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环保局关于印发《地震灾区板房拆除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指南》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环保局关于印发《地震灾区板房拆除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指南》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绵府办函[2009]407号 |
|---|---|
| 颁布日期:2009-10-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环保局关于印发《地震灾区板房拆除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指南》的通知
绵府办函[2009]4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地震灾区板房拆除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指南>的通知》(川环函[2009]79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
关于印发《地震灾区板房拆除
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指南》的通知
川环函[2009]796号
成都市、攀枝花市、绵阳市、德阳市、广元市、雅安市和阿坝州人民政府:
为加强地震灾区活动板房拆除技术支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结合四川地震灾区实际情况,我局组织制订了《地震灾区板房拆除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指南》。经省政府同意,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地震灾区板房拆除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指南》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二○○九年九月四日
地震灾区板房拆除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指南
5.12汶川大地震发生后,按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的要求,经过25个援建省(市区)和灾区地方政府共同努力,我省建设灾民安置板房区3000余处、62.5万套。按照灾后恢复重建和城市建设规划,灾民永久安置区建成后,板房将逐渐拆除。
为有效利用板房,解决板房拆除过程中废弃泡沫塑料可能造成的白色污染问题,解决废弃物处置、回收过程二次污染防治、板房区遗留生活污染物处理及其它板房拆除过程中的污染问题,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技术规范、文件的要求,结合四川省地震灾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地震灾区活动板房搭建区的板房拆除,材料回收利用、废弃物处理、板房区遗留生活污染处置及土地利用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工作。
二、编制依据
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3、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
4、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8)
5、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1987)
6、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
7、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
8、一般工业废弃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9、灾后废墟清理及废物管理指南(试行)(环保部公告2008年第15号)
10、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
11、地震灾区活动板房拆解处置环境保护技术指南
12、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5.12”汶川地震灾区空置活动板回收、利用、管理和处置工作的意见(川办函[2009]211号)
三、基本原则
根据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无害化的总体要求,结合四川实际情况,确定以下原则:
1、就地利用原则。结合灾后重建需要,考虑板房使用寿命,在原址整体改变板房使用功能。
2、异地利用及储备原则,根据灾区及全省需求,将活动板房拆除后异地搭建,用于灾后重建及其它生产、生活活动或作为物资储备。
3、回收利用原则,对拆除损环而导致无法整体利用的板房,拆解后的材料应分类回收利用。
4、无害化最终处置原则。板房的资源回收及污染防治工作必须长期坚持,无法利用的废弃物实施最终无害化处置,以防止板房使用终结时拆除过程及回收过程的环境污染,并解决板房区遗留环境污染问题。
四、活动板房拆除准备工作
活动板房拆解处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在拆解处置工作开始前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1、评估可就地利用的数量、异地利用的数量、战略物资储备的数量及需要处置的数量。
2、调查和统计灾区及周边地区及至全省可利用的拆解材料管理资源。包括:专业的拆解,利用和处置设施及单位,可临时利用或处置的设施(如工业窑炉)和单位,可能的材料利用市场等。
3、制定活动板房拆解和材料管理方案。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活动板房的拆解程序,各类材料的处置方案;
(2)活动板房拆解过程中的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
(3)活动板房拆解过程中的环境及安全风险事故应急措施;
(4)拆解材料临时堆放。贮存和处置场地的地点、数量、形式和方法;
(5)活动板房拆解的组织形式、人员安排,有关培训和纪律教育措施;
(6)活动板房拆解的后勤保障和技术支持;
(7)活动板房拆除后遗留环境问题处置措施。
五、主要技术路线
1、板房拆除及回用:采用就地利用—异地利用—储备—分类回收利用—无害化处理的优选工艺路线。
2、泡沫夹芯板:采用整体回收利用—拆解后分类回收利用—泡沫塑料焚烧热量利用—泡沬塑料焚烧非热能利用——废弃物堆存的优选工艺路线。
3、矿毡棉夹心板:采用整体回收利用——拆解后分类回收利用——废弃物处理的优先工艺路线。
4、遗留生活污染处理:采取搬迁处置——就地处置的优先工艺路线。
5、土壤污染处置:采取土地用途选择——种植物选择——土壤修复的优先工艺路线。
六、活动板房拆除资源利用及污染防治
1、夹心泡沫板的处置和利用
(1)为了防止白色污染,活动板房泡沫夹心板应尽量再次利用,在拆卸过程中应尽量保持其完整性。
(2)损坏、锈蚀等不能再利用的夹心泡沫板须集中在泡沫处置场所拆分和回收。
(3)根据调查,灾区板房夹心泡沫塑料主要成分为聚苯乙烯(EPS)和少量聚氨酯泡沫(EPU)等,对不同成分的泡沫塑料应分类回收处置。
(4)泡沫塑料可采取热熔造粒回收、废矿井堆存、垃圾焚烧炉焚烧、水泥旋窑焚烧等处理方式。
泡沫塑料不宜采用溶剂法回收工艺。
泡沫塑料禁止送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或就地掩埋和开放式焚烧。
(5)废弃泡沫塑料热熔造粒回收工艺
①热熔造粒回收处理废弃泡沫塑料宜采用定点方式。工艺过程包括泡沫塑料夹板集中拆分、破碎、热熔、拉丝、冷却、剪切造粒等设施和废气处理设施(工艺流程见附图1)。
②泡沫塑料热熔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体需配套废气处理设施,可采用活性炭或分子筛吸咐、直接燃烧或催化燃烧等有机废气处理等工艺。也可利用已有锅炉、垃圾焚烧炉、加热炉等燃烧送风系统处理有机废气。处理后废气需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非甲烷总烃的控制要求后集中排放。
破碎工段应采取密闭防尘措施,减少粉尘外溢。
③为了防止水体污染,泡沫塑料及其它塑料制品回收过程中的污物应尽量采取干清理方式,如果泡沫表面受泥土污染;必须用水洗涤的,需设洗涤水沉淀及循环利用设施,排放废水必须达到《综合废水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相关要求。受油类及其它物质污染的泡沫塑料,不得进行洗涤后回收,需采用焚烧及其它安全方式处理。
塑料回收过程中拉丝冷却水及生产设施的其它冷却水应循环使用。
(6)废弃泡沫采取废矿井存放时,堆放后需封存并设标志牌,处置单位应建立档案,报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备案。
(7)废弃泡沫板可以送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厂及水泥干法旋窑生产厂集中拆解后焚烧处理,水泥干法旋窑时应在窑尾分解炉投加粉碎后的泡沫塑料,生产厂应配备相应设施(工艺流程见附图2。)
2、板房拆除矿毡棉处置和利用
(1)部分板房采用矿毡棉夹心板作为维护结构,矿毡棉夹心板应尽量整体回用。损环和不能回用的矿毡棉夹心板须送指定地点拆分,矿毡棉半硬板应及时回收。
(2)矿毡棉保温板可以重复利用,应集中收集装箱送可利用地区或毡棉销售商集中回用。
为保持矿毡棉的保湿效果,拆除时应尽量保证矿毡棉干燥,下雨天不宜安排含矿毡棉的板房拆除工作,潮湿矿毡半硬板经烘干后可进一步利用。
(3)废弃矿毡棉夹心板拆分应有负压抽风工作台和收尘设施,减少粉尘飞扬。不能利用的矿毡棉可作为建筑垃圾处理。
3、板房拆除过程污染防治
(1)板房拆除应由专业单位承担。要求文明施工,可以利用地面洒水等方式减少粉尘及扬尘,散落的泡沫应设置专人收集。
(2)板房拆除过程中若发现化学品、石油类、油漆及不明物等可导致大气、水体和土壤污染的物品,按危险废弃物进行识别和管理,并送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3)靠近居住区的板房小区拆除工作宜安排在昼间进行,以防止夜间噪声扰民。
(4)禁止就地焚烧各种废弃物。
4、板房拆除中其它固体废弃物的处置和利用
(1)板房拆除后,钢材、供水管道及设施、窗、门、PVC吊顶均可分类回收利用。由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2)板房拆除后混凝土地坪、破碎石膏吊顶板材均为建筑废弃物,可参照建设部编制的《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相关内容送建筑废弃物处置场所集中处置。
(3)家具、炉具、液化石油气罐由当地政府统一组织处理。
炉具和液化石油气罐的再利用需符合安全规定。
禁止擅自对空排放液化石油气。
七、板房拆除遗留生活污染物处置
1、板房区生活垃圾多采用集中收集方式,送县城具备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垃圾处理设施集中处理,但一些板房区存在垃圾集中收集后在附近简易垃圾堆场填埋或与建筑垃圾混合填埋的情况;一些板房区还存在河边乱倒垃圾问题,在板房拆除过程中上述垃圾堆体必须清除并妥善处理。
2、采用简易填埋或与建筑垃圾混填的生活垃圾堆体需迁移或按《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8)及《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的要求进行封场处理。需建立地下水监控、渗滤液处理及维护系统。
3、倾倒在河边的垃圾在板房拆除过程中须全部清除;送附近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垃圾处理场所集中处置。
4、板房区排水系统应待地面设施全部拆除完成后再拆除,厕所、化粪池的粪便及污泥由当地环卫部门负责集中清运并送市政处理系统集中处理。禁止随意倾倒和就地填埋。
八、板房区域土壤污染评估及防治
1、板房区曾进行过大规模消杀处理,板房区土地若需要复耕,应对土壤再次进行监测,若不符合粮食种植要求的,可选种非食用植物或对消杀药剂具有非敏感作物种植,也可进行必要的土壤修复。
2、非农业用途的受污染板房区土地,可根椐区域使用要求选择必要的处理、处置措施进行处置。
九、消防、安全及劳动保护
1、板房拆除过程中明确消防责任,加强空置板房的消防安全管理,保持消防通道畅通,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板房拆除完毕后方可拆除消防设施,拆除时应妥善保护,避免损坏,并派专人统一保管、回收。
2、板房拆除过程中应做好劳动保护工作。需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夏季及冬季施工应制定防暑降温和防寒措施。
3、临时泡沫拆分及回收场所应符合消防要求,应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需设置必要的防火间距和消防通道。
4、已有生活垃圾堆体实施封场时应首先确保垃圾堆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垃圾堆体坡度不得大于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堆体坡度要求。需增设沼气导排系统,施工中需制订防火防爆安全措施,配备消防器材。
5、当地消防、安全及劳动保护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对板房拆除及污染物处置过程的消防、安全及劳动保护进行监督。
十、板房拆除环境管理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辖区内板房拆除组织工作。板房拆除应在制定拆除计划、明确回用目的、制定环境保护方案及应急预案、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和专业化设施及人员的条件下有序进行。
2、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辖区内拆除过程中的环境监管工作,在拆除工作开始前需对板房拆除的环保措施及设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形成书面意见上报当地政府。
3、四川省环境保护局负责全省板房拆除中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指导,负责全省板房拆除环境保护政策和规范制定。
4、本指南由四川省环境保护局负责做出解释。
附件:1、热熔造粒图收泡沫塑料工艺流程图(略)
2、水泥干法旋窑焚烧泡沫塑料工艺流程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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