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业主导”战略暨推进产业园区发展的实施意见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业主导”战略暨推进产业园区发展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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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2-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业主导”战略暨推进产业园区发展的实施意见
内府发[2013]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内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内江市委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业主导”战略暨推进产业园区发展的决定》(内委发〔2013〕18号,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推动全市工业经济科学发展、加快发展、跨越发展,结合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三次全会、市委六届七次全会、全省推进产业园区发展大会精神,紧紧围绕主题主线,抢抓内江列入并实施《全国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规划》的重大机遇,全面落实“三倍增”计划,强力打造五大基地、建设七大园区,全力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推动工业经济科学发展、加快发展、跨越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推进产业发展。
1、加快五大基地建设。西部钒钛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建设由市川威办牵头,威远县、市冶金建材产业办等有关单位配合;中国循环流化床电站节能环保示范基地建设由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市能源局、市中区等有关单位配合;中国“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由东兴区牵头,市供销社、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经信委等有关单位配合;中国汽车(摩托车)零部件制造基地建设由市经信委牵头,市机械汽配产业办、市中区、东兴区、隆昌县、内江经济开发区等有关单位配合;成渝经济区电子信息产业配套基地建设由市经信委牵头,内江经济开发区、市电子信息产业办、市中区、隆昌县等有关单位配合。
2、积极培育新兴产业。由市经信委牵头,制定年度发展计划,分解下达目标任务,协调解决产业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内江经济开发区、各县(区)等有关单位配合。
(二)强化园区建设。
1、加强园区规划编制。各重点园区的规划编制工作由园区所在地的县(区)政府及内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园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在2013年底前完成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2014年6月底前完成园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市级成长型特色工业园区参照完成相关规划的编制工作。园区产业发展规划、总体规划由市工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评审。
2、加大园区用地保障。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对市级及以上重点园区用地需求给予倾斜支持。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园区用地审批工作依法开辟绿色通道,予以优先办理,并加强对园区集约节约用地的指导和监督,进一步提高单位土地产出率。由所在县(区)政府、内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经信委等部门配合。
3、加强园区平台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由各县(区)政府和内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各园区管委会负责实施。各园区力争在2017年前建立建设开发、担保平台、标准厂房、员工培训中心、公共专业物流、技术研发、科技孵化器、质量检测等平台,增强园区的公共服务能力。
4、鼓励园区加快发展。园区营业收入上台阶的,由园区管委会于次年3月底前,向市工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市工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审查并按相关程序批准后,由受益财政在20个工作日内拨付奖励资金;首次创建为全国、全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的,由园区管委会、相关单位于次年3月底前,向市工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市工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审查并按相关程序批准后,由受益财政在20个工作日内拨付奖励资金。
(三)加快企业培育。
1、鼓励优势企业扩张。实现上台阶的优势企业,次年3月底前由企业向所在县(区)经信(科)局或内江经济开发区经发局申报,经初审合格后报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审定。经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审查并按相关程序批准后,由受益财政在20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拨付到企业。
2、加大小微企业培育。对首次进入规模企业的,次年3月底前由企业向所在县(区)经信(科)局或内江经济开发区经发局申报,经初审合格后报送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审定。经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审查并按相关程序批准后,由受益财政在20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拨付到企业。
3、引导培育企业上市。对成功上市的本地企业或采取买壳上市并将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企业,在次年3月底前由企业向所在县(区)经信(科)局或内江经济开发区经发局申报,经初审合格后报送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金融办等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审定。经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审查并按相关程序批准后,对成功上市的本地企业,由主体受益财政给予企业经营班子不低于200万元奖励;对实行买壳上市并将注册地迁至我市的,给予企业经营班子不低于100万元奖励;对进入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融资板块或交易板成功实现融资的本地企业,给予企业经营班子不低于5万元奖励。
(四)培育发展后劲。
1、加快工业项目建设。由市经信委牵头,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分解下达目标任务,协调项目推进中的问题;各县(区)、内江经济开发区、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等各有关单位配合。
2、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由企业向所在地经信、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相关部门初审后报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复审,审核合格后报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审定,经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审查并按相关程序批准后,由受益财政在20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拨付到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由企业向所在地科技、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相关部门初审后报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等部门复审,审核合格后报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审定。经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审查并按相关程序批准后,由受益财政在20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拨付到企业。
(五)引导企业创牌。
对新荣获中国政府质量奖或提名奖、新荣登中国品牌价值评价榜、首次获得四川省政府质量奖或提名奖、新获四川名牌产品的企业,在次年3月底前由企业向所在地经信、质监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后报送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审定。对新获中国驰名商标、四川著名商标、内江知名商标的企业,在次年3月底前由企业向所在地经信、工商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后报送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审定。经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审查并按相关程序批准后,由受益财政在20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拨付到企业。
(六)狠抓节能降耗。
由市发改委牵头负责全市节能降耗工作的统筹;市经信委牵头负责工业节能降耗工作;市国资委监督国有企业节能降耗工作;市统计局负责节能降耗统计、预警、预测工作及节能降耗数据公告;市财政局负责工业节能降耗专项资金预算、拨付、监督使用;内江质监局负责工业节能降耗计量工作;内江银监分局对未完成工业节能降耗目标任务的企业严格控制贷款投放和信用评级。
(七)推进两化融合。
由市经信委牵头,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督促检查目标执行;各县(区)、内江经济开发区、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科技局、中国电信内江分公司、中国移动内江分公司、中国联通内江分公司等有关单位和通信运营企业配合,重点围绕信息技术促进先进产品研发、工业生产控制,加快信息技术集成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创新应用,促进信息技术在工业领域的融合应用。
三、保障措施
(一)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由市经信委牵头,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分解下达目标任务,督促检查目标执行;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科技局等有关单位配合,着力加快信息服务业、现代物流业、工业研发设计,大力提升我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总体水平。
(二)深化开放合作。由各县(区)、内江经济开发区、市投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实施“扩大开放”战略,提升开放合作水平。
(三)强化人才保障。实施“人才兴工”战略,由市人才办牵头,鼓励优秀干部到企业挂职或兼职,园区主管部门和园区管委会干部交叉挂职或兼职,引进优势产业发展需要的专业人才和紧缺人才。由市人社局牵头,依托内江市就业培训中心开展创业培训和产业工人培训。
(四)优化发展环境。税务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落实省政府稳增长的八条措施(省政府办〔2013〕50号)及国家和省、市减负政策,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专项资金,按相关规定不作为征税收入。创新金融产品,帮助企业多元化融资,由市政府金融办、人行内江市中心支行、内江银监分局牵头,辖区内各金融机构配合。
(五)加强考核激励。工业经济综合目标由市目督办牵头,市经信委和市统计局具体实施,实行按季考核,四个季度考核平均得分最高的为一等奖,第二、三名为二等奖,第四、五名为三等奖,排名最后的县(区)不评奖。园区建设目标考核由市目督办牵头,市经信委和市统计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采取年度综合考核和季末进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园区考核得分进行排位,得分最高的为一等奖,第二、三名为二等奖,第四、五、六名为三等奖,排名最后的园区不评奖。
内江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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