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1-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14]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1日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泸州市委、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组织实施(泸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泸委发[2014]11号),设立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职责,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局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市政设施、环卫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城市照明管理等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将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及所属事业单位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承担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划给市城乡规划管理局。
(三)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四)加强指导小城镇、农民新村的建设、管理工作。
(五)加强旧城和棚户区改造工作。
(六)加强开发建筑业产业发展职责,进一步做大做强开发建筑业。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住房保障、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和房地产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风景名胜事业、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市政设施和环卫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城市照明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建设科技推广运用管理、城建监察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负责编制住房保障、城镇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和房地产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环卫事业、园林绿化风景名胜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参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和审核;参与编制城乡基础设施各类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负责全市旧城和棚户区改造政策制定、编制计划、目标管理和督促检查工作;负责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房改工作;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属机关住房保障办法和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方案的审核工作和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各区县开展旧城和棚户区改造具体实施工作。
(四)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负责全市住宅和房地产行业管理;对本市的房地产业务进行指导;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屋登记管理及指导各县房屋登记工作;负责本市房产测绘管理;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中介、物业管理、房屋租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防治的管理。
(五)承担全市开发建筑业产业发展工作责任。负责开发建筑业产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的制定;负责开发建筑业产业的调查研究、监测分析,协调解决产业运行发展中的问题;监督指导县区开发建筑业产业发展工作。
(六)承担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及行业标准定额;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劳动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本市工程造价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本级政府管理的建设工程造价。
(七)承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责任。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对外地建筑业企业(含招投标代理企业、监理企业)入泸和个人从事建筑业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参与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市勘察设计、开发、建筑、园林、造价等企业资质审查报批和年检初审;指导全市建筑活动;指导建筑业对外工程承包及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建筑业企业体制改革工作。
(八)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市场和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负责勘察设计市场准入,指导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勘察设计技术质量管理;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负责全市城市建设和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监督执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镇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会同市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全市防空地下室建设进行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
(九)承担指导全市村镇建设工作责任。贯彻落实中央、省发展小城镇的政策,负责市小城镇建设领导小组决议事项落实情况的督查,协调处理小城镇建设的有关事宜。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小城镇、农民新村的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建设质量管理、危房改造、公用设施建设以及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
(十)承担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城市容貌管理、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维护管理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容貌、环境卫生、市政工程设施、环境卫生设施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占用道路管理、城市照明管理、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监督管理指导城市供(排)水、燃气工作;监督指导全市城乡容貌管理工作、城乡环境卫生工作、市政公用设施维护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建设、保护和管理,起草地方城市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区管理规范性文件;负责审查城市公园绿地、道路绿化等绿化项目的设计方案;参与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的世界遗产保护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市规划管理部门依法划定城市“绿线”,并监督管理;负责临时占用绿地、城市树木移植砍伐的审批;负责城市古树古木保护管理。指导区(县)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工作。
(十二)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负责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缴、返退、使用、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预伴混凝土和预伴砂浆)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工作。制定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发展规划;制定建设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科研项目攻关、新技术的开发、科研成果的转化与推广。
(十三)承担除省政府批复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外的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和城建监察工作,指导区县进行城建监察工作。
(十四)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和信息系统工作;指导区县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工作。
(十五)制定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执业资格审核管理工作。负责涉及住房和建设行业的信访工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行业交流和合作。
(十六)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加强作风建设;健全完善惩防体系制度机制;建立行政权力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
(十七)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1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局机关政务工作、文电处理、文书档案;负责起草局重要文稿;负责局会议组织协调、对外联络、行政后勤工作;负责目标管理、行政效能、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信息、爱国卫生、残联、计划生育、无偿献血、编撰省市建设年鉴修志、保密、国家安全等工作;负责系统信息工作,承办行业报刊泸州通联站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按规定指导城镇建设档案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制及体制改革相关法律、政策研究;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负责牵头组织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审核和报批工作;负责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建设系统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综合管理建设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法律服务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城乡建设检查工作;指导全市建设系统的依法行政工作。
(三)行政审批科
制定机关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办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办理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审批事项;负责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园林绿化企业、勘察设计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理企业、环卫企业、质量检测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审批。
(四)勘察设计和科学技术科(建筑工程抗震办公室)
综合管理全市勘察设计咨询业工作。负责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理各类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和节能设计审查备案手续;参与全市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的资质认证初审工作,参与以设计为主体的工程总承包的资质认证工作;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设施的抗震设防工作;参与注册建筑师和注册工程师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质量鉴定和事故的调查认定;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建设管理政策、地方规范性文件;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行业科技发展规划、技术政策;编制行业重点科技发展项目计划和技术引进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重大科研项目的研究开发、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重大技术引进项目的论证,管理行业科技成果和技术市场;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工作。
(五)村镇建设科(市小城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指导全市村镇建设工作;拟订村镇建设的发展战略、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指导和管理全市乡镇和村庄的建设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农村公用设施建设和小城镇、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开展并指导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负责农村建筑工匠从业资质、资格管理;承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及传统村落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市重点镇建设;承担市小城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六)城市建设科
负责指导全市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参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负责市政公用规划编制工作;负责城市供水、节水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燃气行业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全市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储备、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规划区内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及配套设施的初步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建设。
(七)质量安全科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负责指导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和局属单位生产安全、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管理市内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对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组织对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八)开发建筑管理科
负责贯彻实施房地产开发管理、建筑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工作,负责全市住宅和房地产行业管理。负责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监督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九)容貌管理科
负责编制城市容貌管理的专业规划、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建筑物和设施的容貌管理,对在城市建筑物和设施上堆放或吊挂物品、张挂或张贴宣传品等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利用城市道路(含人行道)、广场等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摊点占道、占道停车等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含人行道)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照明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设置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城市道路挖掘、依附城市桥梁埋设或架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以及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进行监督管理;会审城市市容、市政工程设施的规划、定点、设计、竣工验收;指导区县城乡容貌的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市城乡容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十)环境卫生管理科
负责编制城乡环境卫生管理与环卫设施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城乡环境卫生管理、环卫体制改革、环卫作业的市场化进行指导;负责城市道路(含人行道)、广场、公共场所等环境的清扫保洁和管理;负责生活垃圾、粪便等的收集、清运、处置、综合利用管理;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证的审批和建筑垃圾处置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垃圾收集点、果皮箱、公厕、污水处理、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粪便处理场等环卫设施的维护、管理;会审化粪池的设计、竣工验收;指导区县城乡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的监督检查。
(十一)市政建设科
负责编制城镇基础设施、环卫设施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全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发展;参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参与市政公用规划编制工作;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市政工程设施、环境卫生设施的初步设计审批、建设管理、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对市政工程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全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
(十二)信访应急科
负责建设行业应急管理、内部保卫、信访、维稳、综治、110联动、开发建设遗留问题处理工作。
(十三)计划财务科
组织拟订全市城市建设的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建设系统固定资产投资、利用外资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建筑业、房地产业、城市公用事业和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规划;负责住建系统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的监督管理;负责编制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和监督使用;负责中央、省级专项资金的申报和使用分配;负责局机关财务核算和监督;负责直属单位的财务、物价、行政事业收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局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负责对外经济合作和招商引资;负责建设系统统计信息工作;负责直属单位的财务审计工作。
(十四)人事教育科
负责具体办理局党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工作;负责建设行业和直属单位专业技术职称、工人技师、技术工作等级的评审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建设监理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师等执业资格工作;编制建设人才培训规划,指导和管理行业职工培训、技能鉴定、岗位培训、劳务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负责系统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指导系统社团开展工作。
(十五)监察室
协助党组检查本系统各级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处理违反党章党纪案件,受理系统内党员的控告的申诉;监督检查由局任命的机关工作人员和直属企事业领导干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决定的情况;受理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及申诉,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调查处理;具体承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党风党纪教育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
(十六)机关党委办公室
负责具体办理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及系统党的建设的日常工作;负责局、二级局(中心)、基层单位党政班子建设,参与系统科级干部管理;负责管理和指导系统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负责系统思想政治、宣传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群团、知识分子、统战、干训、政研会秘书处日常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43名(含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机关党委书记按市委规定配备;科级领导职数2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五、其他事项
(一)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职责分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市政管理、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结束后将审批的相关资料信息抄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备案。
(二)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等部门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职责分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的整体规划、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技术创新和示范工作;对应用建筑垃圾生产的新型建材产品负责组织认定和技术推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规划纳入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研究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的政策措施;安排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重大项目。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的政策、标准,组织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技术及装备研发,制定并实施产业专项规划和产业扶持政策。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制定建筑垃圾污染防治政策、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在科技研发、资金支持和税收政策方面,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泸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泸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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