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部分重点企业主体税实行分享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0-01-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部分重点企业主体税实行分享的通知

凉府函〔2010〕11号

西昌、德昌、会理、会东、美姑、越西、冕宁七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根据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水能矿产资源及重点企业税收征管及入库级次的通知》(凉府发〔2007〕9号)和九届州政府57次常务会议精神,为进一步理顺州与县市之间的税收入库级次,规范税收征管,进一步调动各级政府发展经济、加强支出管理的积极性,促进全州国民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将第二批重点企业分税名单和分税比例通知如下:

一、分税标准

原已纳入凉府发〔2007〕9号确定范围的分税企业不变,第二批分税企业分税标准按凉府发〔2005〕64号文件精神,2008年主体税收达到500-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二、分税比例

增值税中央75%、州级10%、县市级15%,企业所得税中央60%、州级10%、县市级30%。

三、分税企业名单

华润雪花啤酒(西昌)有限公司、西昌新钒钛有限公司、长安工业动力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三益烟草有限责任公司、会理县财通铁钛有限责任公司、会理县落东铜业有限公司、会理县矿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安宁河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德昌士达炭素有限公司、会东星光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凉山州乃托水泥有限公司、四川锦屏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美姑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执行时间。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凉山州第二批重点企业分税表

二0一0年一月四日

凉山州第二批重点企业分税表

http://www.lsz.gov.cn/eportal/fileDir/uploadfiles/pic/2010-1-25/rimkwj45cjysrvi5s2jusfu0%E5%87%89%E5%BA%9C%E5%87%BD%E3%80%942010%E3%80%9511%E5%8F%B7%EF%BC%88%E9%99%84%E4%BB%B6%EF%BC%8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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