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文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绵阳市文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等事项的批复

颁布单位: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4-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四川文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绵阳市文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等事项的批复

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四川文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绵阳市文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的请示》(绵国土资土〔2014〕68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由你局代表市政府与四川文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绵阳市文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四川文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绵阳市文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受让的位于高新区永兴镇永昌路8600.42平方米工业用地使用权(绵城国用〔2011〕第07823、03510、03507号)改变用途为二类居住用地、居住(兼容商业)用地、商业(兼容居住)用地,同时将市政府储备的存量国有建设用地46.98平方米协议出让给该公司进行整合开发。该宗地使用年限商业40年、居住70年(自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计)。

二、四川文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绵阳市文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交纳土地出让金共计1136.1438万元,其中:改变用途1128.97万元、协议出让7.1738万元。

三、四川文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绵阳市文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足额交纳土地出让金后,办理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手续。

此复。

绵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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