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7-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峨眉山—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贯彻第七次全国环保大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1〕4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保重点工作及贯彻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2〕21号)要求,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环境保护管理水平,全力抓好环境保护重点工作
(一)强力推进污染物总量减排。
突出减排重点领域。强化造纸、印染和化工行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控制;强化水泥、化工行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治理,强化机动车(船)尾气氮氧化物和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加大工程减排力度。“十二五”期间,全市所有县城均建成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岷江、大渡河、青衣江等重点流域沿江乡镇和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建制镇基本建成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熟料生产规模2000吨/日以上的现役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氮氧化物排放未达标的实施脱硝改造,确保氮氧化物达标排放。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和省安排的投资项目,严格控制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
落实减排目标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污染减排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实施预警调控,完善减排政策措施,加大减排财政投入,健全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市人民政府将开展年度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把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目标管理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未完成减排任务的地区,实行行政问责和“一票否决”。
(二)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大力推进规划环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应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健全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机制,凡依法应当开展环评的规划,规划环评是项目环评受理的前置条件。凡已经通过环评的规划,其包含的建设项目环评内容可适当简化。
强化建设项目环评。凡依法应当进行环评的建设项目,必须开展环评,并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新改扩建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体系,风险不可控的项目、风险应急体系不完备的项目一律从严审批;对环评管理及“三同时”环保竣工验收违法严重的地区,其建设项目一律从严审批。
强化项目环评审批联动机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机制,把环境影响评价作为建设项目核准、银行贷款、证照办理的前置要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预先征求环保部门意见,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城区三产类建设项目严格实行“先环评、后证照”制度。
强化建设项目过程监管和环保验收。对环评文件未经批准即擅自开工建设、建设过程中擅自作出重大变更、未经环保验收即擅自投产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部门、企业和人员的责任。对涉及环境敏感区、环境风险高、污染较重、施工期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开展环境监理试点,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报告作为环保部门进行试生产审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全面加强污染防治。
强化工业企业污染治理。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强化入河排污口监管。继续实施电镀、化工、造纸、制革、钢铁等重污染企业挂牌整治,对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治理或关闭。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进一步完善循环经济示范推广体系,培育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园区。全面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将“双超双有”企业和涉重金属企业纳入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建立健全工业园区水污染物处置与管控体系,完善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着力提高直排水体的企业稳定达标排放率,推进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到2015年,全市县级以上各类工业园区中,20%达到省级以上生态工业园区标准。
加强城市污染综合治理。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积极推进环保模范城市创建活动。鼓励城市餐厨垃圾实施减量化处理,加强城市(镇)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完善垃圾处理厂渗滤液处理设施。争取开工建设城市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加强城市机动车污染监测,开展环保定期检验,到2015年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
加强重点流域污染控制。按照水功能区水质管理目标,从严核定水域环境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方案。优化流域产业布局,在生态环境敏感的干支流源头、水源涵养区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禁止开发或限制开发区域,严格控制布局新建水污染物排放量大和环境隐患突出的产业。
(四)加快推进农村环境保护。
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深化“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政策,各级财政应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并列入当年预算,逐步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集中治理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集镇和村庄。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鼓励城市周边村镇污水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统一处理。加大农村地区工矿企业污染防治力度,防止污染向农村转移。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为重点,严格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积极推进养殖小区、散养密集区污染物统一收集、治理,推进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加强面源污染防治。继续开展土壤环境调查,加强重点区域尤其是基本农田、重要农产品产地和“菜篮子”基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风险评估。抓好污染土壤治理修复研究和试点示范,工业企业废弃场地再开发利用的,应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和生态农业,科学施用化肥、农药,合理使用农膜,开展农膜及农业废弃包装物回收利用。推进秸秆资源化综合利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等农作物废弃物。
(五)切实加强生态保护。
大力推进生态市建设。按照《四川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第二阶段目标任务要求,继续开展生态市、生态县、生态乡镇、生态村等生态示范创建活动。到2015年,峨眉山市、沐川县力争创建为国家生态县,其他县(区)创建为省级生态县,建成一批生态细胞示范工程,努力提升全市生态文明水平。
加强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按照《乐山市生态功能区划》,加强对全市各生态功能区的分类保护,推进重要生态系统休养生息和生态修复。加强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大力实施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达标建设工程,“十二五”期间,40%以上的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能力达到省级规范化建设标准,60%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能力基本达到国家规范化建设标准。
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积极配合省政府组织实施《四川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20年)》,建立生物多样性监测与预警体系,开展生态系统状况评估。到2015年,95%以上的国家及省级重点野生保护动植物种类得到有效保护。
加强矿产、水电、旅游资源开发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的生态保护。科学划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功能区,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准入条件,全面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开展矿山环境治理与恢复。
(六)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把扩大内需与发展环保产业有机结合,加快发展环保设备和环保产品制造业,大力发展环境服务业,不断壮大资源综合利用业,积极培育生态修复产业。依托成都区域,积极推进我市环保产业发展。加快环保科技成果转化,实施重大环保技术装备及产品产业化示范工程。积极发展环保设施社会化运营、环境咨询、环境监理、工程技术设计、认证评估等环境服务业,鼓励使用环境标志、环保认证和绿色印刷产品。
二、加强全过程管理,切实提升环境风险防控能力
(七)强化环境风险全过程管理。
完善环境应急管理体系。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环境应急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市、县、乡三级环境应急管理指挥平台和处理机制,强化环境应急技术支撑和处置救援队伍建设,在重点流域、重点区域建设流动环境应急预警监测系统,提高市级环境污染与化学毒物侦测、鉴别技术水平。
加强重点环境风险源和环境敏感点调查评估。对化工企业、重金属行业、工业园区和尾矿库等重大环境风险源进行排查,建立环境风险源分类档案、信息数据库和应急专家库。
(八)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
认真组织实施《四川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严格落实卫生防护距离,在人口聚居区和饮水、食品安全保障区坚决禁止新上涉重金属项目。
加强重金属环境监管。将涉重金属企业纳入重点污染源进行管理。强化涉汞、镉、铬、铅、砷等重金属风险源的监管,对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地区、行业和企业进行集中治理,对造成污染的涉重金属企业加大处罚力度,采取限期整治措施,仍然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关停取缔。有针对性地逐步开展涉重金属污染土壤、地下水修复工作。
(九)严格化学品环境管理。
建立健全化学品全过程环境管理制度。落实化学品环境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和全过程行政问责制,对化学品项目布局进行环境风险评估,把环境风险评估作为危险化学品项目评估的重要内容。落实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制度,依法淘汰高毒、难降解、高环境危害的化学品,限制生产和使用高环境风险化学品。严格落实化工园区环境管理制度。
加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排放重点行业监督管理。削减、控制和无害化处置现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控制重点行业和地区二〇英排放。推动环境公约增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类物质的淘汰、削减和控制。
(十)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强化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和经营许可证制度,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运输、处置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的环境监管,严惩危险废物非法倾倒、转移行为,鼓励企业开展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建立废旧物品回收体系和集中加工处置体系。
推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加强医疗废物和其他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到2015年,废旧电子电器、废旧汽车规范化处置率达到70%,全市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基本得到安全处置。
(十一)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管。
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建设。逐步完善市级及重点县核与辐射环境监管体系,抓好辐射事故应急演练和应急准备工作。加强核与辐射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配合省级部门建设完善全省辐射环境监测网。
严格核与辐射环境管理。以放射源和Ⅱ类以上射线装置为监管重点,强化对新、改、扩建核技术利用项目的环评审查及“三同时”验收。加强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辐射安全监管,推进伴生放射性矿冶炼加工中的环境保护,强化高压输变电及移动通信工程等电磁辐射环境管理。
(十二)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
认真执行《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到2015年,全市实现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达标率大于90%,地下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达标率大于80%。
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险评估机制。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年度评估,开展水质例行监测和全分析,市级及服务人口在10万人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水质全分析。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预案和环境应急体系,提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预警能力和突发事件应急能力。
三、多方位推进,全面提高环保监管能力
(十三)着力提升环境监测能力。
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加快“无站县”的环境监测站建设,配备相应的站房和设备。到2015年,建成市级专用监测业务用房,县级环境监测机构标准化达标比例达到60%,扩大监测范围,增加监测项目和点位,配齐配强水质和空气自动监测设施,完善监测网络。
加强环境监测信息发布。认真执行国家新修订的环境质量标准,落实环境监测信息发布制度。2015年前,启动细颗粒物(PM2.5)、臭氧和一氧化碳的监测,并向社会发布信息。
(十四)着力提升环境监察能力。
强化环境监察能力建设。按照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要求,着力推进环境监察业务用房建设,建设环境移动执法系统和污染源在线监控中心。到2015年,市环境监察能力建设达到二级以上标准,扩权县(市)达到二级标准,其他县(区)达到三级以上标准。
加强环保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持续开展环境安全监察,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建立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和农村及生态环境监察制度。
(十五)着力提升环境信息统计能力。
推进环境信息机构标准化建设。加强核心领域信息化建设,构建“数字环保”体系,推动省、市、县环境信息资源共享。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环境统计工作,加大财政投入,加强环境统计信息化建设和基础环境统计能力建设。
(十六)着力提升环境科技支撑能力。
强化环境科研和成果转化。在饮用水安全、重点流域污染防治、重金属和危险化学品污染控制等领域,大力开展基础调查、技术研发和试点示范。积极推动环境技术管理、技术创新、技术评价与推广应用三大体系建设,进一步开展环境技术、产品设备和工艺评价与示范推广。
四、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十七)建立完善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健全环保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组成人员实行分管工作与环保工作一岗双责,建立政府负责、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环境管理体系。结合地方政府机构改革,探索实行设区城市环境保护派出机构监管模式,完善基层环境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强乡镇环境保护工作力量,明确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相关工作。
完善环境保护综合决策机制。把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环境容量、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风险评估等作为区域和产业发展的决策依据。
(十八)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
环境保护实行统一监管、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环境质量和环境安全负总责。2013年、2015年分别对县(市、区)执行环保规划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考核。制定生态文明建设目标指标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对不认真执行环保政策法规、未完成环保目标任务或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负有责任的地方政府领导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
(十九)实施环境经济政策。
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加大政府投入,将环境保护经费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并根据财力水平和工作实际逐步增加。建立政府引导、企业和社会共同投入的多元化环境保护投入机制。
实施有利于环境管理的经济政策。争取脱硫电价、脱硝电价,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实行差别电价,对可再生能源发电、余热发电和垃圾焚烧发电给予优先上网等支持。全面落实生活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收费标准坚持保本微利原则,污水、垃圾处理费用不足部分由各级政府适当补贴。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实行特许经营,对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的用地、用电、设备折旧等给予政策扶持和税收优惠。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发展排污权交易市场。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完善排污收费制度,严格排污费征收管理。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建立银行绿色评级制度,推行绿色信贷,加大对符合环保要求和信贷原则的企业和项目的信贷支持。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逐步实施能源资源开发、水电开发和饮用水水源保护等的生态补偿。逐步在全市实行县(市、区)跨界断面水质超标资金扣缴制度。逐步推行资源型企业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
(二十)加强环保宣传教育。
开展全民环境教育行动。加大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全民环保意识,推动环保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培育壮大环保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公众及环保社会组织有序开展环保活动。落实环保信息公开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环保监督员制度。加强新闻舆论宣传,充分发挥新闻工作者、文艺工作者的作用,大力弘扬环境文化,监督曝光环境违法行为,推动全社会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实施意见加强协调配合,明确责任分工,认真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市环境保护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实施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乐山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3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