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01-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下发以来,我市房地产市场出现了积极的变化。为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通知》(川府发〔2010〕32号)要求,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相关文件精神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落实履行稳定房价职责考核问责机制

住房问题事关国计民生,既是经济问题,更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民生问题。各区县、市级有关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上来,提高认识,坚决贯彻执行国发〔2010〕10号文件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一系列政策精神,采取有效措施,稳定房地产市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各区县、市级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泸市府办发〔2010〕43号)要求,细化和完善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力度的相关措施,并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根据省政府建立的“省政府考核市(州)政府、市(州)政府考核县(市、区)政府,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考核问责机制,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监察局要加强监督检查,建立约谈、巡查和问责制度。对稳定房价、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进行约谈,并追究责任。

二、严格贯彻执行相关政策,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

(一)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

各区县、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快保障性住房供应,按照“按需建设、应保尽保”的原则,建立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限价商品房为导向,形成梯度化、多形式、全覆盖的住房保障体系。各区县、市级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垦区危房和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等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做好各类棚户区改造的规划编制和年度计划安排工作,安排好改造时序,落实资金、土地、税费和金融等相关优惠政策。各区、县应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严格落实《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泸市府发〔2010〕34号)的要求,研究制定积极推行公共租赁住房配建的鼓励政策。国土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将市及各区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套数、面积、套型结构、建设标准、配套设施、违约责任等作为土地出让和规划批复的前置条件,写入土地出让合同和规划批复文件。同时要确保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按照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统筹安排,探索政府租赁住房统一建设、分类保障的新体制新途径。同时应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财政资金投入,确保建设资金按时足额到位。严格执行财政预算安排、土地出让净收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相关规定。中央代发的地方债券资金,应向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倾斜。从2010年起,在确保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可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在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可以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在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将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用于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金融机构应加大支持力度,抓紧制定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中长期贷款政策。可建立贷款担保机制,引导社会资金投入。

各区县、市级有关部门要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用地供应,在2011年3月底前制定并公布2012年前(含)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项目的供地计划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城市规划区外的各类棚户区改造后职工需进入城镇安置的,最迟应在2011年5月底前向当地县及以上人民政府提交安置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申请。各区县、市级有关部门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应在2011年3月底以前做好开工准备,6月底前全面开工。在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项目用地计划得到落实的同时,各区县、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快建设用地的整理,依法依规完成征地拆迁等工作,及时为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项目提供可建设用地。不能按时完成征地拆迁工作的,应及时调整用地计划,在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或具备“净地”供应的储备土地中优先安排,确保按期开工建设。

(二)加强住房建设和用地管理,增加住房有效供给

各区县、市级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和全省稳定房地产市场、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工作部署,认真做好“十二五”期间住房建设规划和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采取得力措施,增加住房有效供应量,落实保障性住房政策,确保完成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任务。各区县应及时制定并公布以住房为主的房地产供地计划,并切实予以落实,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并优先保证供应。严格控制别墅等高档楼盘供地,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坚持净地出让。积极探索一次性竞价、特定区域商品房限价反拍地价等办法出让土地,抑制地价过快上涨。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要共同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对普通商品住房的规划、开工建设和预销售审批,对已批未建、已建未售的普通商品房项目,要采取促开工、促上市措施,尽快形成有效供给。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部门严格土地出让规划和建设条件,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将确定拟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住宅建筑套数、套型建筑面积、销售价位、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以及开竣工时间、违约处罚条款等纳入土地出让合同,确保中小套型住房供应结构比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到位。要严格限制低密度大户型住宅项目的开发建设,住宅用地的容积率指标必须大于1。严格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管理,各类住房建设项目应在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土地交付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3年内竣工和违约责任追究及处罚条款,并载明土地受让人遵守约定的承诺。综合用地的,必须在合同中分别载明商业、住房等规划、建设及各相关出让条件。

(三)严格差别化信贷税收政策,坚决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

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发〔2010〕10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275号)对购买不同套数住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信贷政策,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禁止利用消费性贷款购买住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调查、审核、抵押、发放、回收等工作,积极支持缴存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住房的贷款需求,切实加强贷款风险管理,防范贷款风险。财政和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结合全市实际,严格执行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首次购房与非首次购房的差别化税收政策。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加大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力度,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利用房地产价格评估等手段强化税收征管,加强对二手房交易中订立“阴阳合同”等偷逃税款行为的查处。

三、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一)严肃查处囤地炒地闲置土地行为

国土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清理处理闲置土地。对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必须依法坚决查处;对因规划调整、基础配套不完善等造成土地闲置的,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部门制定解决方案,落实措施,督促动工。对已到约定开发动工时间但未构成闲置的土地,限期开发动工建设;对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并且无正当理由不开工建设的土地,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予以处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将闲置土地信息核实结果及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

(二)加大房地产交易市场监管力度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房地产市场动态监管制度,开展商品住房销售现场的日常巡查和实地检查,在及时发现并查处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便预收定金、首付、捂盘惜售、囤积房源、虚假宣传、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大对经纪机构炒买炒卖、哄抬房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要结合《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的实施,做好格式条款备案监督工作,坚决遏制违法行为发生。各区县、市级有关部门要于近期集中开展一次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活动,重点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三)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管理制度

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管理制度是《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规定的一项基本制度,是政府主管部门实施房地产监督管理的重要举措。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督促开发企业及时做好开发项目备案,按月报送项目开发建设相关数据,加强项目开发经营全程动态监管。凡未按要求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

四、加快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加大房地产信息公开力度,加强舆论正面引导

统计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信息交流与沟通,实现各类相关资料互联共享,全面加强房地产市场统计监测工作。建立健全房地产价格统计制度,完善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体系,定期对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各区县、市级有关部门要把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作为贯彻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实。加快建立部、省、市、县区四级住房信息系统网络和基础数据库,为群众住房消费和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提供全面、及时、准确的信息。全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与省级信息系统联接要按照随建随联、稳步推进的原则进行,在2012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市级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与省级信息系统联网。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批准预售信息、可售楼盘与房源及违规违法行为查处情况,通过单位信息网或其他形式平台向社会公开。积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保障性住房建设、树立正确住房消费观念、打击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等方面的宣传报道,弱化对“地王”等的宣传报道,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延伸阅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白银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治理和规范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