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南府办发〔2015〕13号
颁布日期:2015-05-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南府办发〔2015〕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五届第10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1日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7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银监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以及省级有关部门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若干措施。

一、认真落实住房信贷政策

(一)由人行南充市中心支行、南充银监分局牵头,组织驻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落实国家住房信贷政策,合理配置信贷资源,支持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普通商品住房信贷需求,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信贷需求。

(二)对于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具体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风险情况自主确定。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家庭,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40%。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审慎把握并具体确定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水平。

(三)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满足居民改善性住房需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继续与住房公积金中心加强业务合作,开发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组合贷款产品,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对合理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提升居民购买普通自住房能力;缩短房贷审批周期,对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住房购房贷款应自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予以发放;严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住房贷款中乱收各种附加费用,切实减轻借款人负担。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四)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缴存职工,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执行首套房首付款比例;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缴存职工,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五)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的金额和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所购房屋的总价款。

(六)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二手房且符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贷款最高限额为45万元。

(七)延长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为35年。对临近退休、具有偿还能力且个人信用良好,能实施有效贷后管理的,经具有担保资格的自然人担保的情况下,可适当放宽贷款期限至退休后10年。

(八)扩大异地贷款业务缴存地范围。南充户籍职工在省内外缴存住房公积金,购买南充市行政区域内自住房的,可持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在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九)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简化贷款办理程序,缩短贷款办理周期,房屋登记机构在受理抵押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权登记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抵押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

三、积极落实财税优惠政策

(十)对用棚户区改造和征地拆迁安置货币补偿款购置房屋的,其购房成交金额与货币补偿款等值的部分,免征契税;购房成交金额超出货币补偿款的部分,按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征收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安置货币补偿款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一)对建设公租房及各类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项目,按规定征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的,依法支付划拨土地费用。

(十二)对纳入省政府年度计划和市、县(市、区)政府年度目标任务、未获得政府投资补助的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公租房项目,市、县(市、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实施单位从商业银行(不含政策性银行)等各类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由当地财政给予项目实施单位贴息,贴息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准,原则上不超过2个百分点;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居民家庭在我市辖区内购买普通自住商品房提供贷款(不含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其贷款合同签订时间和贷款发放时间均在2015年5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且贷款利率不超过(含)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财政部门按实际发放贷款金额的6%对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省级补助50%,扩权县〈市〉补助50%、市本级和区各补助25%)。

(十三)各级财政要按规定将土地出让收益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十四)中、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除明确规定只能用于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外,其余资金可全部用于货币安置;国开行棚改贷款资金除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外,其余全部用于货币安置。

四、适度调整开发经营管理政策

(十五)全面清理土地供应存量和商品住宅存量,根据库存量和市场供求变化情况,合理确定商品住宅用地供应量,适时调整供地结构、宗地大小,按计划有节奏地均衡投放。加强房地产项目用地全过程管理和服务,及时协调解决交地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十六)根据宗地实际情况,在土地出让金缴清和不改变规划设计条件及土地出让条件核心条款的前提下,在规划红线范围内,由国土、规划部门会商同意后,可分割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和办理土地分户登记;由规划、住建和房管部门会商同意后,可分期开发建设、分期验收、分期销(预)售、分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

(十七)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应市场需要调整建设方案,优化房屋户型结构,满足合理的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国土、规划、住建部门及时予以审批。

(十八)对于整宗出让范围内的土地价款已缴清、尚欠违约金的房地产企业,在企业按违约金数额缴纳保证金的前提下,政府可先行给予办理土地初始登记。违约金问题待相关方协商后依法解决。

(十九)鼓励在我市投资开发的市外二级以上(含二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市直相关部门在公司设立、资质申报、资质升级等相关政务服务方面提供优质、快捷服务;上述企业以在我市新注册的暂定开发资质的公司名义开发房地产的,允许其销(预)售超过暂定资质规定开发面积的商品房,在符合商品房预售许可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市房管局给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市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跨县(市、区)从事开发的,可不必另行在项目所在地成立子公司,其税收(企业所得税另按相关政策执行)、产值、投资归项目所在地县(市、区)。

五、充分激发房地产市场活力

(二十)采取多形式、多渠道、全方位加大对我市城市规划建设和房地产业发展的宣传力度,全面、客观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增强居民购房置业信心,稳定市场预期。

(二十一)农村居民在我市城镇购买住房但户籍未迁出的,其农村居民权益不变。到城镇购买住房的农村居民及外来人员,凭房屋所有权证或在房管局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按户籍政策相关规定,可直接办理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购房所在地落户的手续,并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公共服务同等待遇。

(二十二)积极实施棚户区改造和房屋征收中的货币化补偿安置,鼓励被拆迁户通过市场化方式自主购房。政府搭建购销平台,组织和引导被拆迁户自主选择买房,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适销对路的房源并让利购房居民。

(二十三)取消境外个人在我市的购房限制。

六、加大对房地产项目支持服务力度

(二十四)制定《房地产项目行政审批指南》,实行审批流程、申报资料、收费标准等“一单告知”;将房地产项目纳入社会投资类建设项目优先办理范围,在保证程序合法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缩短办理时限,力争达到全省最短;只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上审查的实行即到即办。

(二十五)实行竣工验收并联备案制度。房屋竣工验收后,在相关资料齐全的前提下,采取规划、消防、园林、质监、市政配套、城建档案、房管、造价等部门实行竣工验收并联备案制度。

(二十六)加大房地产市场信息公开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发布更新房地产市场信息,为供需双方提供参考。

(二十七)调整开发项目工程招投标方式。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招投标由开发企业自行组织邀请招标,招投标结果报住建部门备案。

(二十八)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切实优化商品房项目规划布局,积极筹措资金,加快配套设施建设,商品房项目所在区域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与商品房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执行期间,若国、省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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