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8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建筑市场平稳健康发展26条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12-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8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建筑市场平稳健康发展26条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14]5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金融办、市地税局制定的《促进房地产建筑市场平稳健康发展26条措施的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9日

关于促进房地产建筑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26条措施的实施细则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局、

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金融办公室、市地税局

根据《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房地产建筑市场平稳健康发展26条措施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14〕46号)精神,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细则。

一、支持投资开发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税收按企业实际取得的收入课税,不得违反规定提前预征。

(二)对泸州城市规划区内1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费可以在预售许可之前缴纳50%,竣工验收之前全部缴清。

(三)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加强土地储备,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将城市规划扩建新增土地、无使用权人的存量土地依法纳入储备土地范围。对因企业原因未按合同要求使用或无力开发的土地,已认定构成闲置土地的,依法征缴土地闲置费或者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因政府原因导致闲置的土地,采取延长动工时间、协议有偿收回等方式依法处置。

二、支持融资需求

(一)重点支持二级(含)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公积金贷款,公司自有开发项目建筑主体施工达50%(含)以上,并达到该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中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住房公积金可以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二)对开发企业资质好、房屋性价比高和销售前景好的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房地产项目,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开发企业征信良好的,开通信贷绿色通道。政府有关部门要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对接洽谈,建立银企沟通机制。

三、支持住房需求

(一)在泸州城市规划区和县城规划区内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在该商品房未交付入住前,购房人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子女可凭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在该商品房所在区域统筹安排入学。

(二)新的棚户区改造项目鼓励货币化安置,由政府搭建服务平台,将开发企业合适的可供房源纳入安置房房源,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管理;由被征收人与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自主购买安置。

(三)积极探索政府通过招投标等公开透明程序采购或收储存量商品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房屋买卖价格上限按照项目开发成本(含土地费用)、税金和合理利润三项加总审慎确定,且不高于所在区域内周边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平均价格。

四、落实购房补助

(一)补助范围和标准

凡在城镇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农村人员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两年内的大学生,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期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准),在我市主城区范围内(即泸州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包括中心半岛、城北组团、城西组团、城南组团、高坝组团、沙茜组团、纳溪组团、泰安—黄舣组团、安宁—石洞组团)和县城规划区内首次购买120(含)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住房的,给予60元/平方米购房补助。

(二)审批发放流程

1.凡符合补助条件的申请人,持相关申报资料(所需申报材料附后),到所购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政务服务中心申请办理。

2.区县住建、公安、人社、教育、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和首套房认定、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户籍信息、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就业情况、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的学历信息、资金发放等进行审核。

3.各区、县住建局在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增设购房补助受理窗口,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到购房补助受理窗口申报并填写购房补助申报表(本市户籍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未进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的,填写《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表》),各区县相关部门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的工作人员按照各自职责进行联合会审(办理流程附后)。

4.其他事项:(1)购房补助申报的截止日期为:2015年11月30日。(2)泸州城市规划区购房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由区财政先行垫付,市财政结合补助发放情况,每季度结算一次。在县城规划区的所需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

五、本细则的有效期与泸市府办发〔2014〕46号文件一致。实施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

六、以上条款除已明确适用于县城范围的外,仅适用于泸州城市规划区范围。各县可以根据权限和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扶持措施。

附件:购房补助所需申报材料和办理流程

附件

购房补助所需申报材料和办理流程

一、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2.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

3.申请人为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提供就业情况证明(就业的提供劳动合同或就业证明、创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申请人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提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查档证明(原件)

(三)购房发票(验原件,收复印件)

(四)所购房屋的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出具的首套房证明(原件)

(五)购房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二、办理流程

区、县住建局受理购房补助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首套房认定工作;采取并联的方式,分别送区、县公安局对进城务工人员的户籍信息审核,区、县人社局对进城务工人员的就业情况认定,区、县教育局对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学历信息审核,以上部门均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由区、县住建局每个月汇总一次审核结果,将购房补助发放明细表送区、县财政局,区、县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购房补助发放明细,并将购房补助拨付到区、县住建局购房补助专户。区、县住建局在购房补助到账后,在5个工作日将购房补助以转帐的方式分别划转到申请人个人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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