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信用农户 信用村 信用乡(镇)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信用农户 信用村 信用乡(镇)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眉府办发〔2011〕2号 |
|---|---|
| 颁布日期:2011-02-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信用农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眉府办发〔201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眉山市信用农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眉山市信用农户信用村信用乡(镇)
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重大决策,切实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更好地发挥金融服务“三农”的作用,促进农村经济金融协调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农户”、“信用村”和“信用乡(镇)”分别是指“信用状况”达到规定指标水平的农户、行政村和行政乡(镇)。
第三条信用农户、信用村和信用乡(镇)的评定坚持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评选条件
第四条“信用农户”评选条件及评定标准
一、基本条件
(一)家庭户主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户籍在当地,并在农村金融机构服务区域长期居住;
(三)家庭成员中须具有劳动生产或经营管理能力的劳动力;
(四)从事种养殖业或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项目,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
(五)个人品行和社会信誉好;遵纪守法、无不良嗜好,在公安、工商、税务等机关无不良记录;
(六)信用观念强、资信良好、无恶意逃废债务记录。
二、评定标准
根据农户信用档案指标,结合《农户信贷评分标准》(附件1)进行综合评定,信用综合评分70分以上的可评定为“信用农户”。信用综合评分为90分以上,长期诚实守信,为当地经济发展和信用环境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信用农户”,可以申报县(区)级“优秀信用农户”。
第五条“信用村”评定条件
(一)“信用农户”占辖区内贷款农户的比例达到70%以上;
(二)农户贷款面达到30%以上;
(三)不良贷款占比不超过10%;
(四)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关心、支持农村金融机构工作,积极协助农村金融机构清收到逾期贷款;
(五)村委会及相关经济组织的基本账户开在所辖农村金融机构,资金通过农村金融机构发生往来,不拖欠农村金融机构债务;
(六)村所辖贷款户诚实守信,无赖债和逃债行为(含为他人承担担保义务担保的贷款)。
第六条“信用乡(镇)”评定条件
(一)“信用村”占辖区内行政村的比例达70%以上;
(二)农户贷款面达30%以上;
(三)不良贷款占比不超过10%。
(四)乡(镇)党政支持农村金融机构工作,积极协助农村金融机构清收到逾期贷款;
(五)乡(镇)政府及相关经济组织与农村金融机构无债务纠纷。
(六)“信用村”占辖区内行政村的比例达80%以上,农户贷款面达40%以上,不良贷款占比不超过8%的“信用乡镇”,可以申报市级“信用乡(镇)”。
第三章评选程序
第七条分级组建评审委员会、评审小组和评定小组
(一)眉山市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任主任,人行眉山市中心支行行长任副主任,市委农工办、财政局、金融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业局、畜牧局、银监分局和涉农金融机构组成的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行眉山市中心支行,负责日常工作。
(二)各县(区)成立相应的评审小组,各乡(镇)成立相应的评定小组,负责辖区内“信用农户”、“信用村”、“信用乡(镇)”的评定以及市级“信用乡(镇)”的推荐上报工作。
第八条“信用农户”的评定程序
(一)农户申请。由农户向乡(镇)评定小组提供信用档案,提出申请;
(二)评定。乡(镇)评定小组根据农户信用评分情况评定出“信用农户”;
(三)颁证和公告。乡(镇)政府颁发“信用农户”证书,并张榜公布;
第九条县(区)级“优秀信用农户”的评定程序
(一)农户申请。农户向乡(镇)评定小组提出申请;
(二)初审及推荐。乡(镇)评定小组初审后向县(区)评审小组推荐上报;
(三)评定。县(区)评审小组进行评定;
(四)颁证和公告。县(区)政府颁发“优秀信用农户”证书,并张榜公布。“优秀信用农户”在全县(区)范围内均可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信用村”的评定程序
(一)村委会向乡(镇)评定小组提出书面申请,乡(镇)评定小组初评后报县(区)评审小组;
(二)县(区)评审小组进行评定;
(三)县(区)政府颁发“信用村”牌匾和证书,并在新闻媒体进行公布。
第十一条“信用乡(镇)”的评定程序
(一)乡(镇)政府向县(区)评审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县(区)评审小组进行评定;
(二)县(区)政府颁发“信用乡(镇)”牌匾和证书,并在新闻媒体进行公布。
第十二条市级“信用乡(镇)”的评定程序
(一)县(区)评审小组审核推荐,乡(镇)政府向市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市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定;
(二)市政府颁发市级“信用乡(镇)”牌匾和证书,并在新闻媒体进行公布。
第十三条“信用农户”一年一评,“信用村”、“信用乡(镇)”两年一评,评定后指标达不到要求即取消资格,不再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第四章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金融优惠政策
(一)贷款额度增加。非“信用村”、“信用乡(镇)”的“信用农户”的贷款余额可在30000元以内核定;“信用村”的“信用农户”的贷款余额可在35000元以内核定;“信用乡(镇)”的“信用农户”或县(区)级“优秀信用农户”的贷款余额可在40000元以内核定,市级“信用乡(镇)”的“信用农户”的贷款余额可在50000元以内核定。对信用状况特别优秀的“信用农户”农村金融机构可酌情扩大授信额度。
(二)利率优惠。非信用村、信用乡(镇)的“信用农户”减少上浮比例最高不超过10%,“信用村”的“信用农户”减少上浮比例最高不超过15%,“信用乡(镇)”的“信用农户”或县(区)级“优秀信用农户”减少上浮比例最高不超过20%,市级“信用乡(镇)”的“信用农户”减少上浮比例最高不超过30%。对信用状况特别优秀的“信用农户”农村金融机构可酌情扩大利率减少上浮比例。
“信用村”、“信用乡镇”区域内的企业贷款由农村金融机构根据企业的信用状况,可给予减少利率上浮比例不超过30%的优惠。
(三)服务优先。“信用农户”可凭个人《小额信用贷款证》、《“信用农户”证》、身份证和本人私章(签字)在核定余额内到农村金融机构门柜直接办理信用贷款。农村金融机构优先提供信息、技术、结算服务。
第十五条其他配套优惠政策
(一)畜牧部门:将信用农户、信用村、信用乡(镇)优先纳入重点产业政策支持范围;项目安排重点倾斜;优先安排养殖技术培训、技术指导、防疫服务等。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被评选为“信用农户”并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农村创业者,按照政策规定的最高额度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开设绿色专用通道提供优质服务。
(三)农业部门:优先安排农业项目及科学技术培训。
(四)财政部门:对信用(乡)镇和信用村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优先予以扶持。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人行眉山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两年。
附件:1.农户信贷评分标准
2.“信用农户”申报表
3.县(区)级“优秀信用农户”申报表
4.“信用村”申报表
5.“信用乡(镇)”申报表
6.市级“信用乡镇”申报表
附件1
农户信贷评分标准
分指标
计分
第一类
得分
第二类
得分
第三类
得分
第四类
得分
户主个人信息(60分)
基本信息(30分)
年龄
25-45岁
4
45-60岁
3
18-25岁
2
16-18岁、60岁以上
1
住房性质
自有或独生子女与父母居住,产权属父母
4
非独生子女与父母同住,产权属父母
3
租借房在1年以上
2
租借房在1年以内、无房居住
1
文化程度
大专以上
4
中专及高中
3
初中及小学
2
文盲
1
健康状况
良好
3
较好
2
较差
1
丧失劳动能力
0
专业技能
有
4
无
2
-
-
婚姻状况
已婚
4
丧偶或离异,有子女或供养人口
3
丧偶或离异,无子女或供养人口
2
适龄未婚
1
供养人口
无
3
1-2人
2
3人以上
1
-
联系方式
有自己固定的联系方式
4
通过父母、弟兄姊妹联系
3
通过朋友联系
2
无联系方式
1
小计
30
21
12
5
信用履约与担保情况(20分)
各种欠费
无
2
200元以内
1
200元以上
0
-
贷款违约次数
0
4
1-2次,取得贷款人谅解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
2
3次,取得贷款人谅解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
1
4次以上
0
逾期贷款余额
0
4
占县人均年收入25%以下(含)
2
占县人均年收入25%-50%
1
占县人均年收入50%以上
0
应付未付利息
0
4
占县人均年收入15%以下(含)
2
占县人均年收入15%-30%
1
占县人均年收入30%以上
0
农户联保或商户联保
已参加
2
未参加
1
-
-
贷款五级分类
正常
4
关注
2
次级
1
可疑或损失
0
小计
20
10
4
0
分指标
计分
第一类
得分
第二类
得分
第三类
得分
第四类
得分
户主个人信息(60分)
个人特别评分信息(10分)
投保情况
人寿险、财产险、农业险中参保2项及以上
3
人寿险、财产险、农业险中参保1项
2
未投保
1
-
赌博嗜好、吸毒记录
无
2
有
0
-
-
违法不良记录
无
2
有
0
-
-
村委会个人评价
优秀
3
良好
2
一般
1
小计
10
4
2
0
家庭综合信息(40分)
家庭经济状况(30分)
上年度人均收入
高于本县人均年收入20%以上
12
高于本县人均年收入20%以内
8
低于本县人均年收入20%以内
4
低于本县人均年收入20%以下
2
资产总额
50000元及以上
8
30000-50000元
6
10000-30000元
4
不足10000元
2
货币性资产
10000元及以上
4
5000-10000元
3
2000-5000元
2
不足2000元
1
资产负债率
30%及以下
6
30%-50%
4
50%-70%
2
70%以上
0
小计
30
21
12
5
家庭特别评分信息(10分)
文明户评比
双文明户、五好家庭户、遵纪守法户
2
无
1
-
-
村委会家庭评价
优良
2
一般
1
-
-
配偶健康状况
具备劳动能力
2
不具备劳动能力
0
-
-
同生活的父母健康状况
具备劳动能力
1
不具备劳动能力
0
-
-
子女健康状况
具备劳动能力
2
不具备劳动能力
1
-
-
同生活的弟兄姊妹健康状况
具备劳动能力
1
不具备劳动能力
0
-
-
小计
10
3
0
0
合计
100
10
附件2
“信用农户”申报表
户主姓名
家庭住址
最近一次的农户信贷评分得分
其他证明农户信用状况的资料
乡(镇)
评定
小组
推荐意见
签字(盖章)
年月日
附件3
县(区)级“优秀信用农户”申报表
户主姓名
家庭住址
最近一次的农户信贷评分得分
其他证明农户信用状况的资料
乡(镇)
评定
小组
推荐意见
签字(盖章)
年月日
县
(区)
评
审
小
组
意
见
签字(盖章)
年月日
附件4
“信用村”申报表
申报
单位
人口
户数
申
报
条
件
1、农户贷款面
2、信用农户占辖区内贷款农户的比例
3、现有贷款余额中不良贷款的比例
申报
单位
意见
签字(盖章)
年月日
乡(镇)
评定
小组
意见
签字(盖章)
年月日
县
(区)
评
审
小
组
意
见
签字(盖章)
年月日
附件5
“信用乡(镇)”申报表
申报
单位
人口
行政
村数
申
报
条
件
1、农户贷款面
2、信用村占辖区内行政村比例
3、现有贷款余额中的不良贷款比例
申报
单位
意见
签字(盖章)
年月日
县
(区)
评
审
小
组
意
见
签字(盖章)
年月日
附件6
市级“信用乡(镇)”申报表
申报
单位
人口
行政
村数
申
报
条
件
1、农户贷款面
2、信用村占辖区内行政村比例
3、现有贷款余额中的不良贷款比例
申报
单位
意见
签字(盖章)
年月日
县
(区)
评
审
小
组
意
见
签字(盖章)
年月日
市
评
审
委
员
会
意
见
签字(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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