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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泸市府函〔2009〕113号 |
|---|---|
| 颁布日期:2009-06-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定向限价商品房管理的通知
泸市府函〔2009〕1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以及《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泸市府发〔2004〕5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为切实加强我市定向限价商品房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限定销售对象。定向限价商品房是市政府通过特定方式推出,专门用于因征地拆迁购房困难的拆迁户购买的特殊商品房。其销售价格是以市政府公布的各区域货币还房价标准为基数,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财政局、市规建局参与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核准而确定的。凡政府设定的定向限价商品房未经政府批准,一律不得对外销售。
二、定向限价商品房的建设标准。定向限价商品房在一般商品房的建安基础上,增设水、电、气、闭路电视(不含机顶盒),防盗门,铝合金或塑钢外窗,厕所蹲便器,清水墙,砂灰地面,电话等设施,保证水、电、气按一户一表一卡计量到户。
三、购房管理办法。凡符合购买定向限价商品房者,凭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征地拆迁安置证明登记购房。在购房时,一证只能购一房,且购房面积人均控制在30平方米;以户为单位,超出享受面积10平方米以内,按定向限价房计价,超出10平方米部分按商品房市场价计算。
四、严格拆迁安置证明管理,征地拆迁安置证明仅限于被拆迁户本户使用有效,不得转让和交易。
五、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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