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5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建筑市场平稳健康发展28条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泸市府办发[2015]26号
颁布日期:2015-06-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5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建筑市场平稳健康发展28条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15]2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5部门《关于2015年促进房地产建筑市场平稳健康发展28条措施的实施细则》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9日

关于促进房地产建筑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28条措施的实施细则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

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市金融办

根据《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5部门关于2015年促进房地产建筑市场平稳健康发展28条措施(试行)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15〕19号)精神,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细则。

一、关于购房补助的实施细则

(一)补助范围和标准

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在我市主城区范围内(即泸州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包括中心半岛、城北组团、城西组团、城南组团、高坝组团、沙茜组团、纳溪组团、泰安-黄舣组团、安宁-石洞组团,下同)购买商品住房的,不分户籍及套数限制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补助;购买二手住房的,给予60元/平方米的补助。

购买商品房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购买二手房以不动产权属证书时间为准。

(二)申报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2.《商品房买卖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

3.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查档证明(原件)。

4.不动产登记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购买二手房的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

5.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购买商品房的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

6.契税发票(购买二手房的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

7.购房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三)办理、审批发放流程

1.凡符合补助条件的申请人,持相关申报资料,到所购房屋所在地的区政务服务中心申请办理。

2.各区住建局在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增设购房补助受理窗口,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到购房补助受理窗口申报并填写购房补助申报表。

3.市、区财政先行预拨资金给各区住建局,由区住建局直接在窗口办理购房补助(发放到申请人银行账户),每季度汇总后,根据发放明细表与区财政局结算。

(四)其他事项

1.补助申报的截止日期为:2016年5月31日。

2.购房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市财政结合补助发放情况,每季度结算一次。

(五)解释权归泸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关于缓缴维修资金的实施细则

(一)申报资料

1.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委托代表身份证及委托书(验原件、收复印件,委托书收原件)。

2.开发企业缓缴维修资金申请书(原件)。

3.开发楼盘竣工验收报告、房地产终测绘报告(验原件、收复印件)。

4.维修资金缴纳楼栋及需缓交维修资金楼栋明细表。

5.抵押物明细(抵押物为企业无抵押、无纠纷的房产)、抵押物评估报告书(按抵押物评估价值的80%折算冲抵维修资金)。

(二)办理流程

1.开发企业提出申请,泸州城市规划区外由区住建局受理,泸州城市规划区内由市住保局受理。市住保局、区住建局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现场查验等工作。

2.市住保局、区住建局出具抵押物楼盘锁定通知,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屋交易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物楼盘信息锁定,并出具抵押物抵已锁定证明。

3.市住保局、区住建局出具维修资金缓缴通知,明确缓缴的楼盘,不动产登记中心(房监所)为缓缴楼盘办理房屋初始登记。

4.开发企业缴清维修资金后,由市住保局、区住建局出具维修资金缴清通知,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屋交易中心)解冻锁定的抵押物。

5.开发企业用房产抵押缓缴维修资金的,需在未售房产竣工验收后18个月内缴清缓缴的维修资金。对在房产竣工验收后18个月内仍未缴清缓缴维修资金的开发企业,由市住保局、区住建局委托房地产拍卖公司对抵押物进行处置,处置抵押物的价款优先用于偿还缓缴的维修资金和进行抵押物处置时产生的费用。

(三)解释权归泸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实施细则

(一)征收程序

1.房地产开发类建设项目分两次缴纳配套费。第一次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缴纳50%配套费;第二次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缴纳50%配套费。按下列程序办理:

(1)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先持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开具的“核费单”,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开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面积核验单”;在市政务中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办理缴费手续后,再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开具的“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通知”,按项目属地原则在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点:三区政务中心)办理施工许可证。

(2)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办理预售许可证时,先持“预售许可证面积核验单”办理缴费手续,再持“办理预售许可证通知”办理预售许可证。(办理地点:市政务中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

2.不属于房地产开发的其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全额缴纳配套费。按下列程序办理: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先执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开具的“核费单”,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开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面积核验单”;在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窗口)办理缴费手续后,再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开具的“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通知”,按项目属地原则在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地点:三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挂账程序

1.市委、市政府相关要求减、免配套费的项目,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做出重大贡献的项目,根据城市建设发展要求需要减、免的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可申请配套费减免,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后,提出初审意见,提请市配套费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初审意见为减或免的项目,为加快办事程序,可先办理配套费挂账,待市配套费领导小组研究后,按研究意见办理。

2.配套费为挂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须完善相关手续解除挂账后,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和市、区住建部门方可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及备案。

3.2015年5月1日前配套费缴费手续未完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需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出具的完清手续通知书,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方可完善相关手续。

(三)泸州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中心城区范围外、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托管区范围的建设项目,配套费征收管理程序由三区政府和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依据相关规定自行制定。

(四)解释权归泸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四、关于执行住房公积金新政策的实施细则

(一)凡新购房的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成员(父母和子女)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支付购房款;已提取公积金帐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的,仍然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二)凡目前尚有公积金贷款余额的职工,在本文件有效期内可申请办理补提公积金一次,提取额度为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当前余额。

(三)凡贷款购房的公积金缴存职工,夫妻双方均可提取其账户余额内不超过上年还贷金额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还贷。

(四)办理方式

1.新购房的职工按照《归集业务指南》所示提交购房提取资料;家庭成员(父母或子女)可选择提供以下材料提取公积金:

(1)《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户口已迁出的提供派出所出具的加盖有效印章的《历史户成员表》;

(3)加盖单位有效印章的《干部履历表》相关页复印件。

2.目前尚有公积金贷款余额的职工办理补提,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在复印件上写明“申请公积金贷款补提”字样并签字确认,公积金中心经办人打印该职工《公积金个人贷款明细表》并签字确认后即可办理提取。

3.贷款购房的职工因还贷提取公积金的,按照《归集业务指南》所示提交还贷提取资料。

4.以上业务由所在单位统一收集整理资料,由公积金专管员到所辖公积金中心办理相关业务。

(五)以上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从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办理补提公积金的截至2015年12月25日结束,过期不补。

(六)解释权归泸州市财政局。

五、关于土地方面的实施细则

(一)宗地分割办理不动产权证要件

宗地面积100亩(含)以上,需要分期建设、又需要贷款的,除提供分割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必要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无不良记录的证明材料、规划部门出具的分期建设规划红线图以及国土、银行、开发企业三方监管协议。其他要求事项如下:

1.对土地价款已缴清但欠滞纳金的宗地,国土部门依据规划部门出具的分期红线图,先办理一期不动产证。企业应将贷款资金优先用于缴纳全部滞纳金后,方可办理剩余不动产。

2.对符合第十九条情形的,企业所欠违约金或滞纳金用资产抵押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完善相关手续后为其办理不动产登记:

(1)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可抵押资产清单。

(2)国土部门和税务部门对其所欠违约金和滞纳金及抵押资产处置时需缴纳的税费进行核算。

(3)由财政部门委托评估机构对可抵押资产价值评估审定,保障可抵押资产能偿还所欠违约金和滞纳金及抵押资产处置时需缴纳的税费。

(4)由国土部门与企业签订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或网签备案,并报国资委备案。

(5)如企业在抵押期限内缴清所欠违约金或滞纳金,则注销抵押登记或网签备案;在12个月抵押到期还未缴纳的,政府将依法对抵押资产进行处置,抵押资产处置时需缴纳的税费由企业承担。

(二)在已抵押土地上的预购商品房申请按揭抵押预告登记的,除提交必要材料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提交土地抵押银行同意其土地所对应商品房设定按揭抵押的书面函;购房人已知晓所购房屋对应土地已设定抵押权的承诺函;银行和房管部门应对开发企业预售房屋资金和按揭资金进行监管,且该资金应首先用于归还土地抵押贷款,并提供按揭银行与房管部门的监管协议。

(三)对因政府原因导致的房地产用地尚未开发办理土地抵押要件:

可凭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宗地原因的证明并明确开发时间,办理不动产抵押,抵押银行和房管部门应对融资资金只能用于宗地开发进行监管,签订监管协议。

(四)解释权归泸州市国土资源局。

六、关于银行贴息的实施细则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以购房合同为准),凡在泸州主城区范围内(即泸州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包括中心半岛、城北组团、城西组团、城南组团、高坝组团、沙茜组团、纳溪组团、泰安—黄舣组团、安宁—石洞组团)购买商品住房的(二手房除外),不受户籍和套数限制,在我市商业银行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由财政给予利息补贴。补贴标准为:银行基准利率上浮10%为利率上限,给予贷款利息50%的补贴。补贴时间为:2015年6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

(二)申报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2.《商品房买卖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

3.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查档证明(原件):

4.购房发票(验原件,收复印件);

5.银行按揭贷款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

6.银行还款清单(原件);

7.购房人还款账户对应的银行卡号(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办理、审批发放流程

1.符合条件的购房人申请当年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财政贴息的时间为次年第一季度(即申请2015年6月1日至12月31日为2016年一季度,申请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2017年一季度,申请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2018年一季度)。

2.申请时购房人在贷款银行的相应营业网点打印银行还款清单,并加盖鲜章(银行打印还款清单时要明确贷款利率,分开本金和利息;贷款利率不足基准利率上浮10%的按实际利率出据还款清单,贷款利率超过基准利率上浮10%的按基准利率上浮10%出据申请利息补贴的还款清单)。

3.申请人在申请时段持相关申报材料,到所购房屋所在地的区政务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各区住建局在政务服务中心增设购房贴息受理窗口,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到购房贴息受理窗口申报并填写购房贴息申报表。

4.各区住建局直接在窗口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利息补贴(直接发放到申请人的银行还款账户)。每年年底由贷款银行清算符合补贴条件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利息,经住建、财政部门审核后,根据发放明细表与区财政结算。

(四)解释权归泸州市金融办公室。

七、除银行贴息有效期按具体规定时间执行以外,本《细则》的有效期、实施范围与泸市府办发〔2015〕19号文件一致。实施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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