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境保护局泸州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10-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境保护局泸州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13]5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市环境保护局《泸州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9日

泸州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

减排考核办法

市环境保护局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政府绩效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实现全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1〕4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厅四川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3〕23号)和《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泸市府发〔2012〕20号,以下简称“方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的绩效管理和评价考核。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泸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总量控制的四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第三条“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把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本辖区内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职能部门及重点企事业单位,并将其纳入本区、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绩效管理,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执法监督,确保实现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

第四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按照《方案》要求,确定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目标,制定年度减排计划,将减排任务分解落实到本辖区内各乡(镇)人民政府。年度减排计划应于当年3月5日前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发展改革部门。

第五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建立本地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将主要污染物减排纳入经济形势分析,做好分析测算,实施预警调控。

第六条主要污染物减排考核实行综合考核,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按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监测办法以及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相关规定予以核定。依据各区、县环境质量变化情况验证减排工作成效。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的建设运行情况。依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核实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和联网情况,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数据核实各区、县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和主要污染物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统计体系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依据各区、县相关文件和抽查复核情况以及绩效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评定。

(三)各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落实情况。依据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关闭落后产能时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中重点项目的建成投运情况,区、县人民政府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以及其他各项减排政策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进行评定。

综合考核依据工作情况评定,考核结果分为优秀(85分及以上)、良好(75分及以上,85分以下)、合格(60分及以上,75分以下)、不合格(60分以下),具体考核指标计分细则详见附件。

第七条对各区、县人民政府落实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的核查督查,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结合国家、省核查督查进行,每半年一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20日和9月20日前,分别将各区、县上一年度及本年度上半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初步核算数据报告市政府,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各区、县人民政府于每年12月30日前将当年本辖区内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自查报告报市政府,抄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统计和监察部门,对各区、县人民政府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考核。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上述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将全市考核结果报告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采用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

(一)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

(二)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未达到相关要求(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75%,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80%,国家和省重点监控企业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95%)。

(三)综合考核得分低于60分。

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在1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九条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审定后,交送市委组织部,依照《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关于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等规定,作为对各区、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市政府优先加大对该地区重点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匹配的支持力度;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降低该地区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项目的替代系数,并结合全市减排表彰活动依照国家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对考核结果为未通过的,实行问责和“一票否决”制。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高该地区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项目的替代系数,提请市政府撤消授予该区、县的市级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由市监察机关会同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和问责等。连续两年未通过考核的,依照国家规定暂停该区、县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对未通过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由市监察机关依照《泸州市“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考核问责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该区(县)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对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弄虚作假的区、县,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各区、县人民政府需报经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统计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向社会公布本地区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数据。

第十二条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对所辖区内各乡(镇)和重点企业的上一年度减排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考核结果于每年5月10日前向市政府报告,抄送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泸州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综合考核指标计分细则

附件

泸州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综合考核指标计分细则

一、减排目标指标

(一)减排目标完成率

减排目标完成率按上年度四项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四项指标满分均为10分,超额完成加分每项不超过1分。

依据市统计局上年度各区、县经济社会发展基础数据,按照《“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计算各区、县上年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量。上年度下达的减排削减比例(或控制量)计算的净削减量加上新增排放量,即为上年度各区、县应完成的总削减量。上年度各区、县经国家总量减排核查核算认定的量除以应完成的总削减量再乘以10分即为减排目标完成率得分。超额完成的,根据超额比例予以加分。

(二)减排贡献率

减排贡献率指各区、县上年度减排量对全市完成目标的贡献,四项指标满分均为2.5分,共计10分。

将上年各区、县经国家总量减排核查核算认定的减排量进行排名,第1名得2.5分,第2、3名得2分,第4、5名得1.5分,第6名得1分,第7名得0.5分。

二、重点减排项目指标

(一)重点减排项目完成率

重点减排项目完成率指市政府与各区、县政府签订的减排目标责任书上核算期当年需完成的项目和当年年度减排计划中确定的减排工程项目完成率,满分为10分。若当年该区、县有纳入国家与省政府签订的减排目标责任书项目一项未完成,计0分;有纳入省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减排目标责任书项目一项未完成,扣5分,再按总完成率计分。

(二)重点减排项目运行

重点减排项目运行情况指重点减排项目稳定达标运行情况,满分10分。按减排定期核查、日常督查、市政府组织的专项督查情况确定。每个项目每次检查发现问题扣减0.5分,扣完为止。

三、管理指标

(一)减排目标责任落实

年度减排目标分解下达情况,占3分,年度目标未分解的不得分;有关部门减排责任落实情况,占2分。共计5分。

(二)减排政策落实

重点减排项目、污水垃圾处理运行经费保障(污水垃圾收费,运行经费政府补贴等),占1分;建设项目总量前置制度执行情况,占3分;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占1分。共计5分。

(三)减排措施执行

国家、省和市有关工程减排的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占2分;国家、省和市关于结构减排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占2分;国家、省和市关于管理减排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占1分。共计5分。

(四)减排工作推动

减排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减排报表、材料报送的规范和按时情况等,占1分;减排组织机构及工作经费保障,占1分;减排项目效率(半年和年终减排支撑材料情况、项目认可率、削减量认可率,各占1分),共计5分。

四、三大体系指标

(一)统计体系

污染减排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占1分;统计数据的质量,占1分;统计数据的应用,占1分。共计3分。

(二)监测体系

监测体系指区、县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情况,占5分,其中包括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制定及培训情况、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与验收情况、自动监控系统运行及现场核查开展情况、自动监控系统应用情况、能力经费保障情况、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监测站达标建设。

(三)考核体系

考核体系指各区、县人民政府对各乡镇和有关部门的考核情况,共2分。未严格考核的,计0分。

五、其他事项

环境保护部、省环境保护厅或市政府实施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挂牌督办的,每项次扣分2分,同一事项不重复计分;按要求完成整改任务的,扣分减半。

出台并实施总量减排新政策、新措施,对减排工作有重大推动;减排重点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对减排工作有示范和带动作用,给予2分以内的加分。

泸州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指标体系

序号考核内容分值考核依据

减排目标指标(50分)1-1减排目标完成率(40分)化学需氧量10环境保护部、省环境保护厅和市环境保护局核定数据

1-2氨氮10

1-3二氧化硫10

1-4氮氧化物10

1-5减排贡献率(10分)化学需氧量2.5

1-6氨氮2.5

1-7二氧化硫2.5

1-8氮氧化物2.5

项目指标(20分)2-1重点减排项目建成率(10分)10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认定文件

2-2重点减排项目运行情况(10分)10环境保护部、西南督查中心、省环境保护厅和市环境保护局督查情况

管理指标(20分)3-1减排目标、责任落实情况(5分)年度减排目标、重点任务的逐级分解下达;年度目标执行;部门年度减排责任目标落实情况5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文件

3-2减排政策落实情况(5分)重点减排项目、污水垃圾处理运行经费保障1

建设项目总量核定制度执行3

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1

3-3减排措施执行情况(5分)工程减排措施执行2

结构减排措施执行2

管理减排措施执行1

3-4减排工作推动情况(5分)减排规章制度执行1

减排组织机构及工作经费保障1

减排项目的效率3环境保护部核定数据

三大体系建设(10分)4-1统计体系(3分)统计制度的执行1.5省环境保护厅和市环境保护局核定数据

统计数据的质量1.5

4-2监测体系(5分)市(州)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情况5

4-3考核体系(2分)自查和对下考核开展情况2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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