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调控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紧急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4-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调控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紧急通知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调控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紧急通知》(川府办发电〔2011〕15号)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下载川府办发电〔2011〕15号

http://www.leshan.gov.cn/FrontPage/HTML/NewsView.asp?ID=102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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