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板房安置点消防隐患整治工作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板房安置点消防隐患整治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绵府办发〔2010〕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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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3-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板房安置点消防隐患整治工作的通知
绵府办发〔2010〕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省公安厅《关于部分灾民集中安置点存在严重火灾隐患的紧急通知》(川公传发〔2010〕282号)要求,市消防支队近日对我市灾区板房安置点消防工作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如下安全隐患:
一是在拆除部分板房和修建永久性住房的过程中,灾民成片搭建过渡房,如:北川擂鼓镇板房安置点群众搭建的过渡房或临时棚户达1600余套。这些过渡房或临时棚户大多紧邻板房,或搭建在板房之间的通道,挤占了防火空间,增加了电力荷载,且所用材料主要是木材、牛毛毡、塑料等可燃易燃材料,极易引发连片火灾造成群死群伤事故。二是部分闲置板房没有及时收回、拆除,而是改变使用性质用于出租,如:北川擂鼓镇板房安置点有100余间板房和棚户用作餐馆、商店、理发店、网吧、茶庄等;北川陈家坝板房安置点也存在村民不按规定擅自入住板房的现象,给消防安全带来新的隐患。三是随着灾后重建加快推进,建筑施工工地新建工棚、自搭板房、利用闲置板房入住现象较多,如:江油经济开发区500余名工地工人就近入住京鹏路安置点;北川新县城建设和陈家坝灾后重建施工人员形成比较密集的板房、工棚区。这些地方消防设施和消防管理没有及时跟上,极易发生火灾。四是随着城乡建设和灾后重建的推进,有的地方把空闲板房用于安置拆迁户,如:江油市修建河南工业园区和矿机厂附近的4000户拆迁户分别入住李白大道、京鹏路和江彰大道安置点;游仙区有200余拆迁户安置在欧家坝板房安置点;梓潼县因灾后重点项目建设安置100余户拆迁户入住板房。这些因拆迁入住的群众管理松散,私拉乱接电气线路、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行为较多,板房点消防隐患较多。
为切实消除上述消防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灾民集中安置点消防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府办发电〔2010〕16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全市板房安置点消防隐患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摸排和统计工作
各地要迅速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有关援建单位,对辖区内板房安置点进行彻底摸排,查清板房底数和使用现状。一是组织乡镇、村社对当地群众自建过渡房数量、位置进行摸排,查明存在的火灾隐患;二是组织板房安置点管理单位对板房进行清理,对群众擅自搭建、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或违规出租而非受灾群众自住、群众自发入住而非统一调配的板房进行登记造册;三是组织规划、建设部门和援建施工单位对新搭建的施工工棚、施工人员入住的板房区进行全面统计;四是组织乡镇政府和灾后重建项目建设单位对拆迁安置户入住板房情况进行统计。
上述摸排和统计工作于2010年3月20日前完成。
二、分类开展隐患整治
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分类开展整治行动。
(一)自建过渡房和棚户清理整治。对密集搭建的自建房要制定计划逐步拆除;暂时不能拆除的,要合理划定防火分区,用砖块等不燃材料设立分隔带。
(二)灾民板房清理整治。进一步加强管理,落实24小时防火巡查制度,及时制止和纠正群众不规范、不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行为,禁止在板房区燃放烟花爆竹和使用大功率电器,禁止在居住板房内生火做饭;对擅自改变板房使用性质、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要立即查封或关停;对闲置板房要尽快拆除。
(三)施工工棚清理整治。要把建设施工工棚纳入消防安全管理视线,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人并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要确保施工现场及工人集中居住区消防通道畅通,落实消防水源,添置消防设施,并加强消防巡查。
(四)拆迁户安置清理整治。对住在板房的拆迁户,要按照板房的管理要求和标准进行严格管理,并明确管理单位及职责。
以上整治工作于2010年5月10日完成。
三、疏堵并举,防止反弹
一是加快永久性住房的建设进度,指导受灾群众加快农房自建,使地震受灾群众尽早入住永久性住房。
二是进一步加强闲置板房管理力度,建立闲置板房管理台账,制定板房拆除计划。对闲置板房,原则上应在1个月内拆除;凡搬离后需重新入住的,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统一调配,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是妥善解决拆迁户和灾后重建施工人员住宿问题。灾后重建拆迁户和施工人员确需暂时入住板房的,必须由政府统一调配,明确管理单位和责任人,并落实基本消防设施。
四是加强现有板房安置点和集中工棚区的消防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安置点主管单位、板房使用者和援建单位要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到消防设施、力量、宣传、装备“四个到位”,消除管理空档和死角。对擅自改变板房使用性质。擅自搭建板房的行为,要采取有力措施予以停用、拆除。
特此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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