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条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乐府办函[2015]1号
颁布日期:2015-01-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条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峨眉山景区、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条措施的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5日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条措施的实施细则

根据《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乐府办发〔2014〕26号,以下简称《措施》)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一、购房优惠时限

2014年10月30日至2015年10月29日止,以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准。

二、补助对象及房屋类型

(一)享受购房补贴的对象:符合《措施》规定范围,购买乐山市主城区商品住房的买受人;

(二)享受购房补贴的房屋类型:乐山市主城区商品住房(以套为单位);

(三)在职在岗:购房期间在乐山市行政区域内有固定工作(劳务合同或单位证明)。除应届毕业生外,申请人需提供在乐山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半年(含)以上的社保证明;应届本科毕业生应将人事档案调入乐山,且获得补贴后三年内不得调出,所购房屋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三、“优秀人才”的界定及补助标准

“优秀人才”主要是指在乐或来乐,在职在岗的以下七类人员: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和管理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或讲座教授和长江学者成就奖获得者,中央“千人计划”入选者;

(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才,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省杰出创新创业人才奖获得者,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省“千人计划”入选者;

(四)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或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包括出国留学获得国家教育部承认学位的博士研究生);

(六)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包括出国留学获得国家教育部承认学位的硕士研究生);

(七)“985”、“211”高等院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应届毕业生指2014年、2015年毕业);

补助金额标准:第一类人员补助20万元,第二类人员补助10万元,第三类人员补助5万元,第四类人员补助4.5万元,第五类人员补助4万元,第六类人员补助3.5万元,第七类人员补助3万元。

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1.第一、二、三类人员持相关学历证明、经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核实后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在乐工作单位出具的在职在岗证明和社保证明,按照办理方式申请补贴。

2.第四、五类人员持相关职称或学历证明、在乐工作单位出具的在职在岗证明和社保证明、县(市、区)人社局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按照办理方式申请补贴。

3.第六类人员持相关学历证明、在乐工作单位出具的在职在岗证明和社保证明、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按照办理方式申请补贴。

4.第六、七类人员持相关学历证明、在乐工作单位出具的在职在岗证明和调入人事档案证明、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按照办理方式申请补贴。

四、“特殊岗位人才”的界定及补助标准

特殊岗位人才是指在乐山市范围内,政策执行期间在职在岗的大学生村官、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和特岗教师。持县级以上(含县级)组织部、团委、人社局和教育局出具的相关有效证明购房,享受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购房补贴(同时符合本条两个以上条件的只享受一次购房补贴)。

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大学生村官:凡在乐山市工作的大学生村官,持所在单位和县(市、区)组织部门出具的证明,按照办理方式申请补贴。

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凡在乐山市工作的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持所在服务地服务单位和县(市、区)团委出具的服务证明,按照办理方式申请补贴。

“三支一扶”人员:凡在乐山市工作的“三支一扶”人员,持所在单位和县(市、区)人社局出具的证明,按照办理方式申请补贴。

特岗教师:特岗教师须处于三年服务期内,持所在单位和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证明材料,按照办理方式申请补贴。

五、支持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一)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放购房贷款不收取职工任何费用;

(二)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在乐山市主城区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单职工购房贷款最高申请金额由30万元提高到35万元;

(四)乐山市职工首次购房最长贷款年限由20年调整为30年,但实际贷款年限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五)允许乐山市行政区域外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乐山市行政区域内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

(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户,在购买乐山市主城区内的商品住房时按首套房利率政策执行;

(七)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结清前一次公积金购房贷款后,若无其他住房商业贷款的,可按规定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执行住房公积金二套房贷利率;

(八)已办理预抵押登记的房贷不受工程形象进度限制,审批手续完结后即可发放公积金按揭贷款;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对开发商的资质、信誉进行严格审查,签订相关合作协议,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

六、鼓励拆迁户货币化安置

拆迁户货币化安置是指乐山市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被征收人和农村征地拆迁户,自愿选择货币化安置后在乐山市主城区购买商品住房的,以市、区两级政府确定的征收部门(乐山市市中区住房和建设局)与被征收人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或《农村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书》中载明的被征收房屋已实行货币补偿为依据进行认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购房成交价与货币补偿等值部分免征契税。对符合上述免征契税范围的纳税人,向市地税局提供以下资料: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或《农村征地》安置合同、协议(验原件、收复印件);

(二)被拆迁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验原件,收加盖备案章合同封面页、交易双方信息页、商品房基本情况页、交易双方签章页复印件);

(四)购房商品房开具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验原件、收复印件);

(五)《分户图示》(验原件、收复印件);

(六)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办税地点:乐山市市中区凤凰路中段548号(乐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地税窗口。咨询电话:12366、(0833)2417593

七、办理方式

买受人持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个人身份证原件或户口薄原件、个人购房补贴申请、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有效资料到乐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市场科窗口办理,经确认后,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加盖2014年市政府住房补贴专用章,待所购房屋办理分户产权证后,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财务科通过指定银行储蓄卡发放购房补贴。(咨询电话:2418905、13540923028)

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申请购房补贴中弄虚作假,对违法违纪的,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个人责任。

八、本措施由市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试行期间,如国家、省出台新的法律法规、政策,则从其规定。除乐山市主城区以外,乐山市其他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措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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