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乐府办发〔2010〕51号
颁布日期:2010-12-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乐府办发〔2010〕51号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乐山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

乐山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乐山市委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乐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乐委发〔2010〕12号),设立乐山市环境保护局(简称市环保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乐山市环境保护局挂乐山市核安全管理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

(二)加强环境治理、环境监管和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职责。

(三)加强核与辐射环境监督管理职责。

(四)加强组织开展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落实减排目标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参与制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实施国家、省各类环境保护标准、技术规范以及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全市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市重大环境问题。牵头开展对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开展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的污染防治工作。

(三)负责落实全市污染物减排工作。监督实施四川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污染物控制指标,制定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指标,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牵头实施环境目标责任制、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

(四)负责环境保护投资管理。负责提出全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依法负责排污费的征收、缓减免及稽查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全市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负责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全市环境保护的地方性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规定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全市开发建设区域、综合性规划、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放许可证、环境污染治理资质的审查审批和发放,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转报、发放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开展全市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工作,组织实施或受市政府委托组织实施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开展全市生态保护工作。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全市生态保护规划和生态市建设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向市政府提出新建各类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审查、审批建议,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土地荒漠化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参与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组织开展各类生态创建工作。

(八)负责全市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核安全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和技术标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和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环境保护厅委托的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的审批及“三同时”管理工作;参与上级环保部门负责的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和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建设项目的审批及“三同时”管理工作。参与反生化、反核和辐射恐怖袭击工作。负责全市核与辐射监测和监察工作。

(九)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监督执行国家颁布的各类环境标准,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配合省上开展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的建设,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发布全市环境状况公报和环境信息。负责环境统计工作。

(十)开展全市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管理环境保护科技成果并推广应用,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一)组织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对外交流与合作。参与协调市内环境保护国际活动和区域合作,管理全市环境保护系统对外经济合作,协调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受市政府委托,在环境保护厅指导下,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开展活动,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系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指导全市环境保护系统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全市环境保护系统在职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十四)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乐山市环境保护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工人事科)。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政务,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秘、档案、机要、保密、政务公开、行政接待、会议会务、爱国卫生、治安保卫和机关内部交办事项的督查督办等工作,管理局机关基本建设和行政后勤、车辆管理工作;负责环保电子政务和信息管理工作;负责拟订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来信来访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与人事管理工作;负责环保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环保系统干部岗位培训和队伍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环保系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规范化建设工作;归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奖惩;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局系统劳动工资、专业技术职称和工勤技术等级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环境监测和法规科。

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等方面的规划;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政策、法律和环保科普知识宣传教育,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组织协调各界开展环保宣传教育活动;承担新闻发布工作;承办环境保护社会表彰,推广环境保护先进典型;组织起草我市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处罚审查、行政听证、行政复议、应诉和行政调解工作;负责环境保护目标管理和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省环境监测、环境信息的制度和规范;监督国家及省环境标准的执行,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协调指导开展环境监测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组织调查评估全市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按照环境质量公报制度,组织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组织编制并发布全市环境状况公报;编撰环境保护年鉴;负责环境保护对外交流和区域合作;参与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有关工作。

(三)规划财务科。

牵头组织编制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参与审核全市各类规划中涉及环境保护的内容;负责拟订我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并提出市级环保资金安排意见;参与管理市级环保专项资金;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预算、决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监督审计工作;负责环保示范工程及其它环保项目的立项工作;参与城市环保基础设施项目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排污费管理使用有关工作。

(四)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污染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和环境统计制度及规范;组织测算并确定重点区域、流域的环境容量;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组织实施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负责审核涉及增加排放总量新上项目的总量指标;负责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组织编制环境统计年报和统计报告。

(五)环境影响评价科(行政审批科)。

贯彻执行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三同时”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负责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审批;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负责对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持证单位进行日常监督;负责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承办市政府公布的有关环保行政审批事项。

(六)污染防治科。

贯彻执行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污染防治规划;参与跨市(州)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工作;负责水体、大气、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和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污染源限期治理工作;负责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进口固体废物和有毒化学品的转报、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核发、机动车污染防治等环境管理;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导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创建工作;负责绿色信贷、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和监督工作;组织拟订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通报及应急预警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及损失评估工作;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审查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负责污染源信息监控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七)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科。

贯彻执行自然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编制生态保护规划和农村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示范区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全市重点区域、流域、湿地的生态环境管理;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活动,协调组织对生态破坏事件进行调查处理;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指导农村生态示范创建和环境优美(生态)乡镇、文明生态村的创建工作;负责农村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小流域及湖库污染和村镇生活污染、养殖污染、土壤污染防治等工作。

(八)核安全与辐射监督管理科。

组织实施核与辐射安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负责环境保护厅委托的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三同时”监管和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核(换)发,参与由国家、省级环保部门审批的核技术应用和输变电等电磁辐射装置及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和“三同时”监管工作;组织实施辐射安全监督检查;负责辐射环境监测;组织拟订并实施本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负责辐射事故及投诉的调查处理,参与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乐山市环境保护局机关行政编制2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8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

单列管理行政编制1名。

市纪委、监察局派驻纪检监察专项编制1名(纪检组长)。

另核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2名。

五、其他事项

(一)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市环保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市水务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两部门要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部门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保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务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环保局协商一致。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乐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乐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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