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文号:绵府发[2009]3号
颁布日期:2009-01-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绵府发[2009]3号

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川府发[2008]37号)精神,加快灾后恢复重建,改善居民住房条件,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灾后保障性住房建设

(一)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对于2003年以来通过一、二级市场取得土地的房地产项目,积极推进在其新建的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整栋、整单元或半个单元集中配建每套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的廉租住房,配建比例不得低于每个项目的3%,并优先提供给住房毁损的城镇“三无”家庭和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要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制度,尽可能提高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比例,极重灾区力争全部实行实物配租。要将中央财政廉租住房建设专项资金和省政府的配套资金全部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和收购(包括二手房)。同时,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在满足发放租赁补贴后的剩余部分,也要用于投资收购50平方米以下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公房改造或新建廉租住房。投资收购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进行。

(二)加快灾区安居住房建设。极重灾区可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有计划地组织建设一批安居住房,供住房因灾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申购或租赁。积极引导灾区援建省(市)出资收购小户型普通商品房用于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安置受灾群众。安居房每套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每户限购买或租赁一套。安居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安居房产权和上市交易管理,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多渠道提供保障性住房房源。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和代建保障性住房;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投资收购50平方米以下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房)和公房改造作为廉租住房;积极发展二手住房市场和住房租赁市场;鼓励私人住房出租,满足受灾城镇居民多层次住房需求。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多层次解决城镇低收入居民和因灾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改善和提高中等收入群体的住房环境和条件。同时,可将廉租住房、安居房的建设向极重灾区的乡镇和重灾区常住人口5000人以上的建制镇延伸。对极重灾区失去建房条件的农村居民,原则上也可纳入保障性住房统筹。

(四)积极推进城市棚户区和城乡危旧房改造。极重灾区的规划区内及建制乡镇可重点采取旧城改造方式,按灾后重建政策,或通过向社会公开采购商品住房,或用货币化安置的方式解决改造区域内居民的住房问题。

(五)加强保障性住房价格监管。收购各类保障性住房的价格按建安成本加3%以下利润控制(不含土地成本,土地采取置换方式解决);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安居住房的出售价格由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审核后公布;普通商品住房可以通过“限地价、限套型,竞房价、竞地价”等方式控制房屋价格。

二、加大财政信贷支持力度

(一)对本市居民(包括来绵定居)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需求,金融机构在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上按优惠条件给予支持,其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灾区居民购置自住房的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6倍,最低首付比例下调为10%。公积金贷款利率按最新政策执行。

(二)职工购买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由20万元调整到25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由20年调整为25年(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现在的30%调整为20%。因震灾住房毁损,购买安居住房和8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商品住房,可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享受优惠1%贷款利率,优惠期为8年。省内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绵阳辖区购买商品住房的,可在购买地辖区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水平,且实际居住的市外人员,可申请办理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在我市一次性购买20万元以上的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的市外人员,其合法固定住所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上一年度政府规定的城镇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的,可申请办理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子女在城区就读公办学校可就近入学。

(四)抓紧落实房改过程中的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加快发放住房补贴,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增强职工购房支付能力。

(五)加大房地产信贷投入。鼓励商业银行在国家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指导下,增加有效信贷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的正常合理信贷需求,对资信好但短期资金周转出现困难的企业和项目贷款给予重点倾斜。各商业银行可优先支持社会保障性住房和套型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住房项目;重点支持金融信誉度高、社会信誉好的房地产企业开发适销对路的普通住房项目。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一)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税收政策。

对从事廉租住房开发的建设用地,以及在商品住房开发中配套建造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廉租住房开发中涉及的印花税,以及配套建造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所签与廉租住房有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及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房源的,免征契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灾后重建住房的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所签订的建筑安装、销售、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实施鼓励居民住房消费税收政策。

进一步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面积低于我市平均水平,以自住为目的购买改善性住房的,均可视为首次购房,享受首次购房的各种优惠政策。

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重灾区受灾居民在其所在市、县购买安居住房和其他普通商品住房的,免征契税;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降低住房交易环节税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让免征营业税;不足2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减免税期限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三)调整优化房地产业投资环境税收政策。

将过去按不低于下限标准确定的预计利润率预征企业所得税,一律调整为按下限预征。即,开发项目位于绵阳市城区及郊区预计利润率高于15%的,一律按15%执行。其他地区预计利润率高于10%的,一律按10%执行。依照国家规定取消城市房地产税。

四、盘活已出让土地

(一)降低地产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凡在市土地矿产市场公开出让和转让的工业用地、房地产开发用地或其他经营性用地,一律按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重新制定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川价发[2006]229号)规定的收费标准90%征收;凡在同一场交易拍卖会上竞得两宗及两宗以上土地的,可以合宗计算成交总额。

(二)凡经市政府批准以出让方式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因受地震灾害影响,未能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土地出让金的,经受让人申请,并经出让人批准后,可适当缓期支付土地出让金,但原则不得超过六个月。缓期支付期间,不计滞纳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三)支持开发项目并购联合。对已取得土地证的项目,可通过项目投资、入股或转让等方式促进项目合作。对有利于促进项目建设的并购合作,可视为同一开发主体,办理相关手续,限期开发。

(四)对已通过招拍挂出让方式竞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块,在符合绵阳城市总体规划并具备相关条件的前提下,由受让方申请,经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同意,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缴清该宗土地全部出让土地价款后,可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对原招拍挂出让合同剩余土地,仍按原合同执行或依法处置。

五、优化房地产业投资环境

(一)减免水、气、有线电视费用。从发文之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前开工的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自来水安装费、天然气安装费每户各减收80元;对在我市统一安装有线电视和数字电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有线电视和数字电视入户费按90%收取。

(二)灾后城镇住房重建项目按原规模重建的,免缴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行政性基金,超规模部分或非住房项目按第三款办理。

(三)鼓励房地产项目开工建设。从2008年5月12日至2009年6月30日新开工的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90%计收,开工时可先期缴纳50%,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先期缴纳30%,可予以开工,余款竣工验收时缴清;2009年7月1日-2010年6月30日新开工的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90%计收,先期缴纳70%,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先期缴纳30%,可予以开工,余款竣工验收时缴清。

从2008年8月1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房地产项目免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从2009年1月1日起所有开工项目免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和工程定额测定费。

所有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必须在正常的建设周期内完工。逾期者,将追缴所优惠的费用。

(四)鼓励房地产企业优化重组。引导房地产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等方式形成竞争力强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积极推荐其上市融资。鼓励规模化开发和集团化运作,推行跨区域、多元化和品牌经营,加快住宅产业化发展。

六、提高行政效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把此项工作作为发展经济、扩大内需、改善民生、促进消费的重要工作内容抓紧抓好。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实施意见,细化措施,落实责任,努力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提高服务效能。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积极帮助企业解决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切实改善服务。落实首问负责制,执行限时办结制,实行责任追究制,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方便企业和群众。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健全房地产市场的预警预报体系。

(三)加强市场监管。严格房地产市场准入、清出制度,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交易、物业服务等环节的监管,严格执行价格明示制度,严肃查处少数开发企业的虚假广告行为,对资信不良、工程质量低劣、违规建设和交易的企业依法清出。加强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严厉打击违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房地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强化舆论导向。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强化“安全绵阳、宜居绵阳”的舆论引导。由宣传部门牵头,防灾减灾、建设、规划、房管等部门密切配合,房地产企业积极参与,开展以促进我市房地产开发投资和消费为目的的宣传活动。媒体要全面、客观、公正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增强居民购房置业信心,稳定市场预期。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贯彻实施意见,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制定相应管理措施。

此前出台的涉及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有关政策,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绵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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