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意见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意见
| 颁布单位: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政府 | 文号:眉府发〔2009〕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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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11-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意见
眉府发〔2009〕43号
东坡区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眉山城市规划区房地产市场管理,促进房地产业规范、有序、持续、健康发展,针对当前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管理
(一)严把规划审批关。加快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2011年底前实现眉山城市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市规划建设局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和市政府要求,公正、合理审批项目规划。眉山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地产开发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未经规划批准的房地产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由市规划建设局责令立即停工整顿,及时分类处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办理项目规划许可手续。
(二)严把批后管理关。市规划建设局要加强项目规划批准后的跟踪监控,及时掌握规划执行情况。对未按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的项目,要早发现,早制止,早整改,不留后患,并依法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
(三)严把综合竣工验收关。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竣工验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规定。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建设单位须向市规划建设局提供公安消防、国土、环保、气象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市规划建设局应组织规划、房地产、工程质量监督、城管、地勘、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住宅小区经营管理单位参加综合验收。凡不符合规划及建筑规范要求的项目,不予竣工备案。
二、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管理
(四)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加强建筑现场管理,市规划建设局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符合规划和建筑质量、安全负责,落实项目责任制,全面加强项目规划和质量安全管理。对违法违规建设早发现,早处理,不留后患。
(五)加强行业监管。建设、勘察、设计、建筑企业、监理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必须按照经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履职。违背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和不认真履行工程监理及质量安全监督职责的,市规划建设局依法从严处置,情节严重的,提请降低或者吊销企业资质等级。
(六)实行项目手册管理制度。从2009年11月20日起,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项目,均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管理。
三、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管理
(七)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制度。凡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含商品住宅与其它用途混合建设用地中商品住宅建设面积达到总面积50%以上的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必须100%依法公开拍卖。
(八)加强建设用地转让管理。禁止“炒买炒卖”土地,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严禁转让。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凡违反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或有关规定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坚决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追究违约违规责任。
(九)加强土地利用性质管理。原以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的非经营性用地拟改为经营性用地的,必须经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规划建设局审查,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严禁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利用性质和用途,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违者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十)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力度。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的法律和政策,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二年的按土地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四、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
(十一)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市规划建设局要按照法定程序和许可条件,严格把好商品房预售许可关;办理预售许可前应征求市国土资源局意见,对未交清土地出让价款、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项目,不得办理预售许可证。凡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进行商品房预售,或以内部认定、登记、选号等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的,市规划建设局须立即责令其停止违规销售,进行相应处罚,并延期或停止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被抵押的,须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外销售。否则,不予办理房产证。
(十二)严格商品房销售合同管理。商品房销售必须使用国家规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凡开发商擅自使用非标准合同文本,存在肢解合同内容,免除己责、加重购房者责任,排除购房者合法权利等内容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合同备案,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以适当方式向社会曝光。
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广告管理
(十三)严格执行广告登记管理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手续或销售许可证,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对外发布广告和宣传品。未经登记自行向外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从严查处。
(十四)加强对广告媒体的监管。网络、电视、报刊等广告发布者,在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时须对商品房销售广告程序的完整性、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凡未尽到相关责任和义务,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监察局依法追究相关媒体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六、加强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
(十五)严格房地产市场准入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开发活动。市规划建设局要依法严厉查处无证开发、超资质范围开发、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挂靠有资质的开发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等行为。严禁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外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必须到市规划建设局登记备案。
(十六)实行房地产市场清出制度。市规划建设局要完善房地产企业不良记录机制,把是否有不良记录作为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的重要条件。对严重违法违规开发、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一年内有两次以上不良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清除出我市房地产市场。
七、加强行政处罚和行政责任追究
(十七)对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实施综合处罚。对已经构成违法违规建设事实的,市规划建设局必须依法对房地产开发单位及其他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坚决查处到位。违法情节较轻微,社会影响较小,可以采取补救措施的,依法予以经济和行政处罚;违法情节较重,对社会影响较大,无法或不便拆除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或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或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坚决依法予以拆除。涉及勘察设计、建筑施工、监理等单位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的,由市规划建设局按有关规定依法一并严肃处理。
(十八)从严处罚违规增加容积率。对违法违规增加容积率的,除了足额追缴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外,还须给予与违法所得相应的处罚。增加的建设用地和建筑面积,由市规划建设局核定。原取得土地价格低于现行基准地价的,按批准时的基准地价核定原楼面地价。违法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坚决予以撤除并给予经济行政处罚。
(十九)严厉查处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市监察局要加大对本意见实施情况的监察力度,建立相关制度和机制,定期督查,严厉查处行政不作为、作为不到位和乱作为行为。要设置城乡规划建设监督管理举报电话,凡举报内容有明确事实、情节的,必须立即开展调查,限期作出调查结论。凡出现行政不作为、不到位、乱作为及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均实行责任倒查,对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坚决实行调离、免职等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意见从印发之日起实行。过去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有效期限3年。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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