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绵阳南郊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绵阳南郊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4-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绵阳南郊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涪城区、游仙区人民政府,经开区、高新区、科创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绵阳南郊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13日
绵阳南郊机场
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绵阳南郊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管理工作,确保军用、民用航空器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四川省民用机场净空环境及电磁环境保护条例》、《民航西南地区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郊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
第三条绵阳民航管理局是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巡查责任主体,发现妨碍机场安全环境的,应及时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报告,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各级安监、城乡规划、公安、住建、经信、城管执法、环保、气象、文广新、教体、民政、房管、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安监部门:负责对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并会同各职能部门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安全隐患整改;组织重大违规违法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城乡规划部门:负责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修建建(构)筑物或其它设施净空高程审批工作,牵头违规建设项目查处工作。
公安部门:依据有关法规,制定禁止施放孔明灯、风筝、烟花爆竹等监管办法并检查落实,同时向社会公布。
住建部门: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筑施工现场塔吊航空障碍灯安装、开启和红旗安装情况的督促检查。
房管部门:积极协助绵阳民航管理局和95639部队,监督签订《航空障碍灯日常管理协议》的物业公司履行协议,配合绵阳民航管理局制定航空障碍灯管理办法。
经信部门:负责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工作;负责督促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修建电气化铁路、无线电台(站)、通讯铁塔、高压铁塔及输电线等项目单位按要求办理相关审核手续;负责联系承担科学实验的企事业单位、国防科研院所,确保实验3日前申报,并按空中管制部门要求实验,并监督其执行;负责干扰源排查和查处违规行为。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广告牌的审批、监管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违法建筑的拆除或拆降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集体土地及已征未供土地上违法占地行为依法查处。对拒不停工或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按照《行政强制法》进行行政强制,其他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和参与查处。
环保部门:负责监督机场净空保护区工业企业烟尘达标排放;依法查处机场周边环境违法排污企业;协助经信部门对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气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绵阳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以内和净空保护区域以外,升放系留气球和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文广新部门:宣传有关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民航安全知识,提高全市人民的航空安全意识。
教体部门:负责监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空中体育运动项目按军方、民航要求进行。
民政部门:对依法登记注册的信鸽、航模、风筝等协会,会同业务主管部门督促其制定净空保护区施放或放飞管理办法,向会员公布;不得发展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养鸽户为新会员,并与业务主管部门一同监督执行。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义务,对破坏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制止,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章机场净空保护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机场净空保护区,是指为保障航空器起飞、降落安全,根据《四川省民用机场净空环境及电磁环境保护条例》、《军用机场净空规定》(国发〔2001〕29号)、《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2006)等相关法规、规章、标准,并结合南郊机场实际划定的净空保护范围,即机场跑道中心线两端各20公里、两侧各15公里组成的空间区域。
第六条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划设净空保护核心区域,其范围为机场障碍物限制面中过渡面、内水平面、锥形面、进近面和起飞爬升面覆盖的区域。
第七条机场净空保护区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绵阳民航管理局应当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和民航相关技术标准编制净空障碍物限制图,报民航西南管理局及民航四川安全监督管理局审批后,送市城乡规划局备案,作为审批建筑高度的依据之一。
第九条机场净空保护区发生变更,市城乡规划局在编制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严格按照更新净空技术要求对地块控制指标进行编制。
第十条位于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面外,净空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高出原地面30米且高出机场标高150米以上的建筑物,由建设项目业主委托具有航行服务分析资质的单位组织开展航行服务分析工作,分析结论报绵阳民航管理局、成都军区空军绵阳场站审批同意后作为市城乡规划局审批建筑高度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绵阳民航管理局发现在净空区内正在建设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灯光或其它障碍设施和物体,应及时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报告。各级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及时进行处置。
第十二条经过航行评估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构)筑物,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其产权所有者按照国家规定设置障碍灯或者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显示状态。
第十三条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对空强光照射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设置影响目视助航灯光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及其他物体;
(四)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五)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航模、飞艇、滑翔机、孔明灯、风筝、信号弹、大型礼炮等);
(六)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七)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机场营运安全的活动;
(八)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第三章电磁环境保护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是指以跑道中线及其两端延长线为基准,分别向两侧延伸500米;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以跑道两端入口为圆心10公里为半径的弧和与两条弧线相切的跑道的平行线围成的区域。
第十五条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纳入城市规划,市经信委应当按照规划严格管理。机场无线电台(站)受到其他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或者不明干扰源的干扰时,绵阳民航管理局应当及时报告市经信委,市经信委应当迅速查明干扰源,采取措施,排除干扰,保证机场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
第十六条机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不得修建影响民用航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确需建设的,其选址定点应当由市城乡规划局会同市经信委、绵阳民航管理局共同商定。
第十七条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实施建设或进行可能影响电磁环境的任何活动,应当满足相关规定和标准,不得妨碍机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严禁擅自变更其技术参数。禁止在民用机场无线电台(站)天线中心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半径10000米以内设置新增1KW以上的调频广播电台;
(二)半径6000米以内设置调频广播电台;
(三)半径800米以内设置能产生有源干扰的电子、电器设施;
(四)半径400米以内设置金属建筑物、密集居民楼、架空高压输电线等高大障碍物;
(五)半径360米内架设架空金属线缆,360米外架设超过天线顶部为准0.5度垂直张角高度的金属线缆;
(六)半径300米内修建二级以上公路;
(七)半径300米内修建铁路、电力排灌站、金属栅栏和存放金属堆积物;
(八)半径100米以内设置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它仪器、装置,不得妨碍民用机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
第四章审批和处置程序
第十九条对符合空军授权范围和限制面以外、净空保护区以内的区域不高出机场标高150米的建(构)筑物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局直接审批;对不符合空军授权范围或民航净空限制面以内的建设项目,市城乡规划局在审批前应当按《民航西南地区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用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有关要求书面征求军方、民航意见。市城乡规划局应将建设项目批文每季度抄送绵阳民航管理局和成都军区空军绵阳场站。
市城乡规划局在审批涉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修建的建筑物、电气化铁路、高速公路,架设高压输电线路及通信线缆、设置产生电磁辐射的设备、设施,对可能影响民航通信安全的,应当书面征求民航四川监管局和绵阳民航管理局的意见。
第二十条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将建设项目高度、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及标准的符合性纳入验收范围。
第二十一条新增障碍物或影响电磁环境的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处置程序:
根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影响的责任主体为障碍物或影响电磁环境的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所在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绵阳民航管理局、绵阳空中交通管理站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做好巡查工作,发现违规修建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时,应立即委托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测量,核实情况,确认超高或对电磁环境影响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绵阳空中交通管理站24小时内发布航行通告,公布障碍物或影响电磁环境建设项目的位置和高度,视情况采取临时限制措施,同时,绵阳民航管理局24小时内报告民航四川监管局、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市城乡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
(二)对于能够当场拆降(或清除)的,当天消除安全隐患;对在建项目,立即责令停工,及时拆降超高部分;拆降前要求建设(业主)单位设置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对于已经建成的障碍物,查明原因后及时加以处理,拆降前要求建设(业主)单位设置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
(三)市城乡规划局牵头,市城管执法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经信委、市环保局、绵阳民航管理局、95639部队参与,所在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配合组成联合调查组,调查新增超高障碍物的超高原因,超高部分属性、建设/竣工年份等,形成分析调查报告,报民航四川监管局和成都军区空军。
(四)拆降工作完成后,绵阳民航管理局组织复测,复测结果报民航四川监管局、成都军区空军。
(五)因上述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测量等费用),由建设(业主)单位负责承担。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依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四川省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条例》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有关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的技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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