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文号:泸市府发[2012]23号
颁布日期:2012-08-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泸市府发[2012]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1〕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

我市地处四川盆地南缘向云贵高原的过渡地带,地形起伏较大,地质构造复杂,地质灾害点多面广、发生频率高、灾害危害重。目前全市已查明地质灾害隐患680余处,主要以滑坡、崩塌、泥石流、地表塌陷为主。居住于地质灾害隐患区域内的群众近6万人,受地质灾害严重威胁的达2.8万人,属全省地质灾害较为严重的市(州)之一。特别是近年来受极端天气、工程建设等因素的影响,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频繁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因此,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对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明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全局,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贯穿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个环节。按照“积极治理、合理避让、安全第一”的总体要求,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建立健全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防范治理、应急处置等体系。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责任制;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专群结合、群测群防,谁引发、谁治理,统筹规划、综合治理等原则,强化全社会地质灾害防范意识和能力,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努力提高全市地质灾害防治水平。

(二)目标任务

地质灾害调查:对重点经济建设区、重点工程建设区、新农村建设、山区学校建设、搬迁避让安置点建设等开展调查与评价,分别查明其地质环境条件,地质灾害点及其隐患和危害等,为建设规划与布局提供依据。

地质灾害预防:加密部署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监测设备,建立健全覆盖全市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建立健全市、区县、乡镇(街道)、村社四级群测群防体系,将群测群防体系延伸到易发区所有行政村,使广大干部群众的防灾意识、防灾水平、自救互救能力显著提高;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及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需进行专项论证,从源头上预防地质灾害的发生。

地质灾害应急:完善市、区县两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及预案操作手册,健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系统,以满足突发地质灾害时,能在短时间内以最快的速度赶赴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

地质灾害治理:到2015年,完成50处重大地质灾害项目治理,安排100处中小型地质灾害应急排危除险,对2088户受地质灾害威胁村民实施搬迁避让。通过应急排险、勘查治理和搬迁避让等防治工程,使已查明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人员基本脱险。

到2020年,全面建成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和应急体系;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威胁和因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明显减少;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水平和防灾减灾工作体系功能有显著提升,能适应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需要。

三、全力做好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工作

(一)全面开展地质灾害隐患调查评价。各区县人民政府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充分依靠基层群众和专业队伍,加强部门协作,按照全省“十二五”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要求,深入、全面地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在防灾减灾工作中,要充分运用已有的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地质灾害排查、汛前检查、汛期督导等工作成果,重点加强对我市城镇、农村聚居点、学校、景区等人口密集区和重要设施周边地质灾害隐患危险性的调查和评价力度。对全市现有地质灾害(隐患)点的位置、类型、规模、稳定性、危害对象、防治现状等,进行全面的核查和评价,调查评价结果及时提交市政府,作为灾害防治工作的基础依据。

(二)强化重点勘查。对可能威胁城镇、学校、医院、集市、村庄、部队营区等人口密集区域,以及饮用水源地、重要工矿设施等重点敏感区域,隐蔽性强、危害大、地质条件复杂的重大隐患点,在调查评价的基础上尽快组织力量勘查,查明灾害成因和危害程度,掌握发展变化规律,逐点制定落实监测防治措施,按轻重缓急申报纳入省级重大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库或当地地质灾害防治年度计划,及时采取监测预警、应急除险或转移避让、工程治理等措施。

(三)加强动态巡查。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组织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经常性巡回检查,对重点防治区域每年开展汛前排查、汛中检查和汛后核查,及时发现灾害隐患,及时将排查结果及防灾责任单位、责任人向社会公布。市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隐患排查工作的督促指导,对基层发现上报的隐患点要按分级负责要求,及时组织专业部门进行现场核查确认。根据调查评价结果和灾情险情发展,及时将新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纳入预案。实行防灾预案动态管理,对预案内地质灾害隐患点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员发生变动的,适时对新上岗人员进行培训,并及时将变动情况在有关媒体公示。调查评价、勘查及动态巡查等基础工作的成果要在群测群防体系建设中充分运用和深化。

(四)完善监测预报网络。进一步完善国土、气象、水利等部门联合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地质灾害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对地质灾害高易发区所处村庄、学校、医院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人口密集区,以及易发生滑坡、山洪、泥石流的高山峡谷地带,要加密部署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专业监测设备,加强监测预报,确保及时发现险情、及时发出预警。

(五)加强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各级气象部门要及时发布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国土资源部门要牵头相关部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宣传车和电子显示屏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将预报或预警信息准确、迅速传达到基层第一线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员和受威胁的群众。农村山区、部分建设工地等偏远地区主要依靠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逐户通知等方式,将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传递给受威胁群众。当地质灾害气象预报等级达到四级或四级以上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尽快作好防灾预警和防灾准备工作,并启动灾害点应急防灾预案。

(六)提高地质灾害群测群防水平。健全和完善市、区县、乡镇(街道)、村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使之覆盖到地质灾害高发区、易发区和灾害点。乡镇(街道)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群测群防的组织领导,落实乡镇(街道)责任人、国土资源部门责任人和监测责任人,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政府安排财政资金对群测群防员给予适当经费补贴。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群测群防人员进行防灾知识技能培训,不断增强识灾报灾、监测预警和临灾避险应急能力。

(七)全面实施专职监测员制度。对威胁学校、医院、村庄、集市、企事业单位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重大隐患点实施专职监测员制度,配置专职监测员和专业监测仪器及工具,并由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对专职监测员进行专门业务培训。

(八)积极实施主动避让。结合地质灾害主动预防避让工作需要,在汛期灾害性天气时要积极实施主动预防避让。在重要转折天气过程前,主动组织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提前转移至安全地带。各区县要在充分利用省级资金的基础上,安排配套资金做好灾民安置工作。大力推行生活补助制度,对提前主动避让至安全地带的群众给予每人每天10—20元的生活补助。

(九)严格实行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强化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大力推行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公示、告知、督查、承诺制度,切实将评估结论与防灾措施建议落到实处。坚持“谁诱发,谁治理,谁受益,谁治理”的原则,努力减少人类工程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各区县有关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要加强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理确定项目选址与布局。

(十)加快实施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各区县要切实加强地质灾害易发区群众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作,在用好省级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多渠道争取和统筹使用资金,适当提高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补助标准,全力做好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工作。做好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点选址的安全性和适宜性评估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共同努力,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改善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

(十一)科学开展工程治理。抓紧启动全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体系建设工作,加快编制泸州市地质灾害防治“十二五”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区县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加大向国家和省上争取地质灾害治理资金力度,做好勘查、可行性研究、施工图设计等基础工作。对实施搬迁避让难度大、威胁人数众多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各区县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职责划分,加快开展工程治理,充分发挥地勘专业队伍的技术支撑作用和专家的技术指导作用,科学设计,精心施工,保证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治理项目的支持、指导和监督。

(十二)加强重要设施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区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要对交通干线、水利枢纽、输供电输油(气)设施、工矿设施等重要设施及军事设施周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及时采取防治措施,确保安全。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论证,明确需采取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时实施地质灾害防护工程,做到防护工程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地质灾害防护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各施工企业要加强对工地周边地质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制定防灾预案,落实工程治理和主动预防避让等措施,切实保证在建工程和施工人员安全。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对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指导。相关属地政府应对应急抢险工程涉及的征地、赔偿等工作进行积极协调并提供优惠政策支持。

(十三)积极开展综合治理。各地要组织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水利、农业、安全监管、林业、气象等部门,统筹各方资源抓好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水土保持、山洪灾害防治、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尾矿库隐患治理、地灾易发地区生态环境治理等各项工作,切实提高地质灾害综合治理水平。要编制实施相关规划,合理安排非工程措施和工程措施,适度提高我市南部中低山区和人口密集地区等山区城镇、乡村的地质灾害设防标准。

(十四)有效实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充分发挥科技在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中的支撑作用,科学应对突发性重大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建立完善政府领导充分听取专家论证意见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决策机制。对隐患明显、一时难以治理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及时实施应急排危除险。要加强对崩塌、复杂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成灾机理、灾害风险分析、应急处置的科学研究。要通过应急处置尽量减轻地质灾害灾情、险情,降低和规避地质灾害风险。

(十五)努力提高基层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各地要进一步修订完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严密、科学的应急工作流程并及时更新。支持各地统筹开展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加强必要的救灾必备物资和医疗救护用品储备,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有关各方协调联动和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健全专群结合的监测队伍,加强以专业地勘单位为主体的工程技术队伍、技术支撑专家队伍、科研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强化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市、区县、乡镇(街道)三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机制。加大资源整合和经费保障力度,加强应急技术和管理机构硬件能力建设,支持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配备应急抢险车辆、应急通信和其他专业设备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管理等工作。

(十六)强化基层地质灾害防范。地质灾害易发区要充分发挥基层群众熟悉情况的优势,大力支持和推进乡镇政府和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的地质灾害监测、巡查、预警、转移避让等防灾能力建设,强化基层在操作层面防范的主体作用。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的巡回检查,对威胁场镇、学校、医院、村庄、集市、企事业单位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重大隐患点,要安排汛期专职监测人员专人盯守巡查,发现险情及时上报,果断采取应急防灾减灾措施。

(十七)强化地质灾害宣传培训和演练。各区县要组织重点地区党政负责同志、基层组织负责人、施工工地负责人、中小学校负责人、骨干群众等参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组织开展针对普通群众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培训,加强受威胁群众重点参与的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处于地质灾害高发区内的区县及各工程建设项目每年均要开展形式多样、注重实效、操作性强的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各地质灾害隐患点每年汛期前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避险演练。要根据地质灾害隐患威胁人数确定应急演练规模,务求实效。

(十八)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加强综合协调,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应急处置、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医疗和心理救助,全力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加强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建设,驻泸武装警察、公安民警、消防官兵、民兵预备役及其他力量要积极参与地质灾害应急救援。

四、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并建立完善逐级负责制,确保防治责任和措施层层落到实处。区县、乡镇人民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地质灾害易发区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作为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及主管部门负责人任职等谈话的重要内容,督促检查防灾责任落实情况。对在地质灾害防范和处置中玩忽职守、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行政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要给予表扬奖励。对长期在地质灾害防治一线工作的人员,在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职务晋升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二)建立健全分工协作机制。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做好威胁城镇居民和乡村农户安全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公路(乡道、村道由乡镇、村负责)、航道沿线危及交通设施和通行安全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水务部门要做好河道、水利设施及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电力部门要做好电力建设项目生产生活场所和周边地质灾害隐患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做好在建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周边地质安全隐患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城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做好管辖范围内的市政环卫设施及其周边地质灾害隐患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扶贫移民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移民迁建区、移民迁建设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监管部门要做好工业企业、矿山开采等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避免因生产活动引发地质灾害,同时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活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做好在建项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发展改革、科技、教育、民政、铁道、卫生、旅游等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领域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实施。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重要信息、突发事件要及时通报、快速反应,实现防灾信息与部门工作间的充分衔接,广泛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格局。

(三)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防治法规。全面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1〕43号)有关精神,认真贯彻和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相关技术标准,努力实现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范化和标准化。

(四)多渠道加大资金投入。积极向国家和省上争取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和资金。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费用纳入财政年度计划和预算,建立地质灾害防治经费投入保障长效机制。切实保证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巡查、评估、监测、预报、治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地要探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国土资源、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确保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专款专用。

(五)大力推进科技创新。积极向国家和省上争取科研经费和项目,加大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相关的政策法规、组织管理、灾害监测与治理等领域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支持市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大地质灾害防治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力度。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积极采用地理信息、全球定位、卫星通信、无人飞机、遥感遥测等先进技术手段,探索运用物联网等前沿技术,提升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的精度和效率。加强与省内和本市周边地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先进的地质灾害防治理论和技术方法,把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泸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27日

延伸阅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白银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治理和规范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