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城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03-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城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绵府发〔2012〕11号

涪城区、游仙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绵阳城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

绵阳城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调整和优化绵阳城区住房供应结构,增加住房有效供给,逐步满足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精神,结合绵阳城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住房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建设单位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条市政府建立绵阳城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建设和价格管理

第四条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在综合考虑土地整理成本、建设标准、建筑安装成本、配套成本、项目管理费用和利润等因素基础上,测算并确定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确定的价格原则上比本次测算前3个月内周边或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低15%-20%左右。

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已确定的价格,按照住房楼层、朝向、质量和位置等因素,在不超过10%的幅度内确定销售价格,怛总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土地出让时确定的价格。

第五条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用地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落实,并附加房屋平均销售价格、最高销售价格、套型比例和建筑面积标准、销售对象等条件后予以公开出让。限价商品住房应当合理控制套型面积标准,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其中:85平方米左右占总套数的50%,75平方米左右的占30%,65平方米左右的占20%。

第六条限价商品住房项目采取“锁定房价,竞拍地价”的方式实施。由市城乡规划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等部门在土地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方案中设定土地出让条件,明确配套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结构、建设标准、设施条件、规划条件、销售价格以及开工时间等。审批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时,还应明确配套建设限价商品住房的竣工时间、销售对象等。

第七条市国土资源局在与限价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当明确各项限定条件、建设标准、违约责任和罚责等内容。

第八条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应遵循节约用地的原则。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优化规划设计方案,采用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

第三章申请审核程序

第九条家庭年收入(可支配收入)在5.5万元及其以下(单身居民年收入2.3万元及其以下),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购一套限价商品住房:

(一)具有本市中心城区(涪城区、游仙区、高新区、经开区、科创区)非农业户籍3年以上且家庭人口在2人(含)以上(单身未婚青年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28周岁;离异人员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的,离婚年限原则上应满一年以上)。

(二)申请人须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没有转让过房产。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转让房产的(不合转让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的情况),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证明材料,经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后,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三)家庭无私产房,也未承租公有住房。

拥有机动车且购置价在5万元(含)以上的家庭或个人,不能申请限价商品住房。

市住建局根据限价商品住房供应情况、本市居民住房现状和收入情况,对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准入条件进行适时调整,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初审、公示。

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绵阳城区限价商品住房购买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须携带以下证件或资料:

1.坤请人身份证原件;

2.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

3.家庭现居住情况有关证明材料: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产权证;户籍所在地住房属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提供该住房权属证明或公育住房租赁合同;户籍所在地无住房的,提供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落户证明;家庭成员在户籍所在地之外居住的,提供所居住住房权属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从市场租赁住房的,提供有效的绵阳市房屋租赁证明;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提供受理申请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相关证明。

4.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无工作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调查后出具证明);

由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提供的证件和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并将符合购买条件的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期内如有举报,社区居委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经核实不符合购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社区居委会在《绵阳城区限价商品住房购买申请审核表》初审栏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复审。

(二)复审、公示。

街道办事处收到社区居委会上报的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不合格的,在《绵阳城区限价商品住房购买申请审核表》复审栏内注明原因并退回社区居委会,由社区居委会书面通知申请人。

街道办事处将复审符合购买条件的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期内如有举报,街道办事处会同有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经核实不符合购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在《绵阳城区限价商品住房购买申请审核表》复审栏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当地住房保障部门。

(三)审核、公示。

区(园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结合公积金缴交情况,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和住房等进行逐一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园区)住房保障部门在《绵阳城区限价商品住房购买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对经核实不符合购买条件的,注明不符合购买限价商品房原因,由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核准、公示。

市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家庭在城区范围内自有产权住房情况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通过网络、报纸、张榜等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最终确认申请家庭申购资格,并向申请人开具绵阳城区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

绵阳城区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有效期为1年。

第四章销售管理

第十一条限价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平均销售价格和最高销售价格,合理安排各楼栋平均销售价格及楼层、朝向差价,报市物价局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由市物价局制发销售价格通知。

第十二条限价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办理限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时,除按有关规定提供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所需要件外,还需提供市物价局制发的销售价格通知。开发建设单位取得限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销售。

销售房屋按照国家发改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一套一标明码标价。

第十三条申请人持绵阳城区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本人身份证到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单位通过抽签、轮候方式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当房源暂时不能满足需求时,市住房保障部门可采取抽签或轮候方式确定申请人购房次序。

销售单位应查验购房人相关证件,限价商品住房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须与本人所持购房资格证中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一致,否则应拒绝向其出售。

申请人选房后3个月内不办理购房手续或退房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该房源提供给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申购。

第十四条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单位应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绵阳城区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留存。限价商品住房开发单位应在签订《绵阳城区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房保障部门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备案。

第十五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及其配偶只能购买一套限价商品住房。已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的成员,不得再次享受其他形式的住房保障。

第十六条房产权属登记机构办理限价商品住房转移登记时,在登记簿及权属证书的记事栏上分别记载“限价商品住房”字样和准许转让日期。

第十七条购房人取得限价商品住房房屋权属证书后5年内不得转让所购住房。确需转让的,可向政府职能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限价商品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购买人在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满5年后转让所购限价商品住房的,应按转让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差价的35%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购买人按市场价出售所购限价商品住房后,不得再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限价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销售价格和销售对象销售限价商品住房。对不执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和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由价格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对向未取得购买资格的家庭出售限价商品住房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开发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补缴限价商品住房与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价,纳入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资金专户,并按《国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住房保障部门可提请审计部门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开发单位销售限价商品住房情况实施审查。

第十九条住房保障部门和相关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做好申请人资格审查、销售管理等工作,对在销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的管理部门、单位责任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对为相关人员出具虚假收入、住房等证明的单位,由住房保障部门通知工商部门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并由其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监察部门对负责限价商品住房销售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关部门实施监察。

第二十条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申请人,由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对骗购限价商品住房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限价商品住房以自住为目的,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属证书5年内不得用于出租、转借或改变用途。违规出租、转借或改变用途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拒不纠正的,收回其住房。

第二十一条对擅自降低或不执行规定的限价商品住房建设标准,损害购房群众利益的开发企业,由相关主管部门按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绵阳城区配建和集中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原《绵阳城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绵府发〔2011〕10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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