、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对口援建项目和维修加固项目,由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项目资产移交并办理国有产权登记。
二、项目资产移交办法
(一)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对口援建项目和维修加固项目资产移交要按照“先竣工验收,后资产移交”的原则进行。项目资产移交前必须具备规划建设部门成立的竣工验收组出具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财政部门出具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文件,在此前提下,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和资产使用单位按项目隶属关系分别向市、县国资监管部门提出项目资产移交申请,经同意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向资产使用单位直接移交项目资产,国资监管部门负责监交。
(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在现场移交前向资产使用单位完整移交项目建设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项目资料和会计核算等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项目建设的各项批复文件;
2、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项质量保证资料;
3、各有关单位对项目建设的质量评价报告;
4、按规定制作的项目竣工图;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保证书》;
6、其他需要移交的项目资料。
各项档案资料应完整齐备,符合国家关于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的相关规定。档案资料经移交方、接收方确认后,进行工程项目现场移交。
(三)交接双方应联合对工程实物、配套设备、设施及设备附件等进行查验、清点。市、县国资监管部门作为监交方,现场监督双方签订《竣工项目资产移交书》。
三、国有产权登记办法
(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接收的项目资产,由接收单位向市国资委申报、办理产权登记,由市国资委核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作为依法确认灾后重建项目和对口援建项目形成的国有资产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接收的项目资产,由接收单位向县级国资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
(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灾后维修加固项目形成的国有资产增值部分,按原产权登记关系分别进行产权变动登记。如原产权已划入市级投融资平台,新增资产仍登记到市级投融资平台;如原产权登记在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仍登记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三)行政事业单位申报产权变动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
1、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2、国有产权变动登记表一式三份;
3、经市、县财政部门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4、项目竣工验收、移交管理的有关档案材料及法律手续;
5、已办理的土地证、房产证复印件;
6、产权登记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四)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接收的项目资产,由接收企业向市国资委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市国资委核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作为依法确认国有资产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
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接收的项目资产,由接收企业向县级国资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
(五)企业申报产权变动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1、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
2、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登记表一式三份;
3、修改后的企业章程一份;
4、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产权发生变动时的验资报告,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文件或备案表;
5、经市、县财政部门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6、项目竣工验收、移交管理的有关档案材料及法律手续;
7、产权登记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六)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和接收使用单位属同一单位的,在具备项目资产移交的必备手续后,直接向市、县国资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国有产权登记手续。
(七)非公有制企业(含非公有制控股企业)利用灾后恢复重建政府性投资形成的项目资产根据政府性投资占总投资的比例进行分类管理。政府投资总额占项目实际总投资比例超过50%的,应转按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和各投资主体投资资金实际到位额重新确定项目投资各方出资比例,由市、县国资监管机构依法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或出资人权利,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投资补助总额占项目实际总投资比例不超过50%的,投资补助作为资本公积管理。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资产移交方应与项目竣工验收组密切协作,按照竣工项目资产“验收合格一宗,移交一宗”的原则及时、准确做好移交工作。
(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取得《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项目资产移交和国有产权登记手续。
(三)接收项目资产的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资产申报、产权界定、产权登记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应严格按照广国资委〔2011〕182号文件执行。
(四)县、区国资监管部门要定期向市国资委报告项目资产移交和国有产权登记情况,市国资委要及时汇总报告市人民政府。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