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促进房地产建筑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26条措施的通知
关于印发促进房地产建筑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26条措施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0-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房地产建筑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26条措施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14]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促进房地产建筑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26条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1日
促进房地产建筑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
26条措施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建筑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14〕30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大做强开发建筑业的若干意见》(泸市府发〔2014〕19号)文件精神,结合当前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合理住房需求
(一)市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文件。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按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对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审慎把握并具体确定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我市城镇化发展规划,向符合政策条件的非本地居民发放住房贷款。
(二)用好用活住房公积金政策
1.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
2.降低公积金贷款门槛:取消公积金借款人需要城镇户籍的要求;新入职大学生连续足额缴交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外地缴交公积金可在我市享受公积金贷款政策;军人或军属符合公积金条件的可享受公积金最高额度;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由夫妻双方缴交公积金原最高可贷25万元、单职工20万元分别调整为40万元、30万元。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4.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一次与公积金中心合作良好,在第二次合作时保证金由10%调整为5%。
(三)税务机关在办理房产交易税收时,以住房管理部门登记的住房套数作为认定依据;查询困难的由购房人提供承诺书等有关依据。纳税时首套房的认定:以办理房屋产权时购房人家庭实际拥有的房屋套数为准。年满18周岁以上的子女独立购买第一套房认定为首套房。
(四)个人转让购买超过5年(含)的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
(五)作为购房计税基数的指导价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由市政府统一制定标准适时调控。
二、支持合理融资需求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合理配置信贷资源,支持资质良好、诚信经营的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普通商品住房,积极支持有市场前景的在建、续建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提高信贷工作效率,精简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对审批通过的房地产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应及时发放,做到应放尽放。
(八)财政部门应及时落实四川省财政厅决定,从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居民家庭在四川省行政辖区内首次购买自住普通商品房提供贷款,且贷款利率不超过(含)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按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发放符合条件贷款金额的3%给予财政补助。
(九)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按房地产贷款增量进行奖励,从2014年10月1日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项目贷款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全年房地产新增贷款达到60亿元(含)以上,按房地产新增贷款额的0.3‰给予奖励。
(十)在我市主城区且具有良好信誉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宗地面积100亩(含)以上的,需要分期建设、又需要贷款的,规划、国土、金融部门在风险可控、资金管理可控的情况下,可按分期项目进行融资,相关部门对贷款资金参照资本金管理办法严格监督管理,只允许用于该项目的开发投入。
三、鼓励农村居民进城镇购房
(十一)农村居民在城镇有固定生活来源的,允许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登记为城镇居民。已在城镇购房但户籍暂未迁出的,其农村居民权益不变。到城镇购房入户的,其子女享受购房居住小区所在招生片区居民子女同等教育权利,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同等待遇。
(十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两年内的大学生,从本文件执行之日起,一年内在泸州主城区购买首套面积120平方米(含)以下的商品住房,给予60元/平方米的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区各承担一半;在县城规划区内的所需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
四、优化市场发展环境
(十三)对于房地产企业适应市场变化,未进行预售的楼栋,在不改变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并满足规划设计条件及相关规定情况下作出的户型调整,规划部门应及时审批。
(十四)放宽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界定为:有地下车库的中高层(即九层及以下)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面正负零;有地下车库的高层(十层及以上)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面一层;有地下车库的超高层(建筑高度100米及以上)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面二层。
(十五)规范市场秩序,强化招投标管理。建立完善住建、国土、发改等相关部门对重大项目招投标资格核查机制,坚决打击“挂靠”和违法分包行为,引导企业有序竞争。探索建立省外建筑企业在泸承揽国有投资建设项目设立分公司制度。加快企业、人员、项目三大基础数据库建设,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十六)强化对开发建筑业的服务。人民法院审慎审理或者执行涉开发建筑企业的案件,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加大对故意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贷款诈骗、挪用专项资金、私刻印章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市内建筑施工企业在外承揽工程,所得税回市内注册地缴纳的,视其贡献由相关市级部门和区、县政府建立奖励机制。
五、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
(十七)加快构建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住房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住房供应体系。逐步实施棚户区改造和房屋征收中的货币化补偿安置,减轻政府实物安置负担,让更多被征迁居民通过市场化手段自主购房安置。
(十八)各区县探索建立政府收储、采购保障房和安置房制度,逐步实行政府收储、采购社会房源作为征收安置还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六、科学调节土地供应
(十九)各区县要全面清理土地供应存量和商品住房存量,根据本地库存量和市场供求变化情况积极应对,合理确定商品住宅用地供应量,适时调整供地结构、宗地大小,按计划有节奏地均衡投放。商品房库存量大、去化期限超过24个月的区县,调减商品住宅用地出让规模。
(二十)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和处置力度。凡因企业原因闲置土地达一年以上的依法严查严处;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土地,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对不能实现无偿收回的,探索采用对闲置宗地重新评估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办法,促进房地产市场规范有序。
(二十一)建立交地跟踪服务机制,加强对已出让的房地产项目实际交地情况的跟踪,及时协调交地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按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时限交地,切实解决企业受让土地后发生的拖延交地问题。
七、建立完善应急机制
(二十二)建立住建、规划、国土、税务、公安、法院、银行等单位协同配合的联动机制,加强对市场销售较差、开发进度较慢、不稳定苗头较大的企业实行分类监管。
(二十三)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强化执法检查,加大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和处罚力度,对退房率高、价格异常以及消费者投诉集中的项目进行重点监管。强化预售资金监管,由房管部门和银行等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在项目开始预售后,各监管银行根据项目建设情况,在项目办理竣工备案和房产初始登记之前预留监管资金总额的5%,重点监管项目执行15%。
(二十四)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地方政府为主体,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应急处理机制。对在建或已预售的房地产项目融资出现资金风险的,按照“分类处置”原则,一企一策,通过重组等手段实施帮扶,促进项目建成销售,化解风险。
引导开发企业合理规范竞争,杜绝恶性降价竞争。引导购房人合理消费,强化严格履行合同意识,有关部门要依法处理商品房买卖纠纷。
(二十五)加大房地产市场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发布房地产市场信息。加强舆论引导,引导媒体客观分析市场,稳定市场预期。
(二十六)建立房地产市场风险预警预报机制,各区县要建立市场异常变化、重要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的制度。
八、本《措施》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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