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5-02-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12日

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绵阳市委、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组织实施绵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绵委发〔2014〕15号)精神,设立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挂绵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简称市人防办),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整合的职责。

1.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市房产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需要取消的职责。

(三)下放的职责。

下放已由市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需要下放的职责。

(四)增加的职责。

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职责。

(五)加强的职责。

1.加强全市农村房屋产权制度改革的职责。

2.加强全市房屋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

3.加强指导物业管理的职责。

4.加强旧城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的职责。

5.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管理有关规定及工作计划;负责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设科技、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业、市政公用事业和风景园林的监督管理和指导;负责住房制度改革、住房保障、农村房屋产权制度改革、房屋登记、城市房屋安全、抗震设防及加固、物业管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房产信息档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建设工程造价及标准定额、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和指导;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进新型城镇化和智慧城市建设;指导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管理工作。

(二)拟订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发展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

(三)拟订房地产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负责城区商品房预(销)售监督管理;指导各县市区履行证后预售合同备案登记确认、预售资金监管、市场纠纷调处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行为及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监督管理。

(四)制定建筑市场、施工现场、质量和安全等方面的政策性措施;承担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责任;负责从事建筑活动市场准入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散装水泥推广发展工作。

(五)负责指导全市供气、供水、热力、排水和节水工作并对城区相应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市政公用事业行业特许经营的监督管理。

(六)指导全市村镇建设工作;指导全市各类重点(示范)镇的建设工作;负责全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审核、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七)贯彻执行国务院、省和市有关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方针;拟订全市新型城镇化政策措施;拟订全市新型城镇化阶段性工作目标、年度计划和考核指标。

(八)负责勘察设计行业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批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负责全市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资质审核,负责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及抗震加固监督管理。

(九)拟订住建行业科技发展和建筑节能规划;负责“四新”技术(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推广与应用工作;负责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负责推进住建行业节能减排,指导智慧城市建设。

(十)负责收集整理、统筹城区范围内的市政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拟订市本级城市重点工程建设的年度计划和项目储备,负责市本级财政投资的市政工程项目建设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风景区管理和绵阳城区园林绿化的监督管理;指导全市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建设和管理;指导城区和风景名胜区内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的申报;拟订全市风景园林事业的行业发展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实施意见;负责城市公园管理工作;指导城镇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城区市政道路、城市绿化、市政桥梁、排水排涝管网及泵站的维护和监督管理及指导。

(十三)拟订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政策措施;负责城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工作;指导全市房屋登记工作。

(十四)拟订全市农村房屋产权制度改革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农村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和相关农房资产转化工作。

(十五)拟订全市物业管理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核准、审核。

(十六)拟订全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政策措施;负责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及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全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十七)拟订全市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负责市级单位政策性住房出售的审批及上市交易的监督管理;负责在绵市级及以上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的审核、市本级单位房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核准;指导全市房改政策的实施。

(十八)拟订全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政策措施,指导全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城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的监督管理。

(十九)拟订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政策措施;拟订编制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负责城区国有土地上重大和跨区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指导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十)负责全市房产行业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全市房产信息系统安全的管理;负责城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及利用工作,指导全市城乡建设档案和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管理工作。

(二十一)负责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审核。

(二十二)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定额,监督管理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执业,负责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二十三)负责指导城区范围内的旧城改造工作。

(二十四)承担经市政府批准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十五)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行业学会协会的监督管理。

(二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设2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的协调、文电办理、对外联络、信息、保密、保卫、会务工作;负责机关文书档案管理、重要文件的起草、审核;负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市委、市政府下达目标任务的分解、督办;负责机关内部制度建设;负责机关行政后勤、接待、应急管理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指导、协调局系统做好网络建设,负责“建设网”的规划建设管理。

(二)政策法规科。

负责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法制建设和宣传教育,指导全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负责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审核行政处罚决定;负责主持行政处罚听证会及行政许可事项听证会;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代理行政应诉和其他诉讼案件;负责论证、审核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局党委会、局长办公会会前学法工作,参与各科室涉法事务的协调处理;负责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领导干部、执法人员的法律学习培训和考核工作;负责建设系统《行政执法证》的资格审查、考核(考试)、办证和统计工作。

(三)保障房监管科。

贯彻执行保障性住房和旧城区(城中村)改造方针政策、规章制度,拟订全市保障性住房和旧城区(城中村)改造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制订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旧城区(城中村)改造年度计划;审核城区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参与旧城区(城中村)改造区域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的审查;指导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旧城区(城中村)改造工作,资金安排工作;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及旧城区(城中村)改造资金的安排和使用监督;承办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联席会议工作和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建筑管理科(绵阳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贯彻执行国家、省城市建筑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的政策措施;指导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依法履职监督管理;参与建筑安全事故调查;负责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或审核,并依法实施证后监督管理;负责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和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并依法实施证后监督管理;负责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的注册考试资格审核和相应注册审核;负责建筑业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牵头对施工现场禁止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散装水泥使用量统计;负责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五)公用事业科。

贯彻执行国家、省城市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市城镇供气、供水、热力和排水行业发展政策措施及年度计划;负责对城镇供气、供水、热力、排水和用户用水、节水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挖掘城市道路、城市排水、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核准;会同相关部门对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改造;负责供气、供水、热力和排水等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监督管理。

(六)村镇建设科。

贯彻执行国家、省村镇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指导全市建制镇、集镇的基础设施及农村公用设施建设;指导全市农村(不含城中村)房屋建设、建筑质量安全以及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全市农村居民建房通用设计图集的推广、农村建筑工匠从业资格培训及管理工作;指导全市重点(示范)镇的建设工作;负责全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审核,并指导其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村镇建设数据统计报表工作。

(七)新型城镇化工作科。

贯彻执行国家、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的方针政策;牵头拟订全市新型城镇化政策措施;拟订全市新型城镇化工作目标、年度计划和考核指标;指导全市新型城镇化推进工作;负责收集上报全市新型城镇化发展动态;负责建立新型城镇化统计体系;负责全市新型城镇化工作业务培训;会同相关部门对全市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进行考评考核;完成市推进新型城镇化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勘察设计科(绵阳市建筑抗震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贯彻执行国家、省勘察设计行业的法规、规章;拟订全市勘察设计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拟订规范勘察设计咨询行业规章制度;负责勘察设计行业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对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批复工作;牵头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工程建设设计标准;牵头负责全市勘察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的资质审核;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及抗震加固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勘察设计咨询行业注册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城市地下空间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监督。

(九)建筑节能管理科(绵阳市墙改节能办公室)。

拟订住建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节能减排政策措施;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住宅产业化),指导建筑行业建材标准化、生产现代化、安装机械化的发展;指导智慧城市建设工作;指导“四新”技术(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推广与应用;负责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管理;牵头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负责推进绿色建筑及绿色建材发展。

(十)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科。

贯彻执行国家、省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拟订促进全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以及全市房地产业发展计划;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的资质审核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城区商品房预售许可;指导预售合同备案登记确认、预售资金监管、市场纠纷调处工作。

(十一)城镇房屋登记管理科。

贯彻执行国家、省国有土地上房屋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登记管理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登记工作,负责对受委托国有土地上房屋登记机构登记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区国有土地上房产测绘成果审核。

(十二)农村房屋登记管理科。

负责推进全市农村房屋产权制度改革;贯彻执行国家、省集体土地房屋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市集体土地房屋确权、抵押、转移登记的政策措施;指导全市集体土地房屋登记、产权产籍的管理;指导全市农村房屋资产转化及交易平台建设。

(十三)物业管理科。

贯彻执行国家、省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市物业管理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核或核准;指导全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负责城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及中标结果备案;会同价格管理部门制定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

(十四)房屋安全管理科(绵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省城市房屋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政策;指导全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及住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负责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及房屋安全鉴定的监督管理。

(十五)房改办(绵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推进全市住房制度改革;贯彻执行国家、省住房制度改革方针政策;拟订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负责市属单位及中央、省驻绵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政策性住房出售的审核;负责市属单位房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核准;负责市属单位及中央、省驻绵单位职工已购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的监督管理;承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六)维修资金管理科。

贯彻执行国家、省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政策措施;指导全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管理;负责城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指导全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信息系统建设。

(十七)房屋征收监管科。

贯彻执行国家、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政策措施;拟订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负责城区国有土地上重大和跨区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指导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承担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八)房产信息档案监管科。

贯彻执行国家、省房屋登记信息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市房产市场信息系统规划;负责全市房产信息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城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及利用工作,指导全市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房产行业统计工作。

(十九)招投标管理科。

贯彻执行国家、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拟订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负责对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查处招投标活动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审核。

(二十)标准定额科。

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地方标准、全省统一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制定发布本地区建设项目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监督管理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负责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本级政府管理的建设工程造价;负责本地区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行政调解;负责本地区工程造价执业监督管理;负责施工合同管理。

(二十一)财务科。

负责住建系统财务管理制度、规章、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拟订住建系统年度资金收支部门预算,监督部门预算执行;负责住建系统各类非税收入的立项、征收和管理;负责筹措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综合管理各类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指导住建系统国有资产清理、评估、审核及核销和处置;负责对住建系统各类物资商品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负责汇总上报市住建系统各类财务报表;负责机关财务核算及管理工作;制定年度内审计划,负责住建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对住建系统各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和评价,提出整改建议;负责城建统计工作,填报市本级(含各园区)城建统计,组织、汇总全市(含各县市区)城建综合统计报表,及时上报,分析和提供统计信息数据。

(二十二)行政审批科。

负责建设工程并联审批和联合验收牵头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挖掘城市道路许可、城市排水许可、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转让划拨土地上的房产许可的审批;会同相关部门对燃气经营许可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资质、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审核;会同相关部门对国家和省、市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招投标资料备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手册备案、城市移植砍伐树木、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保障性住房申请、城镇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属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登记、划拨土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属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登记、商品房租赁备案登记、房屋登记、房屋安全鉴定备案、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及中标结果备案、职工住房补贴审核、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购买政策性住房审核、单位使用房改房资金基金(维修资金)审核、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的核准;会同相关部门对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和建筑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承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预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收散装水泥专项基金、预算内其他收入、房屋权属证照、房屋登记费、交易手续费、白蚁防治费的征收。

(二十三)信访工作科。

负责来信来访、省长市长热线、12319热线、政风行风热线、网上信访、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负责向有关责任单位转办、交办、督办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及时分析信访问题;负责处理有关信访事项;负责局系统做好网络理政与舆情监控的办理及督办考核工作。

(二十四)人事科。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机关及直属单位干部的奖惩、任免、考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人技术等级考试考核及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执业注册、执业资格、职工培训、技能鉴定、继续教育和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职工的社会保险、计划生育工作;负责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事业单位改革工作;负责对住建系统事业单位的绩效考核;负责住建系统干部人事档案管理。

离退休人员工作科。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党委办公室。负责局党委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编制4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工程师1名,机关党委书记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29名(含党委办主任1名、离退休人员工作科科长1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工会工作委员会专职副主任1名、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主任1名、市建筑抗震办公室主任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4名。

市纪委、市监察局派出(驻)纪检监察专项编制2名。其中:纪委书记1名,监察室主任1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5名。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政府有关部门三定规定工作的通知》(绵府办函〔2014〕245号)精神,原市房管局事业编制41名,由市委编委收回,人员由市委编办专账管理,随着自然减员和调出,实行逐步过渡。

五、其他事项

(一)绵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人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人防工作规范性文件;拟订城市防空袭方案;组织编制城市平战综合防护建设发展规划、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组织建设城市人口疏散设施,战时组织指挥人民群众进行防空袭斗争;组织防空袭演习和试鸣防空警报;负责人防组织指挥、通信、情报、警报等一体化信息系统建设;协调有关部门编制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总体规划,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人防专业队伍、群众防空组织和人防志愿者队伍的业务培训。组织开展人防宣传教育,参与抢险救灾应急工作;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空间人防工程专项规划及开发利用,负责人防工程的行政审批等工作,负责修建人防相关工程,负责对人防工程的平战结合管理;负责人防建设资金的筹集、征收,拟订人防经费预算决算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指导县(市)开展人防工作;承办市委、市政府、绵阳军分区及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下设综合科、指挥通信与民防应急科、财务与审计科、工程建设管理科(行政审批科)。核定行政编制1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正科级领导职数4名,副科级领导职数4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3名。

(二)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管理的职责分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世界自然遗产申报,会同市文广新局负责全市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的申报以及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市文广新局负责全市世界文化遗产申报,配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展全市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的申报以及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本规定由中共绵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绵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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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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