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乐府办发〔2010〕58号
颁布日期:2010-12-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乐府办发〔2010〕58号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乐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

乐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乐山市委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乐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乐委发〔2010〕12号),设立乐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简称市住建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规建局的职责划入市住建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含出租车行业管理)职责划给市交委。

(四)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五)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的职责。

(六)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的职责。

(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八)加强对开展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和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市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测绘、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风景名胜与园林绿化事业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及相关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并进行行业管理;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市住房及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推进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市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责任。拟订全市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组织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负责各县(市、区)的城乡规划和各类开发区、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备案、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负责核定出让地块规划条件,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负责中心城区建设工程建设项目选址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作;承担市域内各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管理,负责国家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审查、报批工作;督促检查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四)承担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监督实施的责任。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定额;组织执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工程建设的地方标准并上报审批;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执行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相关配套办法;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监督执行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危房鉴定、白蚁防治、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地拆迁的规章制度。

(六)承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责任。综合管理和指导建筑活动;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及装饰装修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以及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稽查特派员制度的有关工作。

(七)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秩序和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拟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的技术政策、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抗震技术地方规范和标准图集;组织开展城市建筑物抗震性能普查、鉴定加固和改造工作;指导村镇和农村建筑抗震工作,指导和组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八)承担全市测绘管理的责任。拟订全市测绘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规划和年度计划;监督管理勘测、测绘市场;组织协调城市测绘项目的实施;指导全市行政区域内各种比例尺地形图测量管理、全市测绘和航空遥感行业管理;指导全市测绘资料和测量标志管理。

(九)承担城镇建设管理的责任。拟订城镇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镇道路、燃气、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承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实施工作;负责城市空间的开发利用;指导城市综合开发、城镇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小城镇规划建设、村镇房屋产权管理和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十)承担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全市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省级风景名胜区除重大建设项目以外的其它建设项目的选址和设计方案审核批准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的申报以及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园林、城市公园、城市广场、城市雕塑、城市“绿心”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指导城区古树名木的管理工作。

(十一)承担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全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划并监督执行;监管城市建筑物及公共设施容貌管理,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渣土管理、冲洗等行业;指导中心城区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区内的清扫保洁和垃圾运输、无害化处理工作。

(十二)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节能减排;拟订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重点科研项目的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工作;承担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负责组织实施散装水泥的推广工作。

(十三)管理建筑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和协调全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系统的招商引资和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

(十四)拟订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协会、学会以及相关社会中介组织。负责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系统的信访工作。

(十五)承担贯彻执行市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制”的责任。负责市政府非经营性投资有关项目“代建制”的推行。

(十六)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乐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设1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政务工作的协调;负责文电处理和文书档案管理;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政务信息、宣传、保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目标管理和政务督查;组织筹办重要会议;负责政务接待,协调管理机关后勤事务;负责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年鉴的编撰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重大问题与改革的政策研究,组织起草综合性文稿;组织拟订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法律法规的规划、计划和制度;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论证、审核和报批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法制宣传教育、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调解工作;负责中心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参与中心城区规划放线验线,负责规划核实工作。

(三)规划编制管理科。

拟订全市城乡规划的发展计划和年度规划任务;负责中心城区城市各类规划的组织编制、维护、报批工作;负责城市规划与交通、水利、产业等各类规划及相应市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衔接工作。

(四)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科。

负责中心城区规划区内建设项目总平面和方案的审查报审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会审;负责核定中心城区规划区内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或提供规划设计控制文件,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负责建设工程规划选址管理工作;确定建设项目的具体用地范围;参与工程放线、验线及规划核实工作;负责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选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参与规划区以外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工程的选址;负责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用地、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核发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承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综合规划管理科。

负责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省级风景名胜区除重大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的选址和设计方案审核批准工作。负责县(市、区)城乡规划的检查、指导及各类规划审查、报批工作;协助中心城区规划区内市政工程规划资料的收集、整理、研究工作;牵头编制城市供排水管网布局规划;负责城市道路(桥涵)、绿化、环卫、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管理并参与相关建设项目选址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作;参与城市各类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六)住房改革与保障科(市住房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省住房政策、规章制度;指导全市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负责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承办全市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组织编制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市住房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事务。

(七)测绘管理科(乐山市测绘管理办公室)。

拟订全市城市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协调城市测绘项目的实施,管理全市测绘单位;负责测绘和航空遥感的行业管理;收集、整理、储存和管理测绘、遥感成果资料;负责涉外测绘成果保密审查和全市地图出版管理;负责道路红线的核定工作;负责建设工程定位放线、竣工测量管理;组织建设工程项目验线工作;指导全市测绘标志的维护、管理工作;参与规划核实工作。

(八)建筑管理科。

拟订建筑业发展规划;拟订招标代理、建筑施工、工程监理、工程检测、工程担保等市场准入与清出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之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开工和开工后的质量、进度监督,项目建设施工中的有关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督检查;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乐山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类企业及个人行为的监督管理;参与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指导监督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工作;参与各类建筑工程企业、单位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制定和管理;指导建筑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参与建筑活动监督执法;指导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内、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负责散装水泥的推广使用和监督检查。

(九)勘察设计科(乐山市建筑物抗震办公室)。

拟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发展规划、产业及技术政策并监督实施;管理勘察设计咨询业和勘察设计市场,推广工程建设设计标准;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之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拟订行业科技发展和建筑节能规划,组织行业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指导行业内科技成果转化、产品认证和推广工作;组织实施行业内对外科技合作项目;负责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指导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的防震减灾工作;指导行业信息化工作。

(十)城市建设管理科。

拟订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风景园林事业、环卫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和规章制度;指导市政公用行业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镇燃气和城镇污水处理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房地产、燃气、园林企业资质初审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市政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含城市供排水管网、城市防洪设施和排涝设施)日常维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城市道路占用、开挖审批工作;负责城市领空占用监督管理,参与门面装修、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工作;组织中心城区防洪排涝应急抢险工作;指导中心城区规划区内市政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研究工作。

(十一)村镇建设科。

指导全市村镇建设工作;拟订村镇建设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管理全市乡镇和村庄的规划、建设工作;指导农村居民建房通用设计图的推广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建设质量管理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和管理;提出进城定居农民的住房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公用设施建设和小城镇、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承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初审报批、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市重点镇的建设工作。

(十二)工程建设科。

负责制定全市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参与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以及所管工程建设项目规费的统一收取、压证上岗、项目管理、资质审查工作。

(十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科。

收集整理国家和省有关城市建设的政策举措,制定相应办法措施;负责拟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及项目的争取、筛选、储备工作,具体实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咨询、评审、申报、备案、核准;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和统计工作;协助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征地拆迁办公室完成有关工作;承担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市政府非经营投资有关项目“代建制”具体工作。

(十四)行政审批科。

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和局授权的公共服务事项的咨询、受理、办理、收费、发证工作;负责局系统行政许可事项的协调管理工作。

(十五)计划财务科。

组织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事业(行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综合管理各类专项资金的使用;拟订市级城市维护费的计划安排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社会团体的财务及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局直属单位和社会团体财务审计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系统统计、信息报表工作;负责全局劳动工资、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管理及社会保障工作。

(十六)信访科。

负责接待、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负责群众来信、来访的交办和督办工作;负责定期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预警和群众来信来访的分析报送工作;协助做好维护稳定和处理突发事件工作。

(十七)政工人事科(机关党委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工作;承办干部考察任免、后备干部选拔和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的年度考核、劳动人事调配、建设人才交流和劳动就业等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系统专业技术职称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全局干部人事和专业技术档案管理工作;负责住房和规划建设系统干部职工培训、技能鉴定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党务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儿童等工作;负责全局社会团体管理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和机关党组织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乐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5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机关党委书记按市委规定配备;总工程师1名,总规划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7名,副科级领导职数7名。

市纪委、监察局派驻纪检监察专项编制2名。其中:纪检组长1名、监察室主任1名。

另核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7名。

五、其他事项

(一)城市建设管理中有关涉水职责的分工。市水务局牵头编制中心城区防汛规划及预案,市住建局参与并负责组织中心城区防洪排涝应急抢险工作。市住建局牵头编制城市供排水管网布局的规划,市水务局参与。中心城区供排水管网、防洪设施和排涝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工作由市住建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乐山市规划管理局市中区分局更名为乐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中区规划分局,为市住建局的派出机构,正科级,由市住建局和市中区政府共同管理,以市住建局管理为主。主要职责:负责中心城区规划区以外的城镇规划。核定行政编制3名。其中:局长1名。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乐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乐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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